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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3 18:19:47

A. 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區別和沖突

一、所屬的范疇不同,環境公益訴訟是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行政執法是一種行政行為。
二、行使主體不同,環境公益訴訟是有法定的行政主體或組織,行政執法是有法定的行政機構或授權委託的組織。
三、行使的方式不同,環境公益訴訟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 ,而行政執法不是。
四、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民事二審、再審的途徑進行救濟,對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復議、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B. 環保局到底是行政機構還是執法機構

環保局中基本有三種編制,一類是機關公務員,基本都是領導;二類是環境監察大隊,按照2013年的新規定,屬於事業一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三類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也是大家通常稱為純事業,如監測站等。
環保局是行政機關,也是執法機構
行政執法許可權是由《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環保局有處罰許可權。

C.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困難及解決的方法

2.1.1.2 公眾的參與不夠。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當前,我國仍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一些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全面參與環境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 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環境行政執法功能。
2.1.2.1 人員少,執法工作任務繁重。由於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執法人員存在一身兼數職的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執法工作水平欠缺。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對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條款不相對應,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不注意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證馬虎,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導致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把握不準。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的環境形勢及所肩負的任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大量的有較高思想素質,既懂法律又懂科學技術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 裝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還沒有設立環境保護類級科目,環保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環保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裝備遠遠達不到標准。應急能力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D.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2018年從中央層面開始推動的綜合執法,即五大部門內綜合執法,農業綜回合執法、市場綜合執法、文化答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實際上均是綜合執法監察,而非全鏈條的綜合行政執法。通過綜合執法改革,推動形成綜合執法監察與行業規劃監管之間即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橄欖型型現代治理結構,推動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會治理新局面。關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執法監察大隊等(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農業執法監察、市場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市政管理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
行政執法監察,又稱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E. 環保部門應如何推進新常態下環境監察行政執法工作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後,人民群眾對綠水青山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可持續發展被提到了從未有過的高度,特別是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迫使所有人必須重新審視經濟發展與自然規律的關系,重新認識生態文明建設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建設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會實現新常態下遵循自然規律的可持續發展。

認識經濟發展和自然規律的關系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從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型是可持續發展的唯一選擇。只有將遵循自然規律置於發展的重要位置,圍繞綠色發展和產業轉型、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才能夠實現從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型。從我國具體國情來說,就是要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各個方面,擯棄經濟粗放增長、改革政績考核體系、提高低碳環保意識、凝聚社會力量,多方位全過程遵循自然規律、融入生態理念,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遵循自然規律的生態文明建設將成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戰略高度,生態文明建設不再局限於生態維度本身,已經融入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其他方面建設當中。因此,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契機,就能夠深層次梳理各項改革過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夠為各項改革提供一套較為統一的標准,因此可能成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環境並非無法治理,關鍵在於如何處理好環境治理與社會發展的關系。環境治理雖然可以短期見效,但也要付出較大的經濟和社會代價。況且環境並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個形成發展的過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治理環境需要有堅定的決心和合理頂層設計,以區域發展規劃為先導,以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為載體,加大金融、稅收等方面對環保產業的支持,不斷促使經濟和自然環境協調發展。

環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國法治精神進行,監管執法工作必須做到科學執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對在執法和護法的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專橫和對權力與職位的濫用,也要防止和反對主觀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糾正權力等以我為中心意識​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在國家法律允許的限度以內行使自己的職權。
環境治理還需要培養一批能夠執行環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通過人才的儲備和培養,為推動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通過人才與產業、社會的協調發展,打通環境治理體系各個部分的微循環,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與發展,讓環境保護如同「APEC藍」的成功管理典範,成為一種環境監督管理的「新常態」。

F. 作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試述如何貫徹落實新環境保護

一是堅持從嚴執法,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首先,對企業日常生產過程的環境管理和排污費徵收按照企業規模實行條塊管理;對重污染企業和新、改、擴建項目由局領導專管、執法人員專人負責、實行專項監管。對環境違法行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其次,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凡是符合立案條件的,我們都及時依法立案查處,對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充分發揮法律在環保工作中的作用。
二是堅持准入條件,嚴把環保審批關。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及審批過程中,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落實「四個不批」(即不符合環境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一律不批;選址與規劃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項目,一律不批;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項目,一律不批;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增加排污總量和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
三是堅持特事特辦,認真承辦人大、政協提案和建議.人大、政協提案和建議所涉及的環境問題通常都是群眾普遍關注、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突出問題,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因此,我局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每項提案和建議都要經局領導班子研究,由一名局領導主抓,實行專人專辦,建立承辦工作制度。辦理過程中,能及時與代表溝通,匯報辦理情況,按時辦結,當面回復。

G. 女生環境局適合干行政執法員嗎

男生女生都是一樣的 ,不管分配到什麼部門,只要自己努力去適應環境 ,干一行內愛一行 ,努力干好自容己的本職工作 ,愛崗敬業 ,盡快適應自己的本職工作 ,很快就會適應的 ,所以女生環境局就會適合干行政執法員 的。

H. 環境執法主體合法的具體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在其職權或授權范圍內依法對相對方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
(1)在主體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特指由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為,由其他部門或組織實施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2)在內容方面,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不得超越其職權范圍或授權范圍,執法主體非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而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有權的執法主體依據環境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對象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針對環境行政執法相對方實施的行為,一旦依法實施執法行為則具有法律效力,即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不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文件收發、資料保管、記錄、復印等事務性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一)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方式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不同方式,可以將其分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強制執行。
1.環境行政監督檢查
是指環境管理主體為實現管理職能,對相對人遵守法規、履行義務行使職權情況所作的監督和檢查。
2.行政處理決定
在這里指環境管理主體依照法律賦予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做出的具體決定,是環境管理主體最主要的權力,是監督檢查中對發生問題的處置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
是環境管理主體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二)根據環境管理行為受法律約束程度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受法律約束的不同程度,可以將環境執法行為分為法規裁量和自由裁量。
(三)環境管理自動行政行為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主體是否可以自動採取行政行為來劃分,可以將環境行政執法分成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
(四)要式與非要式環境執法行為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他的方式或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要式行為是指其意思表示必須具備法定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五)須受領行為和不須受領的行為
這是根據此行為是否須相對人受領為標准,實行分類。受領是指相對人確實得知環境管理機關採取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須受領的行為以相對人受領為生效的必要條件。通知不等於受領,受領也不等於相對人同意。……
(六)獨立的行為與補充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需要其他條件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前者是指環境管理主體採取的不需其他環境執法行為補充即可生效的行為。後者是指這一執法行為的目的在於作為補充和條件,使這一執法行為得以生效。
(七)簡單的行為與附款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有附加限制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簡單的行為是不附加任何限制就立即生效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有附加款的行為是指生效有附加限制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附款一般包括附條件、附負擔、附撤銷權的保留以及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等幾種情況。
以上供參考。

I. 請問各位大俠,綜合行政執法局環境執法和環境監察大隊環境執法有什麼區別

區別:城建環境執法主要的執法對象為:工地、路邊攤、街道衛生、綠地、廣告牌匾等等;環境執法的對象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至於哪個好:城建環境執法的對象魚龍混雜,尤其是工地執法對象涉黑較多,路邊攤執法有一定危險性,且層次非常低;環境執法的對象為企業,比較來說較為高端,可以拓展人脈,積累社會經驗。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環境監察要好得多;
但是從單位角度來說,城建局是大局,環保局是小局,向上升以後,權力,掌握資源不一樣。因此看你需要什麼了,環保是朝陽產業,上升空間很大,看你如何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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