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規
⑴ 噪音擾民的法律依據
雜訊擾民可以報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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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民的起訴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起訴噪音擾民需有能夠證明噪音存在的證據,比如證人證言、錄音、當事人陳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⑵ 關於樓上噪音的問題,可以用什麼法律法規
1、物權法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請求權。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對方妨礙自己對房屋使用權使用的圓滿狀態
2、可向環保部門或物業投訴。
⑶ 關於噪音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雜訊標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中也得以體現,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面的法條所述,樓主向環保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
上述法條中「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如果你們直接起訴的話,還得確定施工單位的躁聲是否超過國家標准,而且還有許多復雜的問題。
因此,建議你們向環保部門投訴,最好是能達成雙方和解。
⑷ 噪音擾民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⑸ 我國有什麼關於噪音擾民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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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⑹ 關於噪音污染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GB3096-93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晝間為60dB夜間為 50dB 工業區 晝間為65dB夜間為 55dB 如果因為噪音影響生活的,可向當地環保局投訴,環保局要求企業採取措施預防。如果企業不改正的而確實影響生活的,要對所影響的區域進行噪音監測,有超過上面規定限值的監測依據後,可向法院起訴。
⑺ 雜訊85分貝出自哪條法律法規
出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該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制定
《標准》條文: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規定:我國工作場所雜訊職業接觸限值如下表所示,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穩態雜訊限值為85dB(A),非穩態雜訊等效聲級的限值為85dB(A);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時間不等於8h,需計算8h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每周工作不是5d,需計算40h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