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管執法
新華社杭州5月9日訊(記者 鄭黎) 浙江省寧波市近年來採取政策細化,分類配套,剛性制度柔性操作的辦法,以人為本,有序深化人事體制改革,各方反映稱好。
區別對待分類改革
寧波的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是走在全國前列的。早在上世紀90年代,寧波就率先推出了國企勞動用工和產權兩項制度改革,使30萬國企工人從單位人轉為社會人。而近年來,寧波市醞釀推出的人事體制改革的方案,情況更為復雜,難度更大。
據了解,現寧波市有事業單位3980餘家,人數10萬餘人。寧波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事局陳安平局長說,對於這些事業單位,我們作了量化細分,從經費來源看,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其中全額撥款的機構佔了六成,大部分屬教育、文化和農林水利等部門;從單位性質區分,陳安平說,大概可以分為這樣四類:
一是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如城管局的城管執法支隊、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支隊等,這些單位雖然屬於事業性質,但是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對於這些機構,寧波市的做法是原則上參照國家機關,嚴格編制管理,在進人用人上從嚴把關;二是中小學校、公辦醫院、福利院等社會公益性機構。這些機構數量多、涉及面廣、影響面大,對這些單位,寧波主要推行人員聘用制和內部分配製度改革,目前全市90%以上的公益性單位已建立全員聘用制度,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報酬相分離,落實了事業單位分配自主權,成效較明顯。如寧波大學在首次競聘中,全校12人落聘,低職高聘的有65人,高職低聘有58人。寧波大學黨委書記程剛說,這種按實績和能力用人,能者上庸者下,對於打破高等學府越來越嚴重的「官本位」現象產生了很大的震動。寧波市第二醫院拉開內部分配檔次,調動了員工積極性,改革後第一年醫院的門診量、住院病人數、業務總收入就分別比上一年增長34%、72%、56%。但有專家認為,此兩項改革僅限於事業單位內部,沒有把人員真正推向市場,優勝劣汰,更多的是改良而非改革。
那麼如何加大改革的力度,從體制機制上激發事業單位的活力,陳安平說,現在我們對於另外兩類即中介服務類和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正在探索更為徹底的改革新途徑。他認為,如會計所、律師所、科研院所等這些機構已經相當程度的參與了市場競爭,我們根據行業特性推進轉企改制,可以使這些單位脫胎換骨輕裝上陣,更好地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據了解,在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方面,寧波市到目前為止已完成轉企、改制307家,轉企、改制職工7600餘人。
政策精確有彈性
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寧波市於2年前推出了《關於市屬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改制的意見》(簡稱26號文件)。此項文件的出台,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和眾多相關專家的高度評價。寧波市人事局辦公室主任鄭坤法說,文件有這樣幾個「亮點」:一是制度設計非常精細周密。現寧波人平均壽命為74.2歲,我們要求提取的勞動保障、醫療等費用以75歲為限,如某員工現年50歲,參加人事制度改革後,單位要以當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為基數,並且每年環比遞增6%,事先提取25年的各種相關費用,打入指定帳戶,由政府提供終身保障,解除本人的後顧之憂;二是富有人性化,改制單位除現有職工外,對於已離退休的、生病傷殘、老職工遺屬和原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等人員,也均有各種保護與補償辦法;三是將改制與轉企結合起來,通過兼並、重組、合資等多種形式,一步到位,成為規范化現代企業;四是參加改制的事業單位均由政府托底,即在按規定提取剝離各種費用之後,有盈餘的由政府收回現金,如果出現虧損,不管虧多少,均按零資產轉讓,虧損部分由政府承擔。五是在政策匹配套上,出台了稅收優惠、資產、工會、工作紀律等14個相關配套政策。
寧波市關於事業單位改制還有一條重要精神,就是堅持扎實穩妥的原則,採取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辦法,不強制實施不搞一刀切。在26號文件出台後,寧波市已有市二輕工業研究設計院、工業建築設計研究院、城市建築設計院等15家市屬事業單位被批准改制。寧波市機電研究設計院黨委書記、院長何國平說,機電院這幾年每年有3000萬的科研經營的收入,職工待遇也不錯。上級核給機電院的人員名額為180人,但院里始終保持在130人左右,沒有更大的發展,究其原因,現行體制無疑是一個束縛。我們把26號文件下發給全體員工討論,大部分幹部職工同意盡早實施改制。
關鍵是人員身份的轉換
「人員分流處置是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最大的一個難題」,鄭坤法說,我們一方面對改制單位的在職職工推出單位吸納、提前退休、實行「兩保」、病退和自謀職業等5種分流方法,要求改制後單位原則上須吸納70%以上的在職職工,且規定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另一方面也為職工提供了多種選擇的社會保險政策。對工齡達30年且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實行與改制前離退休人員同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政策;對事業單位工齡較長的人員,實行「兩保」政策,即對截止2014年底,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職工,在解除聘用關系的同時,由單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給職工提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兩項待遇。
據了解,全國各地事業單位改制後基本上都把原有人員身份置換為企業職工,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而寧波市則在單位改制時,提供了兩種社會保險,職工可自主決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或是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是非常人性化有人情味的一招」,鄭坤法說。從目前來看,選擇企業養老保險和選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幾乎各佔一半,一般來講,青年員工多傾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中年以上則願意選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選擇企業養老保險還是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僅與退休後的本人待遇有關,也與本人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相掛鉤。記者在寧波建築設計研究院采訪時遇一姓劉的業務幹部,今年49歲,29年工齡,按26號文件事業單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在職人員才可提前退休,老劉現在只能留在單位繼續工作。他告訴記者,退休後的待遇差別主要是退休工資和醫療保障,企業退休金每月大概是900來元,事業單位的話大概是1800元左右,而且醫療補貼,事業單位也能增加5至10個左右的百分點。老劉說,經過反復測算,如果選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每月自己繳納的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約200多元,而繼續參加事業基本養老保險自己需多交幾百元,但權衡相比,像我這樣的歲數還是繼續參加事業基本養老保險比較合算。
② 城管的執法權來自哪裡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關於城管執法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③ 關於城管執法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本案中,你們在自己的店面里擺放廣告牌(對外),須經城建部門批准,否則視為違法行為。城建部門可以依法暫扣(不是沒收)你們違法設置的廣告牌。
你們可以和城建部門協商處理,要回自己的廣告牌。
④ 寫一篇關於城管執法的話
少年城管,以人為本;社區城管,服務為先;微笑城管,心懷百姓;鐵面城管,正直如繩;這些新專城管以屬其鮮明的時代特徵和與時俱進的品格成為我們城管工作不斷創新和發展的順勢之謀,創新之舉,為民之本.
創新需要理性,發展需要激情.理性與激情就如鳥之雙翼,車之兩輪,從來就是人類前進最重要的推動力.理性使人清醒,激情催人奮發;理性連接科學,激情超越夢想;理性改變現實,激情創造神奇.理性與激情不可分割,失去激情的理性就像沒有後勁的箭頭,只會中途仆地,失去理性的激情就像沒有方向的怪獸,只會沖天長鳴.
幹事需要理性,發展需要激情.城管工作是一項以「人」為中心的工作.人乃萬物之靈.人的學問從來就是世界上最復雜高深的學問.城管工作者應該比任何人更尊重人的規律,更理解人的理智,更體悟人的情感.同樣,城管工作者應該比任何人更能夠挖掘人的心理,體現人的尊嚴,凸顯人的關懷.這是未來對我們的要求,也是我們適應時代的需要.
⑤ 城管的執法范圍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5)關於城管執法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機制。
⑥ 關於城管執法
我對城管有些了解,但是我不會反感他們,只是用一個客觀的觀點來看。選擇職業和人無關,不排除個別現象。我身邊也有干城管的朋友,看他們工作的時候和平身和一起玩的時候感覺到,為了只口飯都不容易。為此我想說只有我們做好了城管也不管我的事情。
你提出的幾個問題我想我簡單點給你回答一下:
1:在執法過程中是否應該出示相應證件?
答:城管在執法過程中要兩人以上,必須出示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2:遇到拆除違章建築時,是否應該提前下達書面通知?口頭通知能算數不?
拆除違法建設的過程中,必須依法拆除,依法下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口頭通知無效,首先確定是否屬違法建設一般有規劃局認定或由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取證為准。其次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和《限期拆除通知書》,最後由執法機關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建設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行政執法機關提起上申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聽證,在此過程中執法程不中斷,繼續執行。你可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
3:在沒收或暫扣相關人的物品時,是否應該出具相關手續?
答:在沒收或暫扣相關人的物品時,應該出具相關手續,你可以查閱當地省法制部門制定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的法制文件。
4:對於被沒收物品的處理,是否應該公開?並出具書面材料?
答:沒收物品的處理,由當地執法機關按照相關的法律進行拍賣充抵處罰款或收入國庫;對於易腐敗、變質的物品應公告的行式告知當事在規定的時候內認領並接受處罰。
5:對面所謂「由於暴力抗法引起的暴力執法相關人的處理」後,是否可以僅僅一個小小的「行政警告」就算結束?
答:行政警告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一般是比較輕的處罰方式。但是暴力抗法照成一系列的嚴重後果,應該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⑦ 城管執法怎麼改革
城管全稱是城市管理監察部門,是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組織,是在20世紀90年代國家法律確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背景下產生的。城管「無所不管」,多數情況下是「借法執法」,即履行職能主要是執行其他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法規。
現實中城管的著裝、標識、公務用車、執法工具「五花八門」,而因其「無所不管」常常導致自身成為角色分裂的執法者。
城管執法問題突出,表現為:缺少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主體資格;職權不清,與相關部門缺乏配合;執法觀念滯後;在具體執法中,「治標不治本」。
城管隊伍魚龍混雜:既有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或者事業單位考試進入城管編制,並且通過了相關執法資格考試,屬於具有執法權的「正規軍」,又有協助正規城管工作的協管員和承擔城管外包工作的「僱傭軍」,還有業務多次外包後產生的或完全冒充的「偽軍」。
部分城管人員在現實中的不當行為對於城管形象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社會民眾對之已經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眾從心理上往往將受害的小販視為自己同一階層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強凌弱」、「公權私用」的行為確實大量存在。於是民眾往往從負面的角度去理解關於城管的信息。這就促成了社會對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經形成就很難改變。
城管網路動詞高頻詞數據顯示,在全網和在微博,網友對城管的網路情感均以負面居多,自媒體對城管評價更差。不同地域網民對於城管的關注度存在差異,可以推斷出兩項結論: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東部地區城管受到網民的關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關注度。
改革建議:
一是制度變革與微調。政府出台全國統一的城管管理辦法勢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國通行的專門法規,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條例;其次,理順城管與其他政府部門的關系,確定統一的歸屬部門;第三,統一「硬體」,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執法工具、執法車輛的規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與改善。主要分為四個方面:與傳統媒體積極溝通,保持良好合作關系,特別在面對負面新聞時不推脫,在第一時間擺出一個易於讓群眾接受的姿態;用詼諧幽默的方式應對網路媒體的惡搞,城管可以運用視頻、音樂等多種形式「反惡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專人負責、申請認證、發布信息平民化、針對相關熱點問題主動發起討論等。
三是理念的轉變與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應為民服務,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務」色彩,在具體的工作中,從民眾角度出發,簡化各種手續的辦理,提供「一站式」服務;城管部門不能外包執法權力和責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務職能,城管也應該對雇傭人員的負面事件承擔責任;城管需要重點化解與流動攤販的矛盾,可以協助解決小販就業問題、推行分區治理、定時定期舉辦集市等;城管還需要注重隊伍建設,同時利用新興科技幫助改善執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討。公共治理是指將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對象、第三方機構等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納入到城市管理主體當中,並通過相關的法案、法規對這一模式進行制度化,創造諸如政府與社區、流動商販三者之間達成的協商與合作、多方談判、合約信用和自治規則,從而規避城管執法目的和執法行為的變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