立法規范
⑴ 立法的准則
立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的立法主體據以開展立法活動的重要准繩。回當代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答分為總的基本原則和各種立法活動所要堅持的具體原則與特殊原則。就立法總的基本原則而言,最為重要的當屬法治原則、民主原則和
科學
原則。
1,立法的法治原則。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實現國家生活的法治化,要求國家生活的有法可依。主要內容和要求是:立法權的存在和運行都應有法的根據,立法活動都應依法進行;規范立法運作的法,在促進立法發展的同時,應該反映和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社會的進步和全面發展;有關立法的法在立法權的運行和立法活動的開展中具有權威性,任何組織和個人如有違反都應受到追究。為此,要切實維護憲法的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健全和完善相關的立法制度,特別是有關立法許可權劃分、立法運作程序、立法與政黨、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立法技術等方面的制度。
⑵ 立法的各種規范職能與法的規范職能有哪些共同點與不同點
相同點:都屬於法的內容
不同點:
立法的規范職能:
(一)、立法的指引職能
(二)、立法的評價職能
(三) 、立法的預測職能
(四)、立法的強制職能
(五)、立法的教育職能
法的規范功能,具體的就是:
1、 指引作用--作為自己行為的標准
2、 評價作用—以法的標准評價別人的行為
3 、預測作用—對人與人之間的行為
4、 教育作用
⑶ 科學立法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增強法律法規的( )
法律制定也稱法的創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徵;
1、法律制定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只能由有權制定法律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來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項職權。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經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但授權立法要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權理由。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創制活動,也包括法的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的活動。
4、法律的制定是一種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為使民意能夠正常地表達,多數國家都為立法活動設計了職權范圍和程序。
立法體制,它既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機關關於立法許可權劃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國家機關之間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之間關於法制制定許可權劃分的制度。
⑷ 確立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規范的文獻是什麼
確立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規范的文獻是拿破崙時期頒布的《法典》(含《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更確切的說法是《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又稱《拿破崙法典》。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立法規范和框架,時至今日依然是資本主義社會,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典範。
正如拿破崙自己說的,「我真正的光榮並非打了40 多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於一切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⑸ 法律、法規、條例有何不同,立法權指
立法權在我國,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制定法律的權力。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而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兩種。前者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件,它不是狹義的法律,但在其特定許可權范圍具有規范效力;地方性法規是有權地方人大依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而條例,是規范性文件的一種名稱,它主要可以指代法規,規章等。
你說的「上海市政府有制定《......條例》」屬於地方規章,是指有權地方政府依准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它也不屬於狹義的法律,而是行政立法。上海市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規章,是因其享有行政立法權,它是一種准立法權。這種准立法權不同於立法權,主要表現在程序沒有後者嚴格,前者不能於後者沖突,不能規定專屬於後者的領域。因此不能說上海是政府享有立法權,上海市政府享有的是行政立法權,屬於廣義的行政權,與立法權性質完全不同
⑹ 我國關於行政立法的法律規范有哪些
行政法律體系包含的法律規范有不少,凡是規范和約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都屬於行政法律法規,無法一一列出。
下面只列舉部分:
行政法律:
行政訴訟法
行政強製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監察法
行政法規: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⑺ 我國立法分為法律法規和規章三個層次並有什麼的區別
法律是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規章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頒布的,上位法大於下位法。
⑻ 規范性文件按其是否具有立法性質可以劃分為
規范性文件是否具有立法性質將其劃分為兩種:
一是立法性的規范性文件,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為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或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是非立法性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沒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為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帶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等,同時還包括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制定除立法以外的一般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