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效力
1. 行政行為有什麼法律效力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專有行為中的一個屬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惠州律師:網頁鏈接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2.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1、拘束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或行政機關所決定的法律效回果,行政機關和答行政相對人都必須尊重並遵守之。行政機關有執行所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行政相對人也必須履行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而不能以這樣或那樣的借口予以推諉、拖延。
2、公定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即使被認為是違法的,在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變更之前,行政相對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認其存在,都必須姑且視其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行政相對人沒有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由有權行政機關作出撤銷變更行政行為的決定,或確認該行為違法,也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判決或部分撤銷判決,那麼行政行為即使違法,在事實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執行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其實現該義務的履行。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決。
3. 行政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及其效力是什麼
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 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2、內容:具有法律依據。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行政主體所有行為中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4. 如何判斷行政行為的效力
要看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一是是否違反實體法,二是看是否違反程序法。
5.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內容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為的確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和不可爭辯力。
(二)行政行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都推定為合法有效,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四)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6.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7. 試述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成立不論去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機關、組織和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效力。公定力是一種經推定或者假定的效力,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在依照法定程序經法定機關推翻之前都該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之所以要最這樣的推定是因為社會要對行政主體的地位和作用做充分的尊重和信任,從而穩定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定力並不意味著具體行政行為真的合法。
確定力是指一個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一效力來源於發的安定性原則和誠信原則。確定力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是相對於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效力,指除了無效具體行政行為外,在復議或訴訟期限屆滿後相對人就不能要求改變此具體行政行為。實質確定力即一事不再理,行政主體不能任意的變更自己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拘束力是指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而言的,對外人不具有效力拘束力要求具體行政行為雙方的行為應該與行政行為規定的全力以為保持一致。
執行力是指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效力。執行力是潛在於具體行政行為內部的一種效力,而不是根據這種執行力所採取的、表現於具體行政行為外部的執行行為和執行措施,執行力是實現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效力。
自己一個一個打的,照著教材總結的,絕對正確
8. 行政行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專業人士解答:
一、首先,行政行為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範文件和非規範文件。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單方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職權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裁決等。
二、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 一 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 約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 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法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異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通常所講的行政行為的效力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不得隨意更改。
2、拘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相對人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即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3、執行力:當事人若不實際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國家有權強制其履行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9.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什麼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 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2、內容:具有法律依據。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行政主體所有行為中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