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Ⅱ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算處罰的一種嗎
行政主體通過調查、取證,且聽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辯後,如審查確認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可依法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如認為違法行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實不能成立的,則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應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如被指控人確實有違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依法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如認為被控人不僅有違法行為,且該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則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應製作移送案件(線索)決定書。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Ⅲ 治安行政處罰中免於處罰和不予處罰的區別是什麼哪些情況免予處罰哪些情況不予處罰
一、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免予處罰
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
Ⅳ 不予、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
不予處罰: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七十五條)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免予處罰(不執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Ⅳ 不予行政處罰與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區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26條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或者治療。
Ⅵ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
即使是當事人承認有違法行為,但如果屬於以下幾種情形中的一種,則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予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案例: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檢察官唐新宇接到了關愛涉罰少年志願者、退休教師老高的電話。這是淮陰區檢察院創新開展涉罰少年關愛活動,為他們搭起「人生彩虹橋」的一個真實案例。
初中生小武因結伙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抓獲,考慮其未滿14周歲,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淮陰區檢察院檢察官唐新宇、小武居住地關工委志願者老高根據近期淮陰區檢察院聯合公安、民政、團委、婦聯等單位會簽的《「涉罰少年」關愛工程實施方案》,組成關愛小組,對小武開展系列關愛活動,促其健康成長、回歸校園。
2014年至2017年3月,淮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6件103人,其中54人有被行政處罰的經歷,占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52.4%。
該院認為,被行政處罰過的未成年人應該成為關愛和犯罪預防的重點對象,遂決定開展涉罰少年關愛活動,並將涉罰少年從被行政處罰的未成年人,擴展到被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以及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涉罪未成年人。
參考資料:人民網-為涉罰少年搭建「人生彩虹橋」
Ⅶ 不予行政處罰應該用什麼法條
沒有違法行為就不必給予行政處罰,所以也用不著什麼法條;作出了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或者及時改正,依據有關法律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里就要查具體違反了哪部法律。
Ⅷ 派出所可以作出開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嗎有法律依據嗎
派出所可以開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8)不予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