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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的現狀

發布時間: 2020-11-23 14:20:34

城管執法在工作作風上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前,城管執法沖突事件頻發,並屢見於報端。究其原因,主要是-
由於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特殊性,執法人員往往處於各種矛盾的焦點,在執法時容易觸發各種矛盾,導致突發事件的發生,甚至發展成惡性群體事件。這些突發性事件發生快、激化快、處理難度大,社會影響壞。作為執法人員,既要有處置突發事件的思想意識,又要有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能力和技巧,才能達到妥善處置事件的目的。
一般來說,城管執法沖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行業的獨特性,大多數突發性事件的發生都有聚眾、突發、激烈沖突等明顯特徵,造成的後果、影響比較嚴重,這在除城管執法之外的其它行政執法中極為少見。二是意想不到的突變性,突發事件出現快,來不及詳細分析,給處理帶來難度。特別是處理不及時的話,易節外生枝,被不懷好意的人利用。導致矛盾的移動、擴大和激化。三是難以預料的復雜性,有些當事人自恃有背景、有關系而無所顧忌,群眾的合理訴求與違法違章行為相互交織;合理要求與僥幸心理、過高期望相互交織;個別地痞流氓、黑惡勢力的推波助瀾與一般群眾易被盲從、蠱惑心理相互交織,等等。當執法觸及其利益時,往往牽一發而動全局,使我們在處理時受到各種因素的羈絆,這也增加了我們處理的難度,處理起來非常棘手。四是不可估量的危害性,事發時,有些當事人往往惡意製造聲勢,混淆視聽,或情緒偏激,公然發難,無視法律,將矛盾擴大,引來大批群眾圍觀,阻塞交通,嚴重影響正常的執法工作,破壞社會穩定和人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因此,在處理各類突發事件時,既不能情緒激動、感情用事,又不能輕率決策、猶豫誤事,要把握特點,講策略、講技巧,做到有的放矢,對於有效平息事端是非常重要的。

一、控制局面,防止事態擴大

控制事態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盡快平息事態;一個是減少外圍影響。盡快平息事態,經常採取的措施有:一線隊員不僅要耐心地使用文明語言,言簡意賅的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帶隊負責人還要及時出面表明態度,適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總之,要努力提高應變能力,見機行事,減少外圍影響。突發性事件演變成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圍觀群眾作為參與人,不明事實真相,完全是受違法當事人煽動,或是個別對城管執法或社會不滿的不良分子唆使。所以,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讓大多數群眾明白事實真相非常重要。真相大白了,少數人想煽動也煽動不起來了。我們的管理是正義的,陽光的,所以經得起考驗。違法當事人也知道這一點,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會胡攪蠻纏,混淆視聽,懼怕我們說出事實真相。我們就是要抓住這一點,盡快排除干擾,說明真相,爭取群眾支持,防止以訛傳訛。一旦出事,社會傳言很多,而且極盡演繹、誇張之能事,很少有對我們有利的言語,社會影響極壞,尤其是有記者或面對新聞媒體時,要注意掌握分寸,不能盲目表態。要客觀,該說的話要說到位,不該說的一定不要妄下結論,對有分歧的問題、事實真相要做好解釋,防止個別記者斷章取義,片面報道造成矛盾升級或問題復雜化。

二、火速處置,及時平息事態

處置突發事件,爭取時間極為重要。要把握火候、果斷處理。如果當斷不斷、猶豫不決,容易造成群眾圍觀,使個別別有用心的人乘機起鬨,把水攪渾,形成難以控制的局面;有些當事人趁機急忙找熟人、跑關系,給我們執法工作增加了新的難度。故我們執法人員要抓住時機火速處置,及時平息事態,使那些別有用心的人來不及鑽空子。

突發事件的發生,一般都是不可預見性的。所以在集中整治、專項治理或突擊活動中,一定要從執法力量上做好充分准備。一旦出現復雜、多變、失控的局勢,第一時間向上級領導匯報或直接撥打110報警,尋求公安警務的支持與配合。在警察到來之前,要注意掌握動態,保持克制,控制情緒,避免矛盾升級惡化,同時搞好自我保護。通過尋求支援,一方面可以對當事人起到震懾作用,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蓄意製造事端、突然發難,也可以迅速將肇事者帶離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三、言語得當,積極爭取主動

突發事件發生後,既有當事人在場,又有一些群眾在場,我們一定要舉止文明,言談得體。俗話說,一句話惹人笑,一句話惹人跳。一定要注重文明、規范,肢體語言表達要謙和穩健。要用文明規范的口頭語言,謙和穩健的肢體語言同當事人進行溝通,取得當事人的理解配合和獲得群眾的支持。要相信群眾,注意講清事實、講清道理、正面宣傳,讓群眾弄清事實真相,爭取群眾的理解支持,孤立違法者。對那些不聽勸告、無理取鬧的人,聲音上要宏亮而不兇狠,動作上要嚴肅而不粗暴,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教育,特別禁忌講話時用手指指向當事人,這樣不僅無益於事件的順利處置,而且只會導致事態的擴大。當對方情緒十分激動時,要鎮定自若、沉得住氣,不流露厭惡、反感或憤怒的情緒,以極大的耐心讓對方的情緒穩定下來;當當事人態度蠻橫、出言不遜、惡語傷人時,更要善於制怒,要有忍人所不能忍的寬廣胸懷和以大局為重的精神,嚴正指出其違法事實,形成「箭在弦上,引而不發」的態勢,對其形成強大的思想壓力,促其自覺、自悔或接受處罰。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則採取強硬措施,依法處理。這樣,既孤立了違法者,使之受到懲罰,又使其他群眾受到教育,事件得平息。

四、分類處置,穩定群眾情緒

做群眾思想工作,要深入、細致、靈活、多變。在執法沖突中,圍觀群眾往往自覺不自覺的將我們執法管理人員視為強勢,而將被管理對象視為弱勢群體,從而對他們傾向於更多的同情。所以我們在處置突發性事件時,一定要有平等心態待人的態度,雖然我們與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執法者與被處罰者的關系,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比當事人高人一等。以平等的心態善待當事人是城市管理人員必備的素質,也是正確處置突發事件的一個前提。作為執法者態度應嚴肅,而切忌粗暴蠻橫。嚴肅的態度可以讓當事人感到法律的威懾,而粗暴蠻橫的態度則易引起當事人的反感、抗拒心理,從而引發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群眾的圍觀起鬨。不僅對執法工作帶來不利,而且影響隊伍形象。良好的外在形象是執法人員內在素質的體現,善用高素質的人格魅力為突發事件處置創造條件。在同樣的環境里處理同一個問題,不同的人採取不同的辦法,就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古人雲:攻心為上,就說明用心辦事的功效。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我們的執法對象在文化層次、社會背景、家庭狀況、個人性格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有的當事人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工作容易接受和理解;有的當事人卻對執法活動不易接受和理解,更有的當事人家有下崗、經濟困難等各類特殊情況,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有一定的逆反心理。所以,執法人員在沖突處置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分辨、說明。要善於從當事人的爭論、陳述中分析當事人的心理想法,了解當事人發生違章違法活動是否具有特殊原因,從而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並從善解人意的角度出發給當事人以答疑;對有些當事人對相關法規不理解的,要反復細心的勸說、解釋,特別對當事人有激烈情緒的時候,執法人員更要保持冷靜的態度,耐心的勸說,細致的分析,避免矛盾激化,保證事態的順利處置。

五、剛柔並濟,分清問題主次

突發事件發生後,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涉及到多個方面的人和事。這時,務必要抓住主要矛盾,查清主要對象,找准主要原因。對於一時難以弄清的情況,特別是與事件關系不大的問題可以先擱一擱,必要時再查補,力求查清主要的違法事實,爭取工作上的主動。不能因為情況復雜而「眉毛鬍子一把抓」,以致失去目標,必須把主要精力放在解決主要問題上。主要矛盾解決後,其它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處置突發事件既要做到能快則快、果斷了解,又要慎之又慎。切忌只顧眼前平息,而不顧長遠,留下後患。執法人員要態度鮮明,毫不含糊地指出問題,給予當事人相應的批評教育和處罰。一方面,絕不可拿原則做交易求得一時安寧;另一方面,要把握分寸,講究技巧,堅持命令與商量結合,懲處與尊重關懷相結合,審時度勢,隨機應變。當當事人覺得理虧並接受教育和處罰時,要不失時機地予以「讓步」,達成問題的處理協議。也許,有的人會說我們太軟,但是作為執法人員,不能一味的考慮當時的權威、地位,有時考慮更多的是執法人員的形象、大局和干群關系。

六、分工明確,防範傷害發生

一支有戰鬥力的隊伍首先是一支團結向上的隊伍,只有發揮整個執法隊伍的整體合力,我們的工作才能克服各種障礙,取得最大的成就。在現場處置時,我們要團結一致,責任明確,該講的、該記的、該做的,分工明確,准確站位。當遭到不法人員圍攻時,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保持應有的度量和風范,過火的話不說,過激的事不做,能解釋的解釋,不能解釋的可以不予理會,通過冷處理的方式使事態得到控制,千萬不能與當事人發生沖突,使本來正確的變成錯誤的,甚至激化矛盾。要注意防止暴力拒法份子對執法人員的人身傷害。執法人員平時就要樹立防侵害意識,加強自身防範。執法人員之間要注意協防,要對執法現場的各類情況早發現,早控制,對各類無證佔道設攤人員情緒反應要敏感,主要加強對油、火、開水等危險物品的防範。採取「一扣二貼」措施。所謂「一扣」,即對水果攤,西瓜攤有刀具的當事人執法時應先搞清刀具位置,予以先行暫扣。「二貼」,即對有油鍋,開水鍋的當事人執法時,要貼近當事人身邊進行調查,貼近當事人側面進行說話,切忌隔著油鍋、開水鍋與當事人面對面進行交談。要善於將當事人引離危險源進行處置,防傷害於未然。

七、提前介入,做好調查取證

突發事件,尤其是突發性群體事件現場混亂,調查取證工作困難。因此,調查取證工作一定要早考慮,早介入,在上街值勤時就帶好取證設備,並指派專人負責,在事件突發時,才能做到有備無患,取證充分。只要是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取證充分,我們在任何時候,無論是面對上級領導詢問,圍觀群眾質疑,新聞媒體監督,還是面對公安機關調查、司法訴訟舉證,都能做到底氣十足。

新時期的城管執法工作面臨許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執法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對症下葯。要始終堅持以說服教育為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不斷探索城管執法的新思路,不斷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把城管工作做得更好。

㈡ "城管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及對策"

有用嗎?城管的死結在哪?城管的壓力在哪?日考核、周考核、月考核、季度考核、年考核,這些壓力促使隊員們的執法情緒「高漲」!地方領導不重視攤販經濟,只聽信只言片語,只堵不疏,造成現在局面!

㈢ 怎樣正確看待城管執法

城市管綜合執法自從開展以來就備受爭議,這種爭議不僅僅來自社會和輿論,甚至法學界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與此同時,作為承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職能的各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又明顯感覺到,在日常執法中執法難度異常艱巨,暴力抗法事件層出不窮,有些地區的城管執法甚至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由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目前還處在一個初級階段,就以法的階位來說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實體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基本上我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在實際執法上都是適用最低階位的法:地方性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但是無論如何,即使最低階位的法也是廣義上的法律。因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就是廣義上的行政執法。
1、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現狀和問題法的指引作用可以使得人們對照法律的規定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導向,繼而產生影響,並以此為依據來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可以實施。筆者通過一線執法研究發現,就目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相對人來說,法的指引作用在他們身上基本失效。例如:對於亂設攤的當事人來說,法律法規明確對這一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范,依據法的指引作用理論上人們應當預見到一旦實施了這一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人們不應當主動去實施這一違法行為。但是事實並非如此,通過筆者對設攤者的研究發現,亂設攤者普遍認為自己的亂設攤行為並非一個違法行為,他們認為只要能夠賺錢「不偷不搶」就不是一個違法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有甚者認為城管執行法律的執法行為是一個非正義法律行為。
筆者通過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對人的研究認為,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法的指引作用在人們的普遍認識上產生了一個偏差,這種偏差不僅僅出現在違法者身上,更為嚴重的是這種偏差更多的是出現在普通大眾之中,這就是為什麼城管執法時極少得到群眾認可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說法的第一大規范作用——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已經失效或者說已經扭曲。
2、評價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現狀和問題 法的評價作用在法的五大規范作用中有著重要作用,它可以指導人們的是非觀念,讓人們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換而言之,法的評價作用將使人們明確什麼行為是合法行,為什麼行為是違法行為。當發生一個違法行為時,按照法的評價作用理論來說該行為應當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人們應當紛紛指責這一行為,並要求執法機關對這一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然而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這一評價作用顯然失效。筆者通過一線執法研究發現,當城管進行執法時人們對違法行為往往抱有一種贊同的心理,可能這是出於一種盲目的同情心也有可能出於其他原因。但是就法的評價作用來說,它要求人們對他人的行為要有一個合法評價標准,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應當做出一個否定的評價。事實上就目前人們對涉及城管執法的一些違法行為其在評價作用上是產生了一個極大的偏差,可以說這種偏差直接導致了許多相對人敢於進行違法行為,因為人們對於這些違法行為並未給予一個否定的評價。而且在城管進行執法時周圍群眾對這一違法性行為也是根據這一非否定的評價來評價城管的執法行為的正義性和合法性,如此也就導致了城管執法沒有一個較好的執法基礎。正是由於法的評價作用在城管綜合執法中的失效或是偏差,使得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更加堂而皇之,城管執法舉步維艱。
3、預測作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現狀和問題 法的預測作用是人們得以預計他人將為何行為和他人將如何為行為以及他人的行為將有何種後果的根本保證。通常來說,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人們都會自然而然的預先估計他人不會去做,因為一旦他人做了這一禁止性行為其後果是可以在現行法律規范中預見的,也就是說該行為必然會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筆者通過對城管一線執法的研究發現,法的預測作用在城管執法中完全失效。例如亂設攤執法來說,人們根據法律的事先設定應當可以估計到他人不應當進行亂設攤這一行為,一旦這一行為發生必然會遭到國家執法機關的制裁,因為法律規定合法的交易應當在一個合法的場所進行。但是事實恰恰相反,現實是人們對於這一行為的預測是:亂設攤是一個現狀,是他人得以謀生的途徑,只要有人想設攤就可以設攤,至於它的法律後果存在極大地不確定性,有的甚至預測可以通過一些非正常手段來逃避制裁。
一旦法的預測作用在城管執法中失效就意味著人們不能正確的預先估計人們之間將怎樣相互行為,對禁止性行為的後果不能正確認識,這樣如何才能使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作出一個合法、合理的安排呢。當城管執法中這種預測作用喪失或是產生混亂的話,人們的對於城管執法必然不能理解,因為在他們的「預測」中城管執法的內容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行為,而是人們正常的相互行為,更有甚者反而對城管執法不能「預見」到,這樣就使得城管執法更加困難。

㈣ 城管執法怎麼改革

城管全稱是城市管理監察部門,是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組織,是在20世紀90年代國家法律確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背景下產生的。城管「無所不管」,多數情況下是「借法執法」,即履行職能主要是執行其他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法規。
現實中城管的著裝、標識、公務用車、執法工具「五花八門」,而因其「無所不管」常常導致自身成為角色分裂的執法者。
城管執法問題突出,表現為:缺少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主體資格;職權不清,與相關部門缺乏配合;執法觀念滯後;在具體執法中,「治標不治本」。
城管隊伍魚龍混雜:既有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或者事業單位考試進入城管編制,並且通過了相關執法資格考試,屬於具有執法權的「正規軍」,又有協助正規城管工作的協管員和承擔城管外包工作的「僱傭軍」,還有業務多次外包後產生的或完全冒充的「偽軍」。
部分城管人員在現實中的不當行為對於城管形象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社會民眾對之已經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眾從心理上往往將受害的小販視為自己同一階層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強凌弱」、「公權私用」的行為確實大量存在。於是民眾往往從負面的角度去理解關於城管的信息。這就促成了社會對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經形成就很難改變。
城管網路動詞高頻詞數據顯示,在全網和在微博,網友對城管的網路情感均以負面居多,自媒體對城管評價更差。不同地域網民對於城管的關注度存在差異,可以推斷出兩項結論: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東部地區城管受到網民的關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關注度。
改革建議:
一是制度變革與微調。政府出台全國統一的城管管理辦法勢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國通行的專門法規,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條例;其次,理順城管與其他政府部門的關系,確定統一的歸屬部門;第三,統一「硬體」,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執法工具、執法車輛的規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與改善。主要分為四個方面:與傳統媒體積極溝通,保持良好合作關系,特別在面對負面新聞時不推脫,在第一時間擺出一個易於讓群眾接受的姿態;用詼諧幽默的方式應對網路媒體的惡搞,城管可以運用視頻、音樂等多種形式「反惡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專人負責、申請認證、發布信息平民化、針對相關熱點問題主動發起討論等。
三是理念的轉變與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應為民服務,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務」色彩,在具體的工作中,從民眾角度出發,簡化各種手續的辦理,提供「一站式」服務;城管部門不能外包執法權力和責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務職能,城管也應該對雇傭人員的負面事件承擔責任;城管需要重點化解與流動攤販的矛盾,可以協助解決小販就業問題、推行分區治理、定時定期舉辦集市等;城管還需要注重隊伍建設,同時利用新興科技幫助改善執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討。公共治理是指將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對象、第三方機構等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納入到城市管理主體當中,並通過相關的法案、法規對這一模式進行制度化,創造諸如政府與社區、流動商販三者之間達成的協商與合作、多方談判、合約信用和自治規則,從而規避城管執法目的和執法行為的變異。

㈤ 作為一名城管執法人 我該怎麼辦 論文 謝謝

論城管執法
現實當中城管與無證商販之間就如同貓鼠關系。在筆者調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論是城管還是無證商販都出現了傷亡。按照波斯納的新經濟法學方法分析,這樣戰斗對社會來說非常不劃算。因為即便城管打贏了,國家很可能按照國家賠償法來救濟相對人;而相對人打贏了,國家可能要按照公務員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為城管隊員定為公傷。不管怎麼樣都要這些納稅人來為這個結果埋單。對此,人們不禁要問城管執法難道就是兩種方式———要麼打人,要麼被打,要理清這個問題就必須對沖突雙方分別進行利益分析。
一、 城市小商販存在的意義與問題
城管執法的主要對象是小商販。其經營項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簡單日用品以及其他簡單的手工業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網蟲的夜宵、價廉的農副產品等。這些生活必需品極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緩解了就業壓力。即便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國際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販的足跡。所以說城市小商販的頑強生命力本身就說明了其符合城市發展的現實需要。
小商販這個群體主要由下崗職工、城市無生活保障人、進城農民等構成。他們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額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須在城市尋找出路的弱勢群體。有些商販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經常會做一些缺斤短兩、摻雜摻假、佔道經營、亂拋垃圾等等違法行為。農葯超標的蔬菜、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豬肉基本上都是從這些流動商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狹隘的利益觀、較低的文化水平、還有不良的生活習慣讓很多人根本無視公共利益。我們經常能看到人行天橋上,三米寬的路上,兩排商販各佔一米,有時候中間還要放上一個招徠顧客的音響;一些賣瓜果的商販溜進小區,用高音喇叭不分時段的叫賣,並且隨手亂拋果皮廢棄物;還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區內亂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東西之後,扔下一片狼藉揚長而去等等,這樣案例數不勝數。如果不對其加以約束,城市的環境保護工作永遠也趕不上他們破壞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況
(一)城管的發展歷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實屬於環衛部門。中國的城市發展歷史源遠流長。元初,義大利人馬可•波羅在《馬可•波羅行記》中,曾經將臨安(今杭州)稱譽為「世界最富麗華貴的城市」。而那個時候,古臨安因為城市人口聚居而產生大量的垃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官府就開始招募專人進行清除;清末,警察機關負責對城市清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清理街道、收運垃圾、整頓廁所等。近代(1929年前後),當時的各地政府還頒布了有關清潔衛生的管理條例,並開始設立專門的城市環衛機構。新中國成立後,各城市即建立環衛管理機構。此後,環衛部門的隸屬發生頻繁變動,分別歸屬過公安、衛生、供銷等部門。1980年起,城市的環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設系統管理。改革開放之後,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環境破壞嚴重。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勢必嚴重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但當時的政府相關部門執法權力重疊,職責邊界不清,執法過程中經常出現重復處罰與執法疲軟的弊病。要盡快扭轉「一群大蓋帽管不了一個破草帽」的局面,還市民一個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就必須設置一個及時高效的新職能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消除了達成這個目標的法律障礙。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區最早啟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之後,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相繼成立城管部門。
我們必須客觀的承認,由於執法力量的集中,增強了執法威力,市民投訴和媒體關注的很多老大難問題得到了及時解決,市容市貌日新月異。可見,從發展歷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為什麼善花有時會結出惡果?兩個必要的城市發展主體為什麼會產生如此大的沖突?要解開這個迷,必須從矛盾關繫上進行分析。
(二)城管執法的困境
1.綜合執法權缺乏法律依據
城管經常要與綜合執法聯系在一起,但我國法律一直沒有正式界定綜合執法權。綜合執法的許可權到底有多大,通過對各個地方情況的統計,大致可以鎖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二是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依法處罰破壞園林設施即苗木行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處罰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佔道行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處罰違法佔道行為;五是城市規劃管理方面,依法強制拆除與處罰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處罰佔用道路的無照經營行為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並影響市容等違法行為;七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可見,綜合執法權涉及環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個工作部門,基本上集中了一個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執法權。
但是,由於綜合執法權不但范圍大而且還沒有相關的程序法規定,這樣就導致綜合執法變成城管部門的「自留地」。在處罰的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為主流,而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後,又缺乏有力的救濟途徑,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為的罪魁禍首。試想一下,沒有約束的龐大權力,就相當於一個沒有方向盤的重型卡車在市區中高速橫行。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深圳市城管部門的一輛執法車,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執法車卡死。兩名市執法隊員當場亮出執法證,對方稱他們假冒。言語不和之間,後者對前者拳打腳踢。事發後相關領導趕到派出所協調處理,連連聲稱:「這完全是一場誤會」。如此的囂張,城管連自己人都打,那麼還有誰來管城管。
2.城管的組織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職權是多元的,這就必然牽扯到一個實務的問題———行政主體在實施職權的過程中以什麼樣的身份出現。目前我國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根本沒有對城管部門的地位加以確認。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組織模式十分混亂,通常為以下幾種: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屬領導的獨立工作部門;二是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領導和協調的獨立執法主體;三是與環衛管理部門合署辦公同屬市和區兩級政府領導。
實際上全國范圍的城管組織方式遠不止這些。例如從決定主體上看,省級政府、甚至市或縣級政府都可以自行設立城管;在級別上看,鄉、縣、區、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則沒有);從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組織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有的則屬於地方政府工作機構。組織上的混亂導致監管和救濟方面的困難,自然會滋生暴力性的執法方式。
三、 城管執法背後的矛盾分析
表面風光,可實際城管的日子並不好過。對於城市的市容環境衛生,領導指示必須要搞好,那麼城管就必須要執行到位,否則就要失業;城市居民說要搞好,也必須搞好,否則被人家曝光會被人家罵。可是,城管的管理對象多數都是城市生活邊緣人,在城裡活下去是其底線,對他們進行處罰或強制,不但「執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險性高。同時,因為其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只要小商販問城管一句:「哪條法律規定你可以罰我」,這就足以對城管構成毀滅性的打擊,因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導致城管處在這樣一個理不直氣不壯的尷尬狀況。一旦遇到阻力怎麼辦?那就只能訴諸暴力。在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上,執行會長、秘書長羅亞蒙說「全國幾十萬城管人員大體分為兩派」。一邊是崇拜權力威力的鷹派,一邊是強調溫和執法的「鴿派」。「鷹派」往往認為:相對人不老實,對批評教育不是態度蠻橫就是陽奉陰違,不用強硬手段無法執法。為了強化執法威力,鷹派不但提高「硬體」采購———開始裝備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裝備,還從「軟體」上進行升級。一本真名為《城管執法操作實務》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為某些城市城管執法的培訓教材,此書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備,其中列舉了怎樣巧用、妙用暴力來對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對人的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鴿派則認為,打罵不能解決問題,只能激化矛盾,要從人心入手,要盡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執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寧市一位女城管勸告亂停車的人,不料這人從車上下來後就給了女城管一記耳光。女城管隊員始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實際上鷹派也好鴿派也罷,這種單純的執法方式區分只是掩蓋了更深層次的矛盾。「打人、掀攤、罰款、沒收」到底能不能解決問題。2008年昆明市西山區城管清理佔道經營,發現一名中年女販佔道經營,立即沒收了其全部用具。該婦女立刻倒在機動車道上,不說不動長達一小時,城管人員見狀只好送還三輪車。可在烈日下,該婦女還是不為所動。無奈之下,城管人員只好撐傘為她遮陽。可見,暴力執法的後果不是激起相對人的「硬」反抗就是向這位大姐一樣的「軟」反抗。「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也不能解決問題。重慶市出現所謂的媽媽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歲左右的婦女對違法商販苦勸。她們頂風冒雨,挨罵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飯。結果怎樣?不但執法效果並不明顯,反倒是執法隊員由幾十個人變成一個。這樣的執法,尊嚴何在?實踐結果說明,僅從執法方式上變化,不論是媽媽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癢。暴力執法的根本問題不是在於執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沒有城管也一樣可以保證整潔城市環境。它們的訣竅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於1958年專門制訂了《輕犯罪法》,並於1983年修正,其中規定了34項輕犯罪行為,例如公共場所對人動粗和惡語相向,破壞公共照明燈,妨礙水上交通,丟棄對人有危險的動物,插隊,妨礙安靜,暴露身體,學位、職務、資格等弄虛作假,乞討,偷窺,吐痰和隨地大小便,隨便丟棄鳥獸死屍和污染物,妨礙別人通行等,以上觸犯者可被拘留並被處以罰款。既然是犯罪行為自然由警察處理。日本警察根本不會暴力執法,因為相關的行政法律足以約束其行為。一旦升格為犯罪行為,就意味一旦受到處罰就要留有案底,違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們頭疼城市「牛皮癬」也曾經在日本泛濫。但是日本政府並沒有採取圍剿游擊隊方式,而是,一方面通過《輕犯罪法》絕對禁止亂貼亂畫,另一方面定期通過免費公告粘貼牌和小廣告裝訂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區發布。這么做既滿足小業主的需求、也保護了城市環境、還保證了資源集中回收,可以說一舉三得。可見,不文明行為本來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過令人信服的法律強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導,「一手硬,一手軟」讓日本國民的素質堪稱楷模。
既然立法能夠實現執法主體地位明確、職責清晰、監督有力、救濟有效,那麼我國法律為什麼不對綜合執法權和城管地位加以規制呢?其原因在於各方主體間存在巨大的利益鴻溝。這種矛盾與其說是小商販與城管間的矛盾不如說是城市外來人與城市居民間的矛盾,或者更進一步說是生存權與發展權間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販為代表的城市邊緣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發達階段前進;一方面,是外來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當整個社會處於轉型期,城鄉發展差距會不斷拉大,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涌進城市,於是兩種利益訴求發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決城管與小商販的矛盾,就必須要明確一個基本問題———如何定位城市的屬性,即城市的歸屬。如果承認城裡人作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麼城管作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須充當城裡人利益的保衛者。如果城市所有權歸屬於城市現存的人,那麼城管就必須變成不同群體間利益的平衡者。從法理與憲法上分析,答案很明顯,生存權當然是優位的,一個人不論來自哪裡都是中華人共和國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階層的專有物,外來人當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問題是城鄉經濟發展極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資源不可能為每個外來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例如,建立免收攤位費的農貿市場完全能夠緩解城管執法壓力。但同一個城市地塊,如果建設大寫字樓、大飯店、大商場等能夠提升城市硬體設施,從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質量,同時還可以增加稅收。反之,如果我們真的建立免費農貿市場還會產生多米諾效應———即城市周邊的農村人口甚至臨近城市周邊的農村人口會大量湧入這個城市(因為很顯然城裡的生活要比農村優越)。到那時,有多少城市地塊能夠滿足這么多外來人口?正是這種生存和發展尖銳的沖突直接影響了立法。立法機關遲遲不對城管進行法律定位,實際上也就是默許了城市的優先發展策略。所以,從根本上說,造成今天這種局面,不單單是城管一個部門的過錯,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外來人、城裡人都有責任。
和諧的綜合執法,需要的是城市當中兩種利益的代表坐下來,尋找雙贏的方法,然後通過權力機關將這種利益劃分進行法定化。不解決這個問題,即便換做哪一個部門行使綜合執法權,其表現也會如同城管一樣。至於執法環節,不論是城管還其他執法機關,都應該是「軟硬」兼施。所謂「硬」,即執法的目標是剛性的,不能隨意妥協或更改。同時,針對小商販的不同行為區別對待:對於嚴重違法、屢教不改的要依據相關法律從嚴處罰決不姑息;所謂「軟」,即對於初次違法、輕微違法的相對人要批評教育為主財產處罰為輔。執法的「軟」與「硬」要相輔相承,「軟」以「硬」為前提,「硬」以「軟」為表現,才能達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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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如何從法律方面解決城管執法存在的問題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畢業論文就寫的這。主要是通過行政立法明確城管的行政主體地位,加強組織領導,解決城管編制問題,成立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保障財政支持。頒布配套的城管執法的執法程序。最近要公布的《行政強製法》詳細規定了城管的行政強制權力范圍,有比較大的進步
它主要行駛的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處罰權,各地集中的處罰權不一樣,比較混亂,不相對集中處罰更麻煩。所以解決這個問題是長久而艱難的事情

㈦ 城管執法的現實意義

城管執法的現實意義:維持城市的穩定和秩序,給市民一個良好的出行環境,還可以整頓市容市貌。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㈧ 城管執法部門的權力

一、城管和執法局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全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城管和執法局的權力與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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