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律法規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毒品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 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刑法》具體規定了1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等。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禁毒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一般吸毒行為會被強制戒毒,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禁毒法》
而一般的吸毒者,根據《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既是違法者,也是被救助者,對於吸毒人員,應該給與更多的挽救和幫助。如果吸毒人員主動接受戒毒治療,將不予處罰。對吸毒成癮人員要進行戒毒治療。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貳』 禁毒法律法規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麻醉葯品管理辦法》
《精神葯品管理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強制戒毒辦法》
『叄』 我國現行禁毒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
《禁毒法》《戒毒條例》《強制戒毒辦法》《戒毒葯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麻黃素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的決定》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2、戒毒條例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為了規范戒毒工作。
3、強制戒毒辦法
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法規。 根據《戒毒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自2011年6月26日起廢止。
4、戒毒葯品管理辦法
《戒毒葯品管理辦法》於1995年6月18日由衛生部發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該辦法。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規定。
『肆』 我國關於禁毒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78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5、《麻黃素管理辦法》;6、《強制戒毒辦法》;7、《戒毒葯品管理辦法》;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禁;(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伍』 掌握禁毒法律
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禁毒法》和《戒毒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戒毒條例》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令第597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陸』 國家防治艾滋病,禁毒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措施有那些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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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