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案例
❶ 近期釣魚執法的案例
河南3名警察求政績「釣魚執法」法院判免予刑罰
2012年03月23日07:16 大河報
昨日,記者從三門峽市相關部門獲悉,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長馮某、刑事偵查大隊副隊長謝某、民警李某等人因涉嫌釣魚執法,被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湖濱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處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目前,涉案的森林公安局副局長仍在其職,其他兩名民警崗位調整。
設下陷阱來「釣魚」
為求政績
2007年左右,民警李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盧氏縣經營根雕工藝品的吉某。由此,李某得知吉某會做根雕工藝品,吉某也知道李某是森林公安民警。
2011年1月,李某從湖濱森林警察中隊調整至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工作。由於刑事偵查大隊前三個月辦案情況一直處在全市倒數,且該局規定,連續三個月排名倒數第一的,要被罰款300元並予以誡勉談話,仍無進展的調整主要領導工作崗位等。李某為了得到領導認可,於2011年3月向時任刑事偵查大隊副隊長(主持工作)的謝某和分管刑事偵查大隊工作的副局長馮某匯報,盧氏一姓吉的有大量野生動物標本。馮某、謝某為了出成績,扭轉考評落後的局面,同意李某假扮買家對吉某進行引誘,促使吉某將一隻金雕標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兩只鴛鴦標本和三隻紅腹錦雞標本(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以1.45萬元的價格送到三門峽與李某交易。
無辜群眾「被違法」
設局完成
2011年3月30日,吉某乘坐計程車將兩只鴛鴦標本、三隻紅腹錦雞標本送至三門峽與李某交易。由於此次吉某沒有送金雕標本,李某請示後,馮某指示先不要抓捕。
2011年4月1日,吉某和妻子乘坐宋某駕駛的車輛將金雕標本送至三門峽與李某交易。當天,馮某帶領偵查人員到李某與吉某約定的交易地點,將吉某等三人當場抓獲。
當天,經馮、謝審批,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對吉某夫妻及宋某以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宋某取保候審,對吉某刑事拘留。4月2日,決定對吉某妻子刑事拘留,吉某及其妻子被羈押於陝縣看守所。
2011年5月1日,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以吉某夫妻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提請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三名警察成被告
真相大白
經審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發現了此案的蹊蹺之處,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釣魚執法,吉某夫妻不構成犯罪,並於2011年5月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當年5月7日,吉某夫妻被釋放。同時,湖濱區檢察院向湖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追究馮某、謝某、李某三人的法律責任。
湖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謝某、李某身為公安民警,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未正確履行刑事偵查職權,致使公民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三人在接到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陳述事實,其行為應認定為自首;三人也已就其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積極採取了善後措施,彌補、挽回已造成的後果,結合其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免除處罰。遂依法判處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❷ 求解關於行政執法的案例分析
1、罰款500元不屬於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在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必須是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八條【交通不便地區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4、必須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十九條【罰款收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❸ 案例給的啟示 如果執法部門違反法律後果將怎麼樣,
在我們魯西南這一帶還有句人們常說的俗語是:「十年學成個秀才,卻難學成個好生意(商)人。」這對經商數年的我是深有體會。涉足商海,早起晚睡奔波忙碌的辛苦自不必說,而且還要面對各種心態的消費人群,一幅面帶微笑的模樣。每逢集市的銷售旺季,常常被眾人無休止的侃價,叫喊與吵嚷的嘈雜聲,搞得暈頭轉向和煩躁不安,甚至還有些缺乏函養的人出言不遜,或將煙與物品拆開面目全非,撕扯得七零八落,但為了和氣生財,也要強裝一種寬容大度,忍耐之態。更有甚者,那些唯利是圖愛佔便宜者,專門趁人多慌亂之時混水摸魚,把東西拿走不付給錢也是常有的事。
❹ 城管執法典型案例
雜攤打人拉壯丁
❺ 聯系古今執法如山的典型案例,分析執法嚴明的社會政治意識
這個問題,看了大宋提刑官後。你就知道今古都沒有做到
❻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求解答啊!
問:1、本案中存在哪幾種證據種類?請一一列舉
(1)證人證言 (2)書證:購物發票
(3)對內余容某製作筆錄
2、辦案人員金某對蓋某製作筆錄時,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由當事人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日期
3、辦案人員金某在收集和使用證據過程中存在哪些違法之處?
(1)事後取證
❼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❽ 交通運政執法案例分析範例
給你一個參考格式,如需要具體的案例,留下郵箱,給你發一下。
一、案件事實,客觀介紹案件相關情況,包括調查取證、簡要的前期處理過程(下達處罰決定書前)
二、審核及決定(案件處理結果),介紹案件審核、決定的相應過程,如當事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簡要說明一下這方面的情況,包括裁決或判決的結果及依據、理由。
三、適用法律,主要說明該案件定性、取證、程序、裁決判決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案例分析,從取證、程序、定性、適用法律等方面,運用法律規定或法律理論進行分析。
❾ 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張釋之嚴格執法
封建社會,可以用金錢買官。張釋之年輕時,他二哥出錢為他捐了個保衛皇宮的小官。張釋之整整幹了十年,覺得沒有什麼盼頭,想辭職回家幫哥哥分擔家務。當時朝廷有個官員叫袁盎,覺得張釋之這個人不錯,有才幹,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薦他。
漢文帝便破格召見了張釋之,讓他談談天下大事。張釋之平時聰明好學,關心政事,對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他向漢文帝一一道來,具體而不空洞,說得漢文帝頻頻點頭。不久,文帝就封他為公車令。
張釋之當上公車令後,有一天,見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輛車入朝,眼見到了宮門口,也不下車,竟想長驅直入。張釋之連忙追上去攔截,不讓他倆進宮,判定他倆犯了過宮門不下車的「不敬」罪,上奏皇帝。
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後的掌上明珠,他們的舉動把皇上也嚇了一跳,在薄太後的追問下,漢文帝只能自我檢討道:「都是我的錯,我沒有把兒子教育好。」最後由太後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們二人才獲准可以進宮。
當時的張釋之只是一個小小的公車令,官職很低微,卻敢於彈劾太子與梁王,這無疑是太歲頭上動土。好在漢文帝是很開明的君主,他並沒有因此而心懷不快,反而認為張釋之的敢作敢為是好樣的,對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為中大夫。
一次,張釋之跟隨漢文帝出城巡視,來到城北中謂橋。不知怎麼橋下突然鑽出一個人來,驚嚇了給皇帝拉車的馬匹,馬高聲嘶鳴起來,那個人嚇得拔腿就跑。衛隊緊緊追趕,抓住了那個人。皇帝命令交給張釋之處理。因為那時張釋之已經擔任了廷尉,掌管全國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張釋之親自審問那個沖撞皇帝車駕的人,那人從實稟告說:「小的是路過這里,聽見皇上車駕過來的吆喝聲,急忙迴避,就躲到了橋下面。後來聽聽沒有聲音了,以為車駕已經過去,就鑽了出來。想不到車駕還未過去,正好給小的撞上,小人實在是無意沖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饒恕我吧。」
張釋之聽了那人的申訴後,仔細地調查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了真相,覺得那人說的都是實話,便罰了那人四兩罰金。漢文帝知道後十分生氣地說:「你判得太輕了吧,幸虧朕的馬比較馴服溫和,不然的話,還不把朕摔傷了?」
張釋之見漢文帝不高興,便從容地解釋說:「陛下,我認為對於法律來說,不管是皇上還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對於無意驚駕的處罰就是處以罰款,所以我就遵照這條法則判刑。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罰,就顯得有些隨心所欲,那麼,今後的法律,叫老百姓怎麼遵守呢? 請陛下再考慮一下吧。」
漢文帝聽了張釋之的話,沉思了一下說:「就照此辦理吧。」
沒多久,又發生了一樁案子。有人偷盜先帝廟中座位前的一塊玉環。文帝大動肝火,命張釋之判偷竊犯滅族之罪,張釋之根據刑律的規定,奏請判為殺死竊犯一個人,並把屍體拋在街上示眾。文帝聽了很不滿意,說:「你怎麼老是用一些刑罰條律來跟我作對,神聖的宗廟竟然有人敢進去偷竊,這個國家還成什麼樣子? 我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護罪犯呀。」
張釋之嚴肅地取下頭上的烏紗帽,對文帝說:「作為一個最高司法官,我從未庇護過任何一個犯人。如果有人偷盜宗廟里的東西就判滅族,那麼萬一有人盜掘先祖的陵墓,又該怎麼加刑呢?」
文帝把這件事跟太後商量,太後覺得應當依法辦事,於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張釋之的奏請。
❿ 跪求行政執法監察案例
馬某開了一家餃子店,王某聲稱自己吃了從馬某處夠買的餃子後,事物中毒得了急性腸胃炎,要求馬某賠償損失未果,遂向某區衛生部門舉報,辦案人員葉某接到舉報後,獨自一人來到馬某餃子店,二話不說即對馬某開出了由某區衛生行政部門制發的罰款100元的收款收據.馬某辯解說:"本店銷售的是百年老字型大小水餃,你憑什麼罰款?"葉某教訓說:"你賣的餃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還敢抵賴?"於是立即將罰款增加到200元.馬某拒絕罰款,葉某威脅到:"等著瞧,不想開店了?"馬某怕事,只好繳納罰款200元.葉某將罰款往口袋一裝就走人了."
請問:本案中葉某對馬某施行了行政處罰存在哪些違法情形?請指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