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審批
⑴ 征佔用林地什麼情況下需報國家林業局審批
項目批准文件、申請書(內容包括征佔用林地的地點、林地林分現狀、臨時佔用林地的用途、佔用時間)、林地林木權屬證明材料、項目可行性報告書、征佔用與被征佔用林地者的林地、林木補償協議書、交費票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請示文件、使用林地申請表、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票據。 核實:征佔用林地地點、面積、范圍、期限和征佔用原因。
⑵ 農民建房佔用林地如何審批
各地對於農民建房佔用林地審批程序不同。
以湖北省為例:
根據《湖北省林地管理條 例》第十九條規定:農村、城鎮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應分別經鄉鎮林業工作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權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所以,農村居民佔用林地建房,首先應到當地林業部門辦理林地佔用手續,然後再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權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湖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可以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審批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建房佔用林地在行政村規劃范圍內,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由村委會簽署意見的建房佔用林地的報告;
2、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3、由鄉、鎮林業站調查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4、被佔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⑶ 如何辦理佔用徵收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項目批准文件
(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准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准、備案的確認文件。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徵用、佔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
(1)佔用、徵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采礦、採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補辦佔用、徵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二)程序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州(市)、縣(區、市)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並逐級上報雲南省林業廳;
(3)佔用或者徵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後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⑷ 哪些征佔用林地情況需要審批
《國家林業局關於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林資發〔2003〕139號)(以下簡稱《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①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審核;②建設工程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審批;③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審批。
⑸ 審批了的林地能不能做它用
審批了的林地,不能做他用。
⑹ 林地改種審批手續
非法佔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而佔用林地的行為,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⑺ 辦理征佔用林地審批需要哪些材料
項目批准文件、申請書(內容包括征佔用林地的地點、林地林分現狀、臨時佔用林地的用途、佔用時間)、林地林木權屬證明材料、項目可行性報告書、征佔用與被征佔用林地者的林地、林木補償協議書、交費票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請示文件、使用林地申請表、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票據。 核實:征佔用林地地點、面積、范圍、期限和征佔用原因。
⑻ 如何辦理征佔用林地手續
一、徵收佔用林地辦理程序
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政府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2、屬省林業廳審核許可權內的征佔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後,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並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國家林業局審核許可權的征佔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後,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並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並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經審核同意佔用徵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3、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准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准文件。
4、建設部門選址意見函、紅線圖。
5、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
(1)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小班一覽表)或者林地證明;
(2)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
(3)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
(4)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保護小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6、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7、臨時佔用林地項目,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協議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
8、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處罰的材料。
(8)林地審批擴展閱讀: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規定的標准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