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壹』 土地管理法的各種理解
建設用地的概念: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 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 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臨時用地概念: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 國有或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空閑地或未利用地,施工 或者勘查完畢後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補償費的概念: 是指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 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概念: 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 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 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 土地使用者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 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 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哪些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 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徵用哪些土地,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哪些?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哪些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 以劃擬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 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哪些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採用租賃方式有償使用?
(一)原劃撥土地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改變土地用途的; (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各為多少年?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出讓金、 由市、縣人民政府按不低於標定地價的多少比例確定?
40%。
△國家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在報批前必須擬定哪些方案?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 地方案。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方法和用途是什麼?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為多少年?
兩年。
△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 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 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收回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 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 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批准之日起幾個月內全額支付?
3個月內。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 哪類土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 建設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 由哪級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哪級政府裁決?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 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 幾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1年內。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 有未利用地的,其審批許可權分別是多少?
(一)不足一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頃以上,不足四公頃的,由設區的市、自治 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公頃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應當在收到徵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幾天內,先知 相關的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減農業稅?
十五天內。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什麼標准計付?
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 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准,由哪級政府提出,報哪級政 府批准?
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 准。
△出讓經營性用地,應當採取什麼方式?
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批准 許可權分別是什麼?
(一)臨時使用基本農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批准; (二)臨時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臨時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多少米內禁止採石、爆破、架 設高壓電線?
50米。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縣級人民政府 的批准許可權: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
△哪個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 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徵用土地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徵用土地的范圍、種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 安置補助費標准、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興建公路、鐵路、水利工程設施 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辦法,由哪級政府另行規定?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可以擁有幾處宅基地?
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省人民政府規定,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用地限額面積 是多少?
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30㎡,使用荒山的不超過230㎡。 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
△農村村民建住宅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鄉 (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誰組織實施?
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貳』 估價師基礎與法規知識點:徵收集體土地應遵守哪些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叄』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與基本制度
美國基本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包括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等在內,總體上說,是分權體制,即聯邦政府只管理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印第安託管土地)及其上包含礦產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州政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資源則只歸州政府管理。兩者原則上互不幹預,但在可能涉及到對方管轄許可權或管理事務的問題上,兩者相互溝通、相互協商。
美國管理國土資源的基本制度如下。
圖1-1 美國聯邦政府組織機構
1)立法管理制度:立法管理是美國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各項行政管理的基礎和依據。美國的國土資源管理,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均有相應的法律作為管理前提,有法可依。在本書重點討論的聯邦層次上,美國進行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立法主要有:《通用采礦法》、《礦產租讓法》、《礦物材料法》、《外大陸架土地法》、《深海固體礦產資源法》、《采礦和礦產政策法》(1970)、《印第安礦產開發法》(1982)、《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存法》(1946)等;進行化石能源管理的立法有:《聯邦石油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1982)、《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1975)、《石油污染法》(1990)、《能源政策法》(2005)、《聯合碳氫租約法》(1981)、《深水權利金救濟法》;進行土地資源管理的立法主要有:《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1976)、《征購土地法》(1947)、《國有草地牧場改良法》(1978)、《荒野法》(1964)、《水土資源保持法》(1977)、《林地和草地牧場資源推廣法》(1978)、《阿拉斯加國家利益土地保護法》(1980)、《海岸帶管理法》等。這些法律涵蓋了礦產資源與礦業和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資源勘查、開發、生產、加工、銷售、貿易、投資、稅收、運輸、儲存與儲備、勞動條件、健康安全、許可證時效、權利中止與轉讓、招投標、鼓勵措施(包括權利金減免)、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技術標准、土地利用規劃、土地資源保護、違法責任等,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兩方均清楚和明白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使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2)行政負責制度: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部長都是部的首腦,全面負責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和監督本部的行政工作。在其主管業務方面作為總統(聯邦層次)或州長(州層次)的主要顧問,向總統(或州長)提出政策建議。部長是部的主要發言人。各副部長分別具體負責各自管轄的業務范圍和計劃實施。一名副部長(更通常是助理部長)通常負責若干司(局)。局長是局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局的行政管理工作,向部長提出工作建議。各副局長分別具體負責各自管轄的業務范圍和計劃實施。各級官員職責與責任清楚明白,誰在管理責任范圍內出現問題或出現疏漏,誰對此負責。
3)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也是美國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行政部一般都設有監督執法辦公室,負責監督同本部門各項計劃和業務有關的審計和調查;協調和監督本部的活動,以提高計劃的節約和提高效益,防止和消除舞弊行為。另一方面,美國也對具體的油氣生產鑽井、煤礦山和金屬非金屬生產礦山實行定期的檢查制度,形成檢查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將責令礦山或設施經營者限期進行整改。
4)環境保護制度:注重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是美國政府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美國自然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均要求在礦產資源勘查或開發或生產項目前提交環境影響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未經批准通過,則項目不得開工。此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也不斷有政府官員到現場進行定期的環境檢查。在美國聯邦政府涉及礦產資源與礦業、能源業管理的3個主要行政部中,有兩個都設立有保護環境的專門機構或管理機構,另還設有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環境保護署,表明了美國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
5)項目規劃管理制度:美國十分重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規劃作用,特別是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通常在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前,擬定項目和計劃對國土資源進行規劃管理。以聯邦政府為例,聯邦政府一些國土資源的管理部門不僅有國土資源的長期規劃項目,同時也有國土資源的短期規劃項目,甚至有年度計劃。如美國聯邦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的《2000~2005規劃》、礦產管理局的《2000~2005規劃》、2000年度計劃;地質調查局的《礦產資源計劃》、《海洋與海岸地質計劃》、《能源資源計劃》,等等。這些規劃管理的目的就是:有的放矢,周密部署,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
6)公眾服務與決策民主化制度:美國重視對公眾和社會的服務,重視決策的民主化。美國在進行重大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與產業開發時,通常都定期舉行信息和新聞發布,公開政府的有關決策信息,包括招標、投標計劃,時間安排,相關程序和項目要求等,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並根據社會各方的反饋意見進行適度修改。如美國聯邦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礦產管理局等對一些礦業法規的修訂、對一些重要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一般都上網公布,並在一定時間內請社會各界提出評論和意見,進行修改補充。這一做法反映了美國礦產資源與礦業、土地管理的民主化與公開化制度。
7)有償使用與許可證制度:在美國,一些自然資源如土地、礦產、森林等分屬不同的主體。有些土地、礦產、森林屬於聯邦政府;有些土地、礦產、森林屬於州政府;有些土地、礦產、森林等屬於個人。任何人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都必須購買其所有權或使用權,都必須要付費,即使是聯邦政府也不例外。如聯邦政府若使用屬於州政府的土地,必須要徵得州政府同意,並通過購買而取得。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或開發不屬於自己的自然資源,更是需要有償使用或開發。如私人和企業要在公共土地(聯邦土地)上開采礦產資源,首先應向有關部門(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申請租地,向有關部門繳納土地租金和礦產資源費等。在美國,開采和利用自然資源須持有許可證,如開采礦產資源需持有采礦許可證;砍伐森林須持有砍伐許可證;草地放牧需持有放牧許可證;開發海洋需海洋開發許可證等。
『肆』 土地估價基礎就是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嗎
土地估價師考試總共有5科,分別是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估價方法理論、土地估價實務、土地案例分析、土地相關知識。
其中,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主要考核的是土地基本知識,比如土地的構成,土地的自然經濟屬性等,同時,這科也會考核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非法佔用土地,性質特別嚴重會被判處3-7年有期徒刑等。
那個相關法規有一本小本子的,最好單獨去買來看看,挺有用的。
『伍』 國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規
涉及國土方面的法律法規眾多,節選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規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官網:
1、中國銀監會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
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制辦法》的通知;
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
6、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7、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辦法》的通知;
8、《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9、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
10、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
11、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12、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
13、關於印發《兵團重大土地違法違規問題警示約談辦法》的通知;
14、煙台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
15、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滹沱河生態園項目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
16、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8、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19、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3、土地登記辦法;
24、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26、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7、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
(5)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擴展閱讀
國土管理是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組織各種社會力量開發利用國土資源,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在國土整治活動中的相互關系,監督、限制不合理開發國土資源和危害國土的行為。
有效的國土管理必須有一定的措施保證:
①行政法令措施。運用國家行政權力,成立管理機構,從組織上保證政府各部門之間、國家與地方、企業之間協調一致。制定國土法規,保證國土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②經濟措施。是管好、用好國土資源的一項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稅收政策、利息政策,審定資金援助和獎勵辦法:規定財政補貼等;
③技術措施。加強國土資源基本資料的調查研究,將收集到的國土情報用各種裝置進行圖化、數值化和必要的情報數據利用計算機處理和儲存,供有關部門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法律法規
『陸』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與法規政策完善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朱留華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力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綱領性文件。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無疑是《決定》中的重頭戲,而健全嚴格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顯然是其亮點之一,勢必會成為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轉折點。全面正確地理解和把握《決定》的精神實質,抓緊修改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系統地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已成為各有關方面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面臨的緊迫、艱巨而重要的任務。
《決定》要求:「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這就為我們創新、健全和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系統地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指明了方向。通過認真學習《決定》,結合參與「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一重大專題的研究,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與法規政策完善的問題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關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主要方面
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側重點主要涉及兩項重大制度,一是征地制度,二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這無疑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主要方面。
關於改革征地制度,《決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對公益性建設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明確界定,這既是迫切需要,又是難度較大的工作。目前,需要通過制定征地目錄的方式入手確定,目錄以外的用地不再徵收。這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有了突破。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以外的非公益性建設用地,不必通過征為國有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關於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決定》提出:「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只有三類用地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即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及農村村民住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
上述兩項重大的改革,實際是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其分界處就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邊界線。其突破的地方,就是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經營性用地不必徵收,而其用地取得的方式,就是經批準的用地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需要完善的法規政策
(一)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1.劃定永久保護基本農田,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的補償機制
按照《決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保護,不得佔用。對符合條件,確需佔用的,必須論證、聽證,依法報批,並要及時補劃,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對承擔耕地保護任務重、基本農田保護數量多的糧食主產區,探索建立補償機制。
2.強化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責任
各地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應立足於本行政轄區內補充耕地,本行政轄區內確實難以補充耕地的,可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安排,在省域內進行,但必須確保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年度計劃指標分配時,應充分考慮當地耕地後備資源狀況、補充耕地潛力等因素。
(二)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1.加強規劃和用地標准管理
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堅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指導、督促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合理確定村莊撤並和鄉(鎮)村莊各類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從嚴制定農村各類非農建設用地標准,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
2.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類非農建設項目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容積率、建設強度和產出效率。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
實施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和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是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最為重要的兩項制度,迫切需要增強全民的國情意識和國策意識。這是健全長效機制的基礎。
(三)改革征地制度,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制定征地目錄,逐步縮小征地范圍
《決定》要求:「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規劃區范圍外的經營性用地不必通過徵收的方式取得。由於「公益性」不易界定,可以採取排除法,把明顯屬於公益性和經營性的用地列出,明顯屬於經營性用地的,不再徵收;對介於公益性和經營性之間的用地,可以引入聽證、裁決機制,由公眾表決是否採取徵收的辦法。在聽證和裁決的過程中擠壓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之間的模糊空間,逐步形成公益性用地目錄,逐步縮小征地范圍。
2.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
征地要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及時足額補償農民。在政府劃定的相同區域內,征地應採取統一標准補償農民,征地補償標准不隨項目性質不同而不同。拓寬安置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要改變單一貨幣補償的安置模式,積極探索補償安置的其他有效方式,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問題,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交易,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1.構建集體建設用地權利體系,完善集體建設用地的權能設定
按照《決定》提出的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的要求,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明確區分為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集體出讓土地使用權和集體租賃土地使用權,對符合法定標準的宅基地、集體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確保農村公益性、保障性用地需要。其他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應當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給。
2.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交易行為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要嚴格限定使用范圍,明確審批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劃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進入市場流轉時,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以出讓、租賃方式配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在公開市場操作。要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現行的城市國有土地市場統一管理,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
(五)嚴格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農村住宅用地
1.嚴格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戶宅基地的用益物權
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准,控制農民超標准建房,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要「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時,要考慮到農民建房的需要,將宅基地指標單列。
2.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復墾,統籌城鄉發展
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好農村現有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農村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其他建設項目,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經批准可將部分節省出來的建設用地用於城鎮建設,但土地收益要反哺農村,主要用於支持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以利於城鄉統籌發展。
三、關於最近一段時期需要採取的措施建議
《決定》的貫徹落實,既有當前必須盡快著手開展的工作,又有要長期探索、不斷完善的使命;既有法律法規修訂、規范的任務,又有政策調整、完善的措施。我僅就最近一段時期要採取的措施談點看法,權當建議。
(一)深入學習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文件,全面理解、准確把握《決定》的精神實質和深刻內涵
這是開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與法規政策完善工作的基本前提。沒有全面理解和准確把握,滿足於一知半解,出於對某一地區或某一部門利益的考慮,倉促盲目地出台一些政策、措施來搶占所謂的先機,勢必會導致全國范圍內的混亂。我們要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把文件精神吃透,把《決定》的要求弄明白,在此前提下,全面系統地開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與法規政策完善工作。
(二)在工作中,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
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落實《決定》中關於「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規定的過程中,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意願。我們在推進城鄉一體化、研究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過程中,一定要把農民利益充分考慮到。農民問題始終是核心問題。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定要與農民的意願及其長遠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尊重農民的意願,維護農民的權益,始終是我們的責任。在這方面一定要把正確的政績觀體現在科學的發展觀上。
(三)繼續進行制度創新和政策完善的相關探索,進一步總結和規范
各地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與法規政策完善,長期以來已經進行了持續不斷的探索,採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成效,有關部門,包括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也積極開展了試點,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在這方面需要加大調研力度,進一步總結和規范完善,為制度創新和法律政策完善提供理論支撐和實踐支持。
(四)抓緊研究相關法律問題
《決定》要求:「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因此,對《決定》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要抓緊研究,尤其是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所作的新規定突破了現行法律,應盡快研究,提出規范性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要抓緊進行,盡快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入修訂程序,確保各方都能有所遵循,尤其要保障和促進依法行政。
(五)我們在制度創新和法規政策完善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各省級規劃綱要正在陸續報送審查。而《決定》中許多規定的實施到位,都與基層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密切相關。這就有一個正在執行的規劃和將要通過修編出台的規劃的銜接問題。原則上的把握和技術上的對接必須統一好、協調好。各級政府,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積極穩妥、成功有效地處理好這個關系,特別是針對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應該有專門的規劃,這是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客觀要求。
(六)要重視和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工作,各地應重視目前正在開展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在開展此項工作的過程中,要考慮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需要,調查工作完成之後,還要加強成果應用和及時更新,保持現勢性,為包括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和基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等工作在內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及時、准確的基礎數據(庫)資料。
總的說來,在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的過程中,上邊不能慢,下邊不能急,中間不能搶,一定不能出現亂象。必須堅持尊重農民意願,自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柒』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教材的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作者: 劉立,馬麗華主編
出 版 社: 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2-1
填空式考點:習題變形為填空題貫穿於考點內容之中,點中有題,加深記憶,以題推點,提示重點,准確把握考試精髓。重點等級:每個考點均附有重點等級,重點等級的星數表示考試大綱要求掌握的程度。精選習題:包括部分歷年考試真題,全部習題與所考的相應考點均一一掛接,幫助考生盡快熟悉考試形式、特點及方法,提高應試能力和考試技巧。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七條分別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四條是關於建設用地的法條,第六十七條是關於監督檢查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玖』 土地法律法規知識
</SPAN></SPAN></p>給個滿意答案吧,給團隊掙點分數 農村建設住宅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辦理哪些手續?答:《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於農村房屋必須建築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所以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意欲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必須先取得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的應遵循下述原則:一是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三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准使用土地。四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許可權履行用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鄉鎮企業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必須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否則,不僅不能依生產行為取得受到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而且還將面臨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對於鄉鎮企業非法佔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依非法佔用土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為標准,或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建築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於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7條也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麼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生產、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資源的行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據土地資源的不同類型、性質、特點和地面的環境條件,採取必要的措施同,進行科學有效的使用,以達到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具體講,由於我國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於農業的土地,要尺量用於農業生產,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提供更多的農產品,非農業建設利用土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佔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少用地的,不得多佔用土地,真正做到珍異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非法佔地行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答: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的批准而佔用土地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的。 採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非法佔用土地的。
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非法佔地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適用農村村民非法佔地用於建住宅的)。
可並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處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分(不適用於農村村民非法佔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宅基地? 答: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明確,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村民轉讓買賣的只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准給予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權。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予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須按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農村居民建住宅可否佔用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答: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佔用耕地。如確實需要佔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是,如果農村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屬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的規定,農村村民就不得佔用其的經營的土地建房。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答:土地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我國土地管理法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規定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有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人均佔有耕地數量少;二是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力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嚴重,我國有40%的耕地存在著退化現象;四是耕地後備資源匱乏。隨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問題的越來越突出,保護土地資源、節約合理利用資源顯得尤為迫切。因此土地管理法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確定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概念的區別?答: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對其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體現。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所有權人只限於國家或者農民群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般是分離的;
3、所有權的行使,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要受國家的計劃管理和行政監督;
4、嚴禁土地所有權的買賣和商品性流轉,雖然國有城鎮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有償轉讓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時是指一定社會主體對土地利用的權利,是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土地物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一定意義上的處分權。 什麼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答: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確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是由國家根據社會的需要,控制和引導土地的使用方向,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特別重視耕地保護,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這項制度在法律上被確定是國家所實行的制度,對所有社會成員來說,這項制度是具有強制力的,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其實施的。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三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所以這樣分,首先將土地的是否利用作為第一個層次,分為已利用土地與未利用地;第二個層次是將已利用土地又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這樣,覆蓋面寬,可以將所有的土地歸入三類,較為嚴密,有可操作性。至於在實踐中感到有些地塊的用途界線不清,或者管轄上有爭議,對此應當視為實際工作中需研究的問題,而並非是土地用途分類標准難以將其覆蓋。在土地按用途分類的基礎上,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這樣,結合這部法律中有關基本國策的規定,就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指導方針、基本規則、操作程序、效力地位等,都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使這項制度成為完整的法定的制度。 農村建設用地有什麼規定?答:農村建設用地指鄉村中的集體以及個人因建設需要而使用土地,它是建設用地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所使用的為集體所有的土地,雖然情況不同,仍然需要依法管理,土地管理法對鄉村建設用地主要規定有:
一是,農村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經過依法審批,決不能認為是集體的土地就可以隨意使用,放鬆管理;
二是,舉辦企業、興建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使用土地,都要依法申請並經過批准,並且專門規定,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轉用的審批手續;
三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則,適用於所有的農村,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濫用權勢搶占土地;至於佔地標准,以省為單位規定;所指的村民,只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不是原來所指的含混的「農村居民」;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就不應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因為這種權利僅能享有一次。 我國耕地保護方面有哪些法律措施?答: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內容,也是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專列一章,確立了一系列的對耕地實行嚴格保護的法律規范,其中主要的有:
1.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這和在這部法律的總則中所確立的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將保護耕地提高到了中華民族生存和整個社會穩定的高度來對待。
2.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一是佔用耕地的要「佔多少,墾多少」,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二是以省為單位,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是為了保證主要農產品基本需求而劃定並嚴加保護的耕作區域,土地管理法對基本農田的劃定范圍作了具體規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應該保護的農田劃入進來,防止該劃入的不劃入,不該劃入的而形式上劃入充當其數。為了能准確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同時。為了從數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證,還規定以省為單位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於百分之八十,但可多於。 4.保護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說是為了嚴格地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針對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別規定,包括:應當採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節約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壞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鹽漬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已閑置、荒蕪的耕地採取嚴厲的措施;鼓勵合理地開發未利用土地;鼓勵土地整理,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對因挖損、塌陷、壓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壞的,應當進行復墾,優先用於農業。這些規定是將實踐中證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護耕地,對一些破壞、浪費土地的行為列為法律禁止的事項,加大了保護耕地的力度。 什麼是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答:基本農田,是國家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節約集約用地五途徑一、實行鼓勵節約和集約用地政策。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重點在盤活存量上下功夫。嚴格控制建設佔耕地、林地、草原和濕地,新上的建設項目要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廢棄地和荒地等,少佔好地。開展對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的普查,研究制訂鼓勵盤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調整有關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圈佔土地搞「花園式工廠」。在開發區(園區)推廣標准廠房。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也要節約合理用地。今後,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對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有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加強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同時,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稅制,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二、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抑制多佔、濫占和浪費土地。除現行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用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補繳土地出讓金;低於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三、制定和實施新的土地使用標准。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國土資源部門對淘汰類、限制類項目分別實行禁止和限制用地,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四、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五、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後分,按規定的比例就地分成繳入國庫,不得減免,並由國庫按規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探索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遏製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為。 什麼叫破壞耕地?破壞耕地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佔用耕地建窯、建墳;二是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的;三是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條追究刑事責任。 閑置、荒蕪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什麼責任?我國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拾』 農村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一戶只能有一處,無分大小。
在申報審批的時候可以不交還「原土地證」原件,而只需交復印件,以辦理建設用地批准,而辦理新房土地證時就需交還原件注銷。
我國征地補償一般不實行「亮證補償」,而是實行「據實清理」,即無證違法用地的「農房」一般情況下也進行了補償,因你未提及你所在省市,故無法准確回答。
國家對農房的監察力度很微弱,許多農戶都具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也無相關法律明確無證農房是否給予補償,一般征地方為加快征地進度,減少矛盾,都進行了全額或部分補償。
建議:若你修來等補償的話,完全沒必要,征地補償的大頭不在於你房產的多少,而在於你你戶農業人口的多少。若修來自己住,則可以無視國土部門的責停通知書和處罰決定書,國土部分無強制執法權,區縣人民政府和法院不會為農房來激化矛盾。
在執法科待這么久,這些破事早淡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