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導行為
Ⅰ 對政府的行政指導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採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行為。 所以行政指導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行政行為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無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Ⅱ 什麼是行政指導行為
是指行政主題為謀求當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職權范圍內事實的知道,勸告,建議等行政行為.
Ⅲ 行政指導法律責任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
法律責任的分類
以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為標准,將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與作為刑事責任前提的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法律依據,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
第五,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同時,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比如「單位犯罪」。
二、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功能與特點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當然也具有懲罰的內容。
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也包括其他責任方式。
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可將民事責任分為:違約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
(1)所違反的義務及所依據的法律不同。違約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約定的合同義務,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不以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的合同關系為前提,它主要依據民事法律中有關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條款來確定。
(2)受侵害的權利和利益的性質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債權,屬於相對權,侵犯的是特定個人的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人格權、生命權以及財產權,屬於絕對權,某些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3)受害人與責任人的范圍不同。違約責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關系的相對方;侵權責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產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責任的構成不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核心;一般侵權責任則要求不僅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以過錯為責任構成條件,而以法律的專門規定為前提,如產品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必須依照的標准和規則。確定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種: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嚴格責任。
1、絕對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其行為造成危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著外部聯系,就應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行為的發生在主觀上存在的某種應受責備的心理狀態。故意和過失是過錯的兩種形式。假如事件的發生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該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如某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責任等。
3、嚴格責任,是指一種比因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而須負責的通常責任標准更加嚴格的責任標准,責任產生於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處,而不論其採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行政相對人是負有遵守行政法義務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
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包括行為責任、精神責任、財產責任和人身責任。
四、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的活動與憲法規定相抵觸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憲責任的產生原因是違憲行為。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Ⅳ 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是行政行為嗎
不屬於。行政合同是雙務法律行為,具有民事合同的大部分特點;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行政相對方處於服從的地位。
Ⅳ 行政指導法律責任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
法律責任的分類 以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為標准,將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與作為刑事責任前提的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法律依據,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 第五,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同時,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比如「單位犯罪」。 二、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功能與特點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當然也具有懲罰的內容。 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也包括其他責任方式。 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可將民事責任分為:違約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 (1)所違反的義務及所依據的法律不同。違約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約定的合同義務,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不以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的合同關系為前提,它主要依據民事法律中有關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條款來確定。 (2)受侵害的權利和利益的性質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債權,屬於相對權,侵犯的是特定個人的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人格權、生命權以及財產權,屬於絕對權,某些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3)受害人與責任人的范圍不同。違約責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關系的相對方;侵權責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產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責任的構成不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核心;一般侵權責任則要求不僅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以過錯為責任構成條件,而以法律的專門規定為前提,如產品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必須依照的標准和規則。確定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種: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嚴格責任。 1、絕對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其行為造成危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著外部聯系,就應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行為的發生在主觀上存在的某種應受責備的心理狀態。故意和過失是過錯的兩種形式。假如事件的發生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該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如某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責任等。 3、嚴格責任,是指一種比因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而須負責的通常責任標准更加嚴格的責任標准,責任產生於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處,而不論其採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行政相對人是負有遵守行政法義務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 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包括行為責任、精神責任、財產責任和人身責任。 四、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的活動與憲法規定相抵觸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憲責任的產生原因是違憲行為。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Ⅵ 對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參見第四條,不可以
Ⅶ 行政指導與其他行政行為的區別
區別:來
凡是具有強源制力、確定力、拘束力的行為就是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除行政行為外,還有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指導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其管轄事務范圍內,對於特定的相對人,採用具體的示範、建議、勸告、鼓勵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由於行政相對人沒有被強制服從的義務,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不產生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對人可自願接受或拒絕。這類行為因不具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等特性,不屬於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Ⅷ 什麼是行政指導
答: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的指導、勸告、建議、說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為。 它具有非強制性、示範引導性、廣泛適用性、柔軟靈活性、方法多樣性、選擇接受性、溝通協調性等諸多特點和方法,它與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資助等非強制手段一道,構成柔性管理行為體系,在經濟與社會管理領域發揮著積極作用。而在傳統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模式中,行政機關單純依賴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剛性手段,此類剛性執法方式好似重拳出擊,立馬見效、立顯權威,但也易於激化矛盾、引起反彈,激化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對立和沖突。鑒於行政執法工作任務重、要求高、人手不足、手段不夠,行政機關如能積極採用行政指導等柔性管理方式,與那些剛性手段相配合,實行剛柔相濟的行政執法,更有利於實現以人為本、行政為民的現代行政法治目標。 應當說,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指導方式並不是地方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主觀隨意提出的,而是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並結合實際需要採行的。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實施綱要第九條明確提出: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方式的作用。正在制定中(已經過第一次審議)的行政強製法(草案)第六條就專門規定:行政機關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可見,積極採用、優先適用柔性行政指導管理方式,乃是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原意。 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指導做法,是對原來行政執法中零星、不全面的教育和指導工作進行總結歸納,逐步探索出的規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柔性執法方式。執法工作中通過具體化的行政指導措施實現柔性管理理念,通過積極、規范地採用行政指導這種柔性執法方式,能實現剛柔相濟的交通安全行政執法,有利於統籌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現代行政法治理念,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現代社會是多元、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的集合體,特別是當下我國正處於深化改革、社會轉型之際,利益矛盾與沖突迭起,這對行政監管、行政執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導作為典型的柔性執法方式,是行政執法機制創新、方法創新的產物,有助於調處人民內部矛盾,能夠契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但它畢竟屬於一種新事物,需要在實踐中改進、完善、總結、提高。同時,嘗試運用行政指導並不是要完全取代剛性執法手段,行政指導是和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剛性方式)相結合共同發揮作用的一種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實務中既不能為了追求行政處罰而忽視行政指導,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導而拋棄行政處罰。
Ⅸ 行政指導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的管理行為。
基本特徵
1.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不以國家權力為後盾。
2.行政指導是一種事實行為。不產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屬於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一般適用於有較大幅度彈性的管理領域。
5.行政指導適用法律優先的原則。
6.行政指導是一種外部行為。
Ⅹ 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區別表現在()
區別如下:
1、行政指導不產生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合同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行政指導是單方行為,而行政合同是雙方行為。
3、行政指導是雙方行為,而行政合同是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對於行政相對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行政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雙方必須遵守。
(10)行政指導行為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政允諾和行政合同實踐
1、行政機關基於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向相對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一定獎勵的承諾屬行政允諾——綿竹市漢旺鎮新農源養殖專業合作社、綿竹市漢旺鎮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為糾紛案。
2、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主體的依據系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協議,而非行政主體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的,應當定性為行政協議爭議——寧夏大榮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衡南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糾紛案。
3、行政機關作出僅為其自身設定義務的單方行為,相對人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協議的,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行政允諾法律關系——漣水中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漣水縣人民政府、漣水縣財政局等行政允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