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
❶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主要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❷ 怎樣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涵義:
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基於行政職權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而產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的處置權,即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
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合法和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是解決行政合理與失當的問題。這兩個原則是互相關聯,相互依賴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為所基於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行政行為的做出是符合當時的情態時宜的
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建立在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應當既能進行同類行為的縱向比較,也能同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即其它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顯得適度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應當經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在社會評價中公平公正。
❸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有哪些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有: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
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❹ 要怎樣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法律規范通常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執法領域中產生的很多問題,相當一部分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自由裁量權的適用上存在關聯。作為行政法二個基本原則之一――行政合理性原則,其存在的目的和價值主要在於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從消極意義上講,行政裁量權的存在,可以認為是立法能力的有限,無法概覽無餘地預測、規范變化不拘、姿態萬千的社會發展,有時也不能用清晰、准確的語言描述規則,需要用裁量來彌補。從積極意義上講,是因為行政裁量有著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行政規制的需要,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個案正義。」
❺ 論行政的合理性
論行政的合理性
「合理」這一概念,往往與適當、正當、正義、公平、平等和公正具有相同的意義。然而,它與「合法」概念具有比較確定的內涵不同,往往難以確定其界限。我們試圖從將它與有關問題相對照的角度,來明確其內容。
(一)制度公正和行為公正
如果對「合理」可以從公平、正義上來理解的話,那麼合理或公正首先就應當是對制度的要求,即制度應當合理和公正。制度主要是通過法律來建立的,因而制度公正就轉化為對立法的要求,要求在立法時必須堅持公正。如果沒有制度上的公正,所制定的法是惡法,那麼即使行政合法性原則貫徹得再好,也難以真正實現行政公正。從這一意義上說,合理性高於合法性,合法性從屬於合理性。但是,合理和公正又不限於對制度的要求。有了公正的制度,有了合法性原則,由於客觀情況的復雜性和自由裁量的存在,仍將出現行動中的不公平,或出現不公平行動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因此,對制度的運行仍然需要以公正、合理為原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一種基本准則,並不是對制度建設的要求,而是對制度運行的一種要求。也就是說,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一樣,主要是對行政行為的要求而不是對行政法規范的要求,是一種行為公正而不是一種制度公正。制度公正與否盡管與行政法問題密切相關,但主要是一個憲法問題。
(二)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原則
應當承認,我們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是從西方引進的,因而我們不妨先來看看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原則。
在英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即行政合理性原則、自然公正原則和越權無效原則。其中,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是針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來設定的。它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作不合理的判斷、不相關的考慮,不得有不合理的動機,實施行政行為不得專橫和反復無常;自然公正原則主要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做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之前給予其聽證的機會等;越權無效原則,則幾乎涵蓋了其他所有方面,只要不屬於前兩項原則約束的問題幾乎都可以用越權無效原則來約束。因此,在英國有合理性原則,但沒有一個被稱為合法性原則的行政法原則。
在德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和比例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均衡原則)。合法性原則包括法律對法規的創造力、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是指依法對相對人權益的侵害或對相對人設定的負擔必須以必要性為前提。就我們的認識而言,它與英國的情況正好相反。它有行政合法性原則,卻沒有一個被稱為合理性原則的行政法原則。
自歐洲一體化以來,主要由歐洲法院發展的歐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包括比例(均衡)原則、平等原則和保護合理期待原則。可以說,上述原則是大陸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英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實現某種對接的結果。其中,比例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保護合理期待原則與自然公正原則都具有某些相同的內容,而平等原則應該說是英國行政法基本原則與大陸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則共同要求的內容。但是,它們又不完全相同。它們之間的差異性,不僅是因為所使用概念上的區別,而且還在於同一概念所反映的內涵上的區別。例如,英國和德國都有行政自由裁量這一概念,但在內涵上卻並不完全相同。一些原則雖然能找到它們的共同之處,但所要求的側重點並不一樣。例如,保護合理期待原則,在德國側重於實質上的保護,而自然公正原則則側重於程序保護。具體到特定案件的話,這種差異性將更為明顯。
由此看來,對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的區別界限,各國都是按本國的國情來確定的。其中,英國更側重於用公正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自然公正原則)來約束行政行為,而德國更側重於用行政合法性原則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的行政合理性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和實踐中,行政合理性多指行政行為應具有的內容上的公正性。人們普遍認為,凡是能用法律規則規定的問題都屬於合法性問題,只有無法用法律規則規定的問題才有可能是合理性問題,內容公正重於形式公正。也就是說,我國的合理性原則是為了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又實現合理的問題,是為了解決合法但不合理的問題。這樣,合理性原則也就成了一個從屬於合法性原則的原則。
自我國制定《行政訴訟法》以後,行政法學上對合理性作這一界定,可能是基於該法的規定。根據該法的規定,除了行政處罰以外,法院只能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不能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該法同時規定,法院有權審查和推翻違反法定程序和濫用自由裁量權即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這就說明,行政行為是否遵循正當程序、自由裁量權是否濫用等問題基本上是一個合法性問題,而不是一個合理性問題。為了使更多的行政行為能夠得到司法監控,我們就應更多地擴大行政合法性原則的支配范圍,縮小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支配范圍。所以,我們沒有必要、也不能把程序公正和正當的自由裁量權問題劃入合理性原則的內容。
基於上述認識,我國的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英國的行政合理性原則、自然公正原則並不相同。德國的比例原則也只是我國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部分內容。我國的行政合理性原則還應包括外國行政法中所稱的平等原則的許多內容。我國行政合理性原則大體上可以概括為: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理的基本規則,主要包括平等對待、比例原則和正常判斷三個方面。
(四)行政合理性規則的確定
「合理」和「公正」等概念本身,都是抽象的。如果用「公正」來界定「合理」,幾乎可以說是在用一個不確定概念來解釋另一個不確定概念,並沒有對合理性作出准確的解釋和回答。這是由合理性問題本身的復雜性和語言表達的抽象性所決定的。另一方面,行政行為在形式上的合理性或公正性,即程序公正是可以通過立法來建立規則的,而行政行為內容上的合理性,尤其是自由裁量行為的適當性的客觀標准卻難以掌握。對同一個行政行為,不同的人往往會有不同的判斷,即有的認為是合理的,而有的卻認為是不合理的。因為人們的判斷都是主觀的,到底哪種判斷更符合實際也是難以判斷的。正像英國黑爾什姆大法官所說的那樣:「兩個合理的人可以對同一事件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且不能指責這兩個相反的結論有任何不合理。」
然而,現實和法律的要求是,必須把抽象的概念具體化、確定化,把主觀觀念客觀化和標准化。為此,英國的司法審查是盡可能避免正面闡述合理或公正的含義和要求,避免不同層次上的合理性分歧,而習慣作一種反向思維,即努力找出到底什麼或哪些屬於不公正、不合理,從而找出一個行政合理性的最低標准。同時,英國的司法審查努力迴避從行政行為本身來討論合理性問題,而盡可能從行政行為的實施動機、目的、相關因素和外人即一般人的判斷來認定合理性。此外,英國的司法審查習慣於用判例來確立合理性原則的各項規則。因為,抽象的合理和公正,也只有在具體的判例中才能加以討論和確定。
我國的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英國的行政合理性原則盡管並不具有相同的意義,但是英國確定行政合理性規則的方法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基於這一認識,我們在下文的分析論證中,將更多地採用實證方法。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
(一)平等對待
平等對待原則是行政主體針對多個相對人實施行政行為時應遵循的規則。在量化情況下,平等對待原則是容易掌握和運用的。然而,在行政法領域,許多問題往往難以量化。因此,我們就有必要用「模糊語言」來表述這一原則。當代學者米爾恩指出:「比例平等原則要求:(a)某種待遇在一種特定的場合是恰當的,那麼在與這種待遇相關的特定方面是相等的所有情況,必須受到平等對待;(b)在與這種待遇相關的特定方面是不相等的所有情況,必須受到不平等的對待;(c)待遇的相對不平等必須與情況的相對不同成比例。」這就是說,平等對待包括三種情形,即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比例對待。
同等對待有兩種情況:第一,行政主體同時面對多個相對人時的同等對待。同等對待規則是一種順向思維,又稱一視同仁。如果作反向思維,這項規則也可稱為非歧視性規則、反對歧視規則。在谷某訴某區公安分局案中,原告谷某與第三人呂某因故發生互毆,各有輕微傷。被告對原告作出了拘留10日的處罰,卻未對第三人作任何處罰,沒有遵循同等對待規則。法院認為,被告的行政行為顯失公正,並作出了變更判決。當然,這里的「同時」,不僅僅是指同一個案件,而且應當是指同一時間階段。第二,行政主體先後面對多個相對人時的同等對待。行政主體對不同時間階段出現的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設定、變更或消滅,應當與以往同類相對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經改變。這一規則也可稱為遵循行政慣例規則、前後一致規則或反對反復無常規則。不同情況要求區別對待。如果對不同情況給予同等對待,那不是平等。
區別對待規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認真區別各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在王標如等七人訴某縣水利局案中,被告對未經其批准在湖堤上建有住房的原告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原告認為,被告對同樣在湖堤上建有住房的縣輪船公司未作處罰,而只處罰原告是不公正的。法院認為,縣輪船公司建房履行了報批手續,是經有關部門審查並測定後才開始建房的;在建房時,該公司按規定對建築物的基礎工程作了鋼筋澆注處理,對堤壩的維護危害不大。⑧法院認為,被告所作的行政行為區別了不同情況。
比例對待規則要求行政主體按不同情況的比重來設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在文兵訴某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所案中,被告認定第三人陳先蓬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應賠償原告損失1800元;認定第三人文忠祥負有重要責任,賠償原告損失800元;認定原告監護人負有次要責任。被告在這里通過先區分責任的大小,再按比例確定了各責任人的賠償費用。在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實中,這種比例往往與各相對人所起作用的大小、情節的輕重相一致。
(二)比例原則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權雖然有法律上的依據,但必須選擇使相對人的損害最小的方式來行使為原則。在德國行政法學上,該原則包括三項內容,即適當性原則、必要原則和狹義的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應合乎法律的目的。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行使應盡可能使相對人的損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圍內。狹義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不得超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價值。適當性原則基本上屬於合法性原則的內容,因而比例原則就是必要性原則和狹義的比例原則兩項內容。
必要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即使可以依法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也應當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保持在最小范圍和最低程度。在張其信訴夏閣鎮人民政府案中,被告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但是原房屋所處位置整體上並不影響規劃的實施,不需要全部拆除,原告只要拆除超出的部分就符合規劃的要求。而且原告原房宅基地位置較好,其歷史上長期使用該宅基地,在規劃安排時應考慮原告對其老宅基地享有優先使用權。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對上述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不予考慮,導致其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適當的程度,不適當地擴大了相對人的損失,實際構成了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所以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公正。」
狹義的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即使依法可以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也不應當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超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在王甲訴東鄉人民政府案中,原告與王丙商定共同在王丙的承包地上申請建房,但縣土地管理局卻把該地批給了王丙和周丁建房。原告便擅自在王丙的承包地上建起了磚木結構房4間和車庫2間。於是,被告對原告作出了拆除違法建築物的處罰決定,並通知原告可在周乙的宅基地上建房。 被告的處罰是合法的。但是,在原告符合建房條件、主管部門也願意批給宅基地,所建房屋符合規劃要求,並在房屋已經建成的情況下,而且在行政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而僅僅是加強管理(即要求原告履行申請手續)的情況下,拆除決定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就要大於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比例原則與平等對待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比例原則所要求的某些內容與平等原則所要求的某些內容也會發生重合。但是,它們又是有區別的。平等對待是通過對各相對人之間的比較來認識行政合理性的,比例原則則是通過對事即相對人所具有的情節與所應得到的法律待遇之間的比較來認識行政合理性的。比例原則主要是對負擔行政的要求,而平等對待原則的適用則不限於負擔行政,還適用於給付行政。符合平等原則的行政行為不一定符合比例原則。堅持比例原則即使能夠達到負擔行政中的平等對待,也無法實現給付行政中的平等對待。因此,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思路,也是對行政的兩種不同要求,各自具有獨立的價值。
(三)正常判斷
我們已經在前文說明,對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合理或不合理,難以確立一個量化的標准。即使我們可以藉助於平等對待和比例原則來判斷,也仍然存在是否「平等」、是否「必要」的問題。由此可見,對行政主體是否遵循了平等對待和比例原則又需要新的標准加以判斷。
根據國內外的實踐,只能以大多數人的判斷為合理判斷,即捨去高智商者(法學家、法官等)和低智商者(文盲、精神病患者等)的判斷,取兩者的中間值即正常人、一般人的判斷為合理判斷。只有當「如此荒謬以致任何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能想像行政機關在正當的行使權力」,「如此錯誤以致有理性的人會明智地不贊同那個觀點」,「如此無視邏輯或公認的道德標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任何認真考慮此問題的正常人都不會同意它」時,才能被認為不合理。 這樣的不合理,也就是顯失公正。在深圳先科電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喬遷之際未經批准張掛條幅受罰案中,江漢區市容環境衛生監察中隊根據《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47條罰款2000元至20000元的規定,作出了罰款兩萬元的處罰決定。 我們且不論該處罰決定在適用法規上的錯誤,即使可以適用第47條的規定,在本案中給予最高限額的罰款也是顯失公正的。當然,一個判斷是不是大多數人的判斷,又往往取決於法官的判斷。
濫用自由裁量權
(一)判斷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標准
在英國,行政合理性原則就是針對自由裁量權而設的,是判斷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濫用的標准。根據英國的經驗,我們可以得到判斷自由裁量權是否被濫用的下列標准:是否符合正常判斷(參見前文),是否具有不合理動機,是否具有不相關考慮,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目的。
1.不合理的動機。「在執行公務中,自由裁量權總是包含著誠實善意的原則,法律都有其目標,偏離這些目標如同欺詐與貪污一樣應當否定。」 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具有合理的動機。動機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耍權威、搞創收、行報復、爭利益等行政行為,都不具有合理的動機。方城縣公安局民警楊慶林等人為創收,居然授意李學文找人聚賭並告密,然後自己前往抓賭並罰款。 在上述案例中,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的動機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作行為屬於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
2.不相關的考慮。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事項,或者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事項,就是不相關的考慮。不相關的考慮可構成濫用自由裁量權,但並非不相關的考慮都屬於濫用自由裁量權。只有在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考慮了行政法規范明示或默示不應考慮的事項,或沒有考慮行政法規范明示或默示應當考慮的事項時所作的行政行為,才屬於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在張珠欽、陳梅恭訴福建省閩清縣璜鄉人民政府案中,被告考慮到原告尚未清償有關債務而拒絕為原告辦理結婚登記。 這些基於不相關的考慮而實施的行政行為,都屬於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
3.違反法定目的。行政法規范之所以規定或允許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是為了在不同情況下更好地維護和分配公共利益。行政主體在實施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時,就應合乎行政法規范設置自由裁量的目的,而不能違反這一目的,否則,就屬於濫用自由裁量權。在福清市一建公司不服福建省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申請復議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了沒收鋁合金(屬假冒產品)推拉窗料1.9噸等處罰,但又將其中經檢驗質量基本合格的980根鋁材以10000元的價格「拍賣」給了申請人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結合該法第五章「罰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給予主管部門沒收質量不合格產品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用戶、消費者、名優產品企業等的合法權益,制裁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而不是其他目的。因此,被申請人將在沒收時認定為不合格、在「拍賣」時檢驗為合格的鋁材賣給申請人,違反了上述法定目的,沒收和拍賣兩者中必有一者屬於濫用職權。
應當說明的是,不合理的動機、不相關的考慮和違反法定目的,有時是重合的。在某縣經濟技術協作經營部訴某地區物價所案中,被告的執法人員具有「公報私仇」的動機,考慮不應當考慮的個人私怨來實施處罰也是一種不相關的考慮,而用職權來解決個人私怨也違反了法定目的。 但是,上述三項規則又有其各自獨立的價值。它們各自的側重點是不同的。不合理的動機,主要是從道德上來判斷的。不相關的考慮,主要是從案件情節上來要求的。違反法定目的,則主要是從法律上來認定的。同時,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的認定,不需要同時具備以上三項標准,而只要存在其中之一即可。在某個案件中,當動機是否合理難以認定時,只要能夠認定不相關的考慮或違反法定目的,就可以認定自由裁量權已被濫用。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與顯失公正
在英國,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屬於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行政行為。如前所述,我國的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英國的行政合理性原則存在很大區別。在我國,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與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並不能劃等號。這是因為濫用自由裁量權是原因,違法或顯失公正是結果。濫用職權這一原因可以導致違法或顯失公正兩種結果。
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可能僅僅是一個違法行為,而不是一個顯失公正的行為。在某縣經濟技術協作經營部訴某地區物價所案中「公報私仇」的處罰,在我國都只是一個違法行政行為,而不屬於顯失公正的行為。
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也可能僅僅是一個顯失公正而並不違法的行政行為。在張其信訴夏閣鎮人民政府案中,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所作拆遷行為是一個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但被告的行政行為並不違法,只是顯失公正而已。
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還可能既是一個違法行為又是一個顯失公正的行為。在福清市一建公司不服福建省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申請復議案中,被申請人通過沒收得到的申請人的鋁材又低價「拍賣」給申請人使用,違反法定目的,屬於濫用職權。這一行為既違法又顯示公正。
濫用自由裁量權由於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兩種可能,因而就必須用合法性和合理性兩項原則予以規范。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對行政處罰以外的行政行為應盡可能將濫用自由裁量權作為違法行為來對待,以避免合理性問題不屬於司法審查范圍而規避司法監控的現象;對行政處罰行為應盡可能作為顯失公正來對待,以便作出變更判決,從而避免同一反復,出現累訟。
作者簡介:葉必豐,1963年生,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❻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涵義:
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人之專常情。
行政屬合理性原則是基於行政職權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而產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的處置權,即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
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合法和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是解決行政合理與失當的問題。這兩個原則是互相關聯,相互依賴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為所基於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行政行為的做出是符合當時的情態時宜的
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建立在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應當既能進行同類行為的縱向比較,也能同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即其它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顯得適度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應當經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在社會評價中公平公正。
違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內容和要求,便構成行政不當行為
❼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任何違法行政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違法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和執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動都要以法律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權,超越其許可權的行為無效,違反法律導致相應的後果,一切行政違法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前提,違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鍵。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同普通公民一樣,實施違法行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項原則包含如下含義:
1、法律優先於行政,行政必須服從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規章及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根據我國《憲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層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即「不抵觸」原則。可見,在我國其他形式的法規、規章在效力上都是低於法律的。
2、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優先適用法律,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
3、行政活動應直接根據法律而作出或者間接根據法律(依據法規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的規定)而作出。
4、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即某些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即法律的專屬范圍),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予以規定。
❽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內涵是什麼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
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主要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具體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