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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移動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3 14:29:24

⑴ 國土移動執法下載

⑵ "國土資源執法大隊"主要是干什麼的!

宣傳、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參與國土資源動態巡查,遏制違法案件的發生;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⑶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1.執法監察職責:

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 執法監察職權:

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

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

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

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

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⑷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的執法監察職責和權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執法監察職能機構,在依法行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職權時,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時,是以相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的,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等,國土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責和職權如下:
(1)執法監察職責: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法監察職權: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答題不易,如覺滿意,望採納,感謝你的支持~~~~~。

⑸ 國土資源執法大隊主要是做什麼工作

執法監察大隊
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法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承辦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舉報的核實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查處;
指導鄉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
指導鄉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具體業務;
配合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和案件移送,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紀案件的協調處理;
完成上級國土資源監察部門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⑹ 移動執法系統是什麼

背景:

RFID已經逐漸深入到我們生活的各個角落,隨著二代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電子化,交通部將要頒布的交通運輸行業的營運證也將採用RFID技術,執法手段的改變是大的趨勢。結合無線移動技術、RFID技術、計算機技術等為一體的手持無線RFID數據終端,可以幫助各類執法性質的工作,實現移動化、電子化、實時化、數據化的高效工作。移動列印設備的採用,可以幫助執法人員即時按需列印各類法律文本(票據),避免手寫輸入和與人工有關的問題造成的錯誤。

實例:

交通執法人員在執法、巡邏過程中,可隨時抽查可疑對象或違法違規份子,並依據對方所提供的資料(身份證、駕駛證等),將數據通過無線廣域網路,如CDMA,GPRS等將數據到相關中央資料庫驗證,並獲取對應的信息反饋,包括身份識別、裁決依據,並可現場列印法律文書,使違法份子無處循形,大大加強交通執法人員的便捷性。

基本設備:

各種移動數據終端
移動列印機
CDMA、GPRS無線執法移動系統

適用范圍:

城市各類執法機構(行政執法、車輛執法管理、交通執法管理、人員移動稽查管理等)、商務安保機構、小區安保機構、酒店保安機構、列車票務管理等各種需要實現數據實時交換和現場列印的室外應用。
城管執法督查人員是城管執法隊伍中的「憲兵」,他的崗位職責要求他成為城管執法隊伍的一面旗幟,個人形象... 要想建設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形象佳的督查隊伍,就必須把一些思想覺悟、文化素質高、城管執法經

⑺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主要是做什麼工作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主要工作有以下幾點:

1.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

2.負責國土資源執法巡察工作。

3.受理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檢舉和控告,承辦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

4.負責送達並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告知和決定,負責有關案件的落實工作。

(7)國土移動執法擴展閱讀:

執法監察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⑻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調查和審理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條 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作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的原件、原物、原始載體;收集、調取原件、原物、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調取復印件、復製件、節錄本、照片、錄像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九條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註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手印或者蓋章;
(三)註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條 當事人請求自行提供陳述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調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自行書寫。當事人應當在其提供的陳述材料上簽名、按手印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記載詢問的時間、地點和詢問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現場勘測一般由案件調查人實施,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現場勘測應當製作現場勘測筆錄。
第二十三條 為查明事實,需要對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相關證據、違法性質、違法情節、違法後果,並提出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
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移送有權機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理案件調查報告時,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定性是否准確;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經審理發現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⑼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主要是做什麼工作待遇如何

每個部門職位的待遇都是不一樣的,而且判斷標准也是不一。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

執法監察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工作職責:

(一)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並指導實施。

(二)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負責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處理情況的審核、復核工作。

(五)負責各類違法案件案源的歸口收集、整理及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

(六)指導地方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負責管理執法監察標志、證件的統一製作和發放工作。

(八)負責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辦公室的工作。

(九)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9)國土移動執法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局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檢查指導處(案件審理處)

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並指導實施;對執法監察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地方執法監察工作典型經驗;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負責違法形勢和趨勢分析研究;指導地方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案件審理處:負責部直查案件、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審核;承擔對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案件或重要疑難案件的復核;承辦國務院交辦的違法案件處理報告的審核;負責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備案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

人員編制:5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案件審理處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查處一處

承擔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部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初審;指導、督促地方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查處二處

承擔重大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部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初審;指導、督促地方對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綜合處

負責部違法案件線索的梳理、分析工作;承擔全國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承擔局內綜合協調和行政事務性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文件、材料;負責管理執法監察標志、證件的統一製作和發放;負責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⑽ 移動執法的執法方案

方案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執法工作所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執法工作量日益增加。公眾對執法部門的工作效率,反應、應變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力度、加快執法速度、構建和諧執法環境已經迫在眉睫。建設良好執法環境必須加強警務工作的及時性,同時加大對破壞人民和諧生活的不法行為的處理力度。
執法具有:移動性、突發性、緊急性。公安、交通、城管、商務、環保、文化、質監、安監、葯監、農業、城管、工商、司法、等執法部門,都需要在第一現場進行執法工作。但受制於時間、空間、設備等的限制,執法人員無法現場調用稽查對象的歷史資料,無法及時將新的執法信息提交上報,並在突發事件處理上無法極時得到上級的指示,和無法及時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援。移動執法解決方案可以及時進行案件線索查詢,新線索錄入。提高案件線索處理和待辦工作處理等執法工作的速度
方案需求:
1、 執法信息現場查詢
執法工作具有」 移動性、突發性、緊急性」特點,而現在的執法系統無法實時查詢相關案件的執法對象信息、許可證信息、歷史違法違規(章)等信息的查詢。從而不能使執法者迅速根據掌握的歷史信息對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導致不能隨時隨地獲得公安業務信息的支持來解決通緝、協查、堵截、搜查等一線執法工作中的查詢問題。
2、 執法信息現場採集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需要進行現場取證、核查、記錄日誌,達到值勤、治安、交管、刑偵、地圖功能(GPS衛星定位,GIS電子地圖等)等,現有辦公系統無法當場錄入傳輸:圖像、視頻、文字等形式記錄案件信息。達不到及時傳輸,溝通的需求。
3、 執法機關辦公需求
領導外出辦公也需要公文審批,案件查詢,新案件處理批示等一系統辦公系統的移動操作。
4、 現場執法人員與內部領導之間的及時請求與批示
現場執法人員對突發事件,及交通等需要及時處理的案件,要及時得到上報並及時得到相關部門的批示或是增援。
移動執法方案能解決
執法現場手機、PAD上直接實現如下功能:
1、 移動執法依據、執法人員信息查詢
通過移動手持設備,執法人員在執法現場,可根據必要程度向執法對象提供現場法規說明、案例展示。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尋.
執法單位職能管轄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執法單位職能管轄范圍內的從業人員信息及從業資格證查詢。
2、 外出勤務管理
執法人員工作具有移動性,可實現各執法點執法人員的統一手機、PAD移動終端考勤。指揮中心可隨時查看執法車輛/人員所在的位置和狀態。緊急情況下,可以就近調度距離求援地點最近的人員或車輛前往協助
3、 現場執法
現場手機、PAD現場取證,並將有關執法信息現場錄入,並傳輸至相應執法管理系統,執法單據列印。
處罰對象對處罰決定提出質疑,可以提交相關部門得到新的處罰指示。
4、 公眾服務
公眾用戶(個人、企業)可以在手機或PAD上實時查詢相關法規法規、處罰條例,公眾意見反饋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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