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六條的具體解釋
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包括時間,地點
所以催告書中應當載明時間和地點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內容是什麼
行政強製法是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內,維護公共利容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強制包括兩部分:一是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行政強制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四條是什麼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專書送達十日後屬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26條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回,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答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自何時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自何時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