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審批制度
1. 公司的規章制度要怎麼劃分
若想做好員工管理工作,必須要制訂一套完善的員工管理規章制度。以下以某中小型企業為例,為大家提供一則員工管理規章制度範文,僅供各位企業管理人員參考借鑒。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鍾至30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准,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2. 公司 審批制度包括哪些
一、審批范圍
二、審批責任
三、授權審批許可權
四、審批原則
五、審批程序
3. 采購三級審批制度
三級審核是指在企業財務管理內部控制中,對每一經濟事項均實行三級控制把關的審核、審查、審批制度和辦法。通過三級審核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可以減少企業在財務管理中的許多漏洞,以確保企業財產物資的安全與完整、確保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物資采購中地三級審核制。
物資采購是企業資金循環地第一階級,也是關鍵地一環。對物資 采購過程地審核是非常重要地。具體做法是物資使以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采購申請,再提出申請之前,必須進行審核,審核地內容是該項物資是否急需購進,倉庫中是否有存貨,是否有代以品等,此為第一級審核,亦稱「自我審核」。采購部門根據采購申請,制定采購計劃,選擇供應廠商,分管領導根據采購部門或信息部門提供地相關產品價格信息,審核批准後,簽訂采購合同,實施采購計劃,這是第二級審核。物資進廠後,審計部門或財務部門根據倉庫入庫單及技術檢驗單對照采購合同進行物資和有關單證地核對。這是第三級審核。 再物資采購中,物資計量審核也是非常重要地一環,我們再此環 節上也設置了三級審核:計量人員必須兩人同時值班,一個司磅、一個復核;倉庫保管員進行二級復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通知有關部門和供應廠家,並追究一級審核人員地責任;財務結算時,進行三級審核,發現計量錯誤,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供應廠家並追究一二級審核人員地責任。
4. 企業審批制度會刷人嗎
一般是會的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5. 我國債券發行制度是審批制還是核准制
剛看了教材。 企業債是 審批制/注冊制,公司債是核准制。也就是說 三種全了。。
6. 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何簽字審批
可以在制度末尾添加批准、簽字,或者給制度做一個封皮上面設計批准和簽字,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就要做審批單了,就和合同評審時一樣的意思。
涉及到其他部門的一定要徵得相關負責人同意,要不然以後執行起來很困難。也就是說要保證你的制度是切實可行的,保證它的適宜性。
再說了你自己編了一套制度不經過相關部門的同意總經理也不會批吧,就算批了也很難執行起來,因為會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你自己定了大家根本不聽,除非你職位很高,要不然的話你制定總經理批准這么簡單的模式不可行。
7. 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內部審批制度怎麼寫
易制毒化學品內部管理制度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購銷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根據生產需要購買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硫酸,應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縣公安局備案。取得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後,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二、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三、申請購買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硫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申請表,由公安局提供表格式樣;
2、合法使用需要證明(證明使用品名、數量、用途、由主管部門蓋章證明);
3、書面申請(註明使用品名、數量、用途、由轄區派出所蓋章證明);
4、本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訂貨合同的復印件;
5、上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證明復印件(正反面);
6、上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台賬復印件;
7、上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情況登記表(由公安局提供表格式樣);
8、購買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相關備案證明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9、供貨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相關備案證明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10、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11、購買單位介紹信。
四、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
五、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制,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六、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交由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
七、每年3月31日前向縣公安局報告上年度的購買、運輸和使用情況。
八、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 企業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有很多霸王條款企業的規章制度需要什麼部門審批才有效
規章制度如果違法就是無效的。不需要在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審批。不過,實現需要在公司公布,履行告知義務。員工在告知期不同意的話可以提出意見。公司強行執行的話,員工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麻煩採納,謝謝!
9. 如何規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准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企業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企業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企業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相關熱詞:財務收支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