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
1. 行政決定的分類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與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准所作的分類。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並發生效力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大多數行政決定都是依職權行政決定。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在相對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許可。
羈束性行政決定與裁量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受行政法規范的拘束程度為標准標准劃分的。
羈束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沒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裁量行政決定(又稱自由裁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具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
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有附款為標准。
附款行政決定是指除行政法規范明確規定外,行政主體根據實際需要附加生效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條件行政決定。無附款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決定的生效沒有附加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單純行政決定。這里的附款就是條件,指行政主體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其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或消滅的、某種將來的事實或行為。
授益性行政決定與負擔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為標准劃分的。
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為授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獎勵;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為負擔性行政決定,也稱損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應該看這種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而不是問接效果。但是,當一個行政決定既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又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時,既是授益行政決定又是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有兩個行政相對人時(如行政裁決),對一個行政相對人可能構成授益行政決定,對另一個行政相對人則可能構成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時(如確定某樹為名木古樹),則構成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負擔行政決定。
要式行政決定和非要式行政決定: 按行政決定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准。
要式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書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非要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法規范沒有要求必須具備書面文字或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
命令性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和確認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的內容為標准劃分的。
命令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對人負擔特定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這是最傳統、最常見的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是指能夠使相對人的公法關系產生「形成性效果」,即創設、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系的行政決定,如給予執照、許可等。確認性行政決定是指確認某件事實或確認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的行政決定,如婚姻狀況等的確認決定。
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按行政決定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權利義務關系)為標准劃分的。
行政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積極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行政徵收和頒發許可證等。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維持現有法律狀態,或不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不予答復和予以拒絕等。
獨立行政決定和需補充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准。
獨立行政決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補充行為就能夠生效的行政決定,需補充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補充行為才能生效的行政決定。這個補充行為往往就是上級機關的審批或備案行為。當該補充行為是由行政法規范規定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無附款行政決定;當該補充行為並非基於行政法規范的規定,而是由行政主體自行設定或要求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附款行政決定。因此,行政決定的這一分類應當與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的分類加以區別。
外部行政決定和內部行政決定:按相對人是否行政組織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為標准劃分的。
外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行政決定。內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所作的行政決定。 但是,行政主體導致公務員身份變化的行為屬於外部行政決定,如錄用公務員或開除公務員等。
2. 行政決定的表現形式有哪幾種。
行政行為的分類抄
1.抽象行政襲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於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應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應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 行政決定和行政命令的區別
我覺得有以下區別:
行政決定一般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布,而行政命令一般以行政首長的名義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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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可以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也可以針對相對人發布。
而行政命令一般是針對相對人的。
4. 為什麼行政決定屬於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決定未必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這個請注意。抽象行政行為是對象不確定,可以反復適用的行政行為。行政決定可以是針對具體事件作出的決定。一個經典案例就是江蘇省90年的一起「某花木園藝場訴鎮政府案」。大致情況是:某鎮為了促進鎮里花木園藝業的發展,下了一個文件。該文件指定甲、乙、丙等共12家花木園藝場為政府資助扶持對象。結果,由於這個文件,導致原告的利益受損,在競爭中處於不應有的劣勢。原告訴諸法庭。爭議的焦點是鎮政府制定發布該文件是否是抽象行政行為。「最後結果是,原告勝訴。因為該文件雖然形式上是抽象行政行為,但是卻指定了對象,實際上變成了具體行政行為。
5.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由什麼機關決定
由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1、行政復議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
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
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
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復議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作出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3、具體的行政復議機關: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 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區別
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理的一部分,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而行政處理則是行政機關對行政責任當事人所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為,除了行政處罰之外還包括行政處分。
7. 什麼是行政決定
就是公安局或者地方政府機構做出的裁決,簡單說就是除了法院之外其他部門的決定,比如民政局裁定的離婚就是行政離婚,而法院判決的就是訴訟離婚
8. 行政決定的效力內容
行政決定的效力內容包括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先定力
先定力是指行政決定一經行政主體作出、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暫時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一種經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基礎。正因為行政決定先定力的存在,在制度上才需要按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來推翻和解除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決定具有得到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這也就是說,公定力是一種對世的法律效力。它並不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而言的一種法律效力,而是對行政主體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現為一種尊重義務。它要求一切機關、組織或個人對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決定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是否所有的行政決定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論上存在著爭議。公定力不僅是行政決定的一個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支持著有關意思表示規則、行政救濟規則和民事糾紛的處理規則及行政決定的其他效力規則。
確定力
確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決定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里的改變,既包括撤銷、重作也包括變更。它既包括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改變,也包括對權利義務的改變,但一般不包括對告知的改變和對行政決定的解釋。
1.形式確定力。即不可爭力,是行政決定對相對人的一種法律效力,指除無效行政決定外,在復議或訴訟期限屆滿後相對人不能再要求改變行政決定。
2.實質確定力。實質確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自己所作的行政決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向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的一種承諾。行政主體有義務信守和兌現自己的承諾,否則就損害了行政相對人對這種承諾的信任。具體說來,對合法的行政決定,原則上不得改變。如果沒有實定法的依據就予以改變,屬於違法。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決定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而言的,對他人不具有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種約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發生拘束力的是行政決定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本身又是作其他行為的一種規則,必須得到遵守。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為,是對有關行為的一種強制規范。拘束力與確定力是不同的。確定力所保護的是行政決定本身不受任意改變,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應當與行政決定相一致。在法律後果上,相對人違反形式確定力的申請或起訴將不被受理,相對人違反拘束力的行為將受行政處罰。因此,拘束力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它與其他法律效力一樣,是一種潛在於行政決定內部的一種法律效力,而不是根據這種執行力而採取的、表現於行政決定外部的執行行為或強制措施。
執行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主體的一種法律效力。雙方主體對行政決定所設定的內容都具有實現的權利義務。當該行為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時,行政主體具有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行政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的義務。當該行為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利即為行政主體設定義務時,行政相對人具有要求行政主體履行義務的權利,行政主體負有履行義務的義務。
執行力是實現行政決定內容的效力。這里的內容,是指行政決定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這里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
9. 行政決定和行政命令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制訂並發布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制訂, 經人大審議通過, 由行政第一首長簽署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