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權
警察執法打人就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投訴他們。向他們上級部門投訴,處理不滿意可以去法院起訴。
Ⅱ 警察執法時,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嗎
居民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
第一,便衣警察要主動出示,無需居民要求,第回二,著裝警答察可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是老百姓要求出示的時候,警察應當出示。
首先,不論是警察城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都應該持證上崗,執行公務的時候,應該主動出示自己的證件,下一步才是執法。
另外,警察執法的過程中,也要遵紀守法,不能暴力執法,一旦有這種情況發生,我們要即使拍照錄像取證,進行投訴。
(2)警察執法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二十三條: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Ⅲ 如何樹立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
在我國,警民關系一向被稱為「魚水關系」。這是一種比喻的說法,意在說明警民關系之密切、之重要,猶如魚兒離不開水。但從學術觀點看,這種形象化的「魚水論」,並沒有揭示警民關系的具體內涵。在倡導民主、推進法治的今天,以民主、法治為視角,深入闡釋警民關系,對於指導公安實踐、構建警民和諧,已屬十分緊迫。在筆者看來,在新的歷史背景下,警民之間至少存在著三重關系:
一,從權力來源看,警民之間是「委託——責任」關系。
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警察權亦不例外。但在任何國家,人民都不可能直接行使全部國家權力,而必須通過憲法和法律,委託給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行使。在我國,警察權源於憲法和法律,歸根結底源於人民。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是受人民委託行使權力,因而必須忠於人民、盡職盡責。這樣,警民之間就形成一種「委託——責任」關系,人民是主,警察是仆。
二、從權力目的看,警民之間是「需求——服務」關系。
任何公共權力的設立,均是為了滿足一定社會需求。警察機構和警察權的出現,首先在於滿足人民對安全和秩序的需求。根據公共管理理論,警察機構是一種社會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產品。隨著服務行政理念的普及,各國警察機構無不強化其服務功能,積極回應公眾需求。在我國,隨著經濟發展、法治進步,社會公眾的需求結構在發生重大變化,溫飽、安全等基本需求得到解決,而對自由、人權、尊嚴的需求卻與日俱增。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須適應這種變化,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改進執法方式,加強人權保障。否則,就會在公眾需求與公安工作之間產生落差,人民群眾就會產生失望和不滿。
三、從權力運行看,警民之間是「執法——支持」關系。
人民通過憲法和法律將權力賦予警察,警察亦應嚴格執法、為民服務,在此基礎上,人民就有服從和支持警察執法的義務。這種服從和支持,在本質上,是對代表其意志的憲法和法律的服從與支持。在法治社會,樹立警察執法權威,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保證。當然,人民服從和支持警察,必須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警察權來源及行使合法,為人民認可和信賴;二是警察機構盡職盡責,能夠積極滿足公眾需求。這兩點是公民自願服從、支持警察執法的前提和基礎。反之,如果警察濫用職權、執法犯法,或者由於不稱職而導致犯罪肆虐、治安混亂,人民就會對警察不滿,從而導致不服從、不支持,甚至反抗,警察執法權威也就無從樹立。這一點,可用來解釋當今社會襲警多發的現象。
Ⅳ 警察執法權利與必要的義務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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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事業編的警察有沒有執法權
這里的事業編警察包含了很多輔警轉編的崗位,比如說文職、留置看護等。也有很多是在公安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工作的文職人員,而並非警察。大家還要分清楚,事業編制的警察,並非我們平時所說的警察,大部分沒有警銜、警號(有些地方是有的),沒有執法權(或者是在當地政府規定的范圍內有執法權),但是,這部分的警察是有編制的,學歷和年齡條件相對來說也放寬了很多。
Ⅵ 人民警察在執法工作中的許可權
第一,權力。
(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實施行政處罰版;
(三)對特定人員實行人身強制權;
(四)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留置盤問;
(五)按照規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規定使用警械;
(七)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搜查;
(八)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和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
(九)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採取保護性的約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實行現場管制。
第二,義務
(一)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二)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
(三)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四)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
Ⅶ 警察在什麼時候對公民有執法權
警察無論什麼時候都是有執法權的。
根據《警察法》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7)警察執法權擴展閱讀
根據《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Ⅷ 不同城市的人民警察有執法權嗎
通常情況下,涉及警方偵辦權是按照案發地屬地管轄原則辦理,也就是說案件發生在那裡就由那裡公安機關受理偵辦。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更高級的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指定或者指派異地執法。
Ⅸ 關於警察有沒有權利隨意使用執法權,請出示
沒有權利隨便抓人,交通警察也一樣,需辦相關拘留、批捕手續,出示警官證方可。穿不穿便衣沒有關系。
Ⅹ 事業編警察有執法權嗎
事業編制的屬於輔警,除非有正式警察的授權才能執行一些簡單的警察職務,不能完全行使人民警察權力,只有公務員編制的正式警察才能行使全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