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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范圍

發布時間: 2020-11-23 06:26:02

A. 行政主管的工作范圍

行政主管,行政負責單位的直接工作,人事是分管人員安排,檔案和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
1.堅決服從分管副總經理的統一指揮,認真執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為向主管領導負責;
2.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
3.負責組織對人力資源發展、勞動用工、勞動力利用程度指標計劃的擬訂、檢查、修訂及執行;
4.負責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設計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並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和建議;
5.負責對本部門工作目標的擬訂、執行及控制;
6.負責合理分配勞動崗位控制勞動力總量。組織勞動定額編制,做好公司各部門車間及有關崗位定員定編工作,結合生產實際,合理控制勞動力總量及工資總額,及時組織定額的控制、分析、修訂、補充,確保勞動定額的合理性和准確性,杜絕勞動力的浪費;
7.負責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檔案資料庫;規范人才培養、考查選拔工作程序;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證、考核、考查的選拔工作;
8.編制年、季、月度勞動力平衡計劃和工資計劃。抓好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安排;
9.制定勞動人事統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勞資統計核算標准,定期編制勞資人事等有關的統計報表;定期編寫上報年、季、月度勞資、人事綜合和專題統計報告;
10.負責做好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及時考核,負責辦理考勤、獎懲、差假、調動等管理工作;
11.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地方政府勞動用工政策和公司勞動管理制度,負責招聘、錄用、辭退工作,組織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對員工實施管理;
12.負責核定各崗位工資標准。做好勞動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對日常工資、加班工資的報批和審核工作;
13.負責對員工勞動保護用品定額和計劃管理工作;
1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15.負責編制培訓大綱,抓好員工培訓工作。在抓員工基礎普及教育的同時,逐步推行崗前培訓與技能、業務的專業知識培訓,專業技術知識與綜合管理知識相結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訓模式及體系;
16.認真做好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B. 相對人的行政范圍

國家組織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構的合稱,它們在一定條件下成為行政相對人。
1、國家行政組織。國家行政組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的合稱。它是我國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擔者,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成為行政相對人。行政組織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內部行政相對人,但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外部相對一方。例如,某市有車輛管理機構,對本市范圍內的所有車輛的行駛有監督權。本市其它行政組織的車輛在受到它的管轄時,被管轄的行政組織便成了外部行政相應的一方。
2、其它國家組織。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軍事指揮機關。在以下情形下它們可以成為外部行政相對的一方。第一,當它們以「機關法人」的身份參與民事活動時,適用法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第二,當它進行非職權性活動,而這些活動又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內容時。 社會組織是國家組織以外的結合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企業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一方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它與人民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體現出來的,而這種關系由憲法和有關企業法確認的。
事業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一方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它們與人民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中。
人民政府對社會團體沒有直接的領導關系,社會團體的活動按章程進行,但人民政府對社會團體的活動有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公民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般以行政相對人身份出現。
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外國組織和外國人也可以成為我國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
1、外國組織。包括政治組織、經濟組織和文化組織等。外國組織成為我國行政相對人通常以其在我國境內為前提條件。
2、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與外國組織成為我國行政相對人的前提條件一樣,外國人成為我國的行政相對人也通常以其在中國境內為前提條件。

C. 行政管理具體工作范圍是

你的問題不清楚,是企業的行政管理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

一下來自網路。
類型編輯
國民經濟管理
這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經濟生活所實行的管理。包括工業、農業、交通運輸、財政金融、商業貿易 以及環境保護和公用事業的管理。
文化教育管理
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管理。
軍事管理
包括徵兵、武裝力量建設、軍事科學研究、國防工程建設等管理。
司法管理
包括治安、交通、消防、邊防等管理,以及律師事務、公證事務、勞改獄政管理等。
民政管理
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和安置等管理。
外交事務
包括外交活動、對外經濟貿易、對外文化交流、國際旅遊活動等管理。

5職能編輯
從行政管理過程來看,它主要有四項基本職能。
計劃。包括制定計劃、下達指示、作出決議、進行安排等。
組織。把已經確定的計劃和決策付諸實施。組織活動還包括對機構的設置、調整和有效運用,對人員的選拔調配、培訓和考核。
協調。通過政策、法令和各種具體措施,不斷改善和調整組織之間、人員之間、活動之間的各種關系。使各項工作分工明確、配合密切、步調一致,以共同實現預定目標。
控制。即監督、檢查的職能。可以通過統計資料和實時信息的分析,如人事、組織、財務等情況進行控制。

D. 行政范圍構造查詢方法

行政范圍構造查詢方法是針對特定行政區進行多點查詢的方法,此種方法操作起來相對前兩種方法適用范圍廣,但是也較復雜些; 其具體操作步驟是:

首先,選中所要查詢的文件;

然後,在菜單欄上打開 「查詢」→選中 「構造查詢范圍」→雙擊 「行政范圍構造」→彈出對話框 「按行政區劃條件提取」→在對話框中選擇 「所需要的檢索條件」,添加的檢索條件都會在 「相應的窗口中顯示」→然後在 「圖形瀏覽窗口」生成檢索區域→雙擊「區域相關檢索」

最後,如果在生成的行政區中含有檢索結果,那麼檢索出來的點閃爍,並且在 「屬性瀏覽窗口」以高亮顯示被檢索出來的結果。

圖 4-32 溫泉———圖示多邊形構造查詢結果

按鈕來重新進行選擇;

E. 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是什麼意思啊

這個應該是全縣行政區域所管轄的范圍,因為屬於它的法律管理的范內圍之內,所以說容這個范圍還是非常大的,只要是在這個范圍之內都要遵守它的相關的管理,不得違反相關的行政法規法律,這個是國家規定的一種權利,是給他授予的管理,責任。

F. 哪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圍

包括行政事務管理、辦公事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具體包括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推動、日常辦公事務管理、辦公物品管理、文書資料管理、檔案管理、會議管理、涉外事務管理,生活福利、車輛、安全衛生等。

G. 行政法調整的范圍

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關系。行政關系包括四類: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內部行政關系。

H. 行政許可的范圍包括哪些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I. 人事行政的范圍和內容

由於人事關系本身的復雜性和現代人事行政所面臨任務的多樣性,再加上現代人事行政所使用的方法日趨綜合化,使人事行政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內容極為豐富。西方學者認為,人事行政大體包括以下十個方面的內容:人事行政原理;公務職務終身制;公務員訓練;官職分等及其標准化;公務員選用;公務員提升與懲戒;特殊問題;人事行政組織;公務員團體;退休制度。我國台灣學者認為,人事行政的范圍與內容有以下八項④:人事行政機關及其運作;公務員的甄拔和補充;公務員分級和定薪;公務員考績和升遷;公務員紀律和懲戒;公務員退休和撫恤;公務員訓練和教育;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上述這些對人事行政的范圍與內容的看法顯然側重於人事行政過程及其實際操作,把人事行政過程的各個主要環節一一列為人事行政的具體內容,同時,把人事行政原理、人事行政組織及其管理也納人人事行政的范圍之中,這些認識具有一定代表性。
總體而言,人事行政應涵蓋「進、管、出」三個層面的內容,而這三個層面形成了一個人事行政管理的流程。
現代國家人事行政的協調運轉除了具備必要的制度保證,如《公務員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外,人事行政實際運行的各個環節的有序進行也是保證其和諧運轉的必要條件。我國人事管理的代表性制度《公務員法》以及50多套單項配套法規以國家公務員的「進、管、出」為重點,幾乎涵蓋了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全部內容、各個環節和運作過程。 (一)進口管理 進口管理是人事行政的第一過程。這一環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公務員錄用與職位分類。國家公務員是特定的公職人員,有著特別嚴格的素質要求,因而進入環節的基本要求是「嚴把人口關」。國家人事管理機關通過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對符合國家公務員素質要求並適合從事行政管理的人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要求擇優錄用。 (二)在職管理 在職管理是對已經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全體人員進行的系統管理,包括考核、獎懲、培訓、職務升降、職務任免、交流與迴避、工資保險福利等各項管理活動。這個管理環節的主要特點有:一是系統性。各項管理工作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系,是一項系統的管理工程。為保障國家行政活動的正常開展,提高行政效能,必須對在職公務員實行全面、系統、嚴格的管理。二是制度性。人事行政的主要制度有職位分類制度、考核制度、職務升降制度、培訓制度、工資制度等。三是標准化。這是同制度化管理相聯系的一個特點。實行制度化管理就要有相應的客觀標准,以便制度的有效實施。 (三)出口管理 出口管理是依據一定的制度或規定,國家公務員退出公務員隊伍的過程,是公務員管理的最後環節。這一環節的基本要求是暢通。公務員退出渠道大體上有三種類型:一是正常退休;二是辭職和調離;三是辭退或開除。

J. 行政法的現有范圍

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列組織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中國,國務院掌理中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行政機構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中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地方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
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1)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系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
(2)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3) 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中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地方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中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地方職能部門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地方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置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中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出台,為這一爭執劃下了權威性的句點。該解釋第20條第2、3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非行政機關組織
按照組織的性質,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大致有以下幾種:
(1)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企業這類組織有的原為企業,後得到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
而成為具有行政主體地位的經濟實體。例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在現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體的資格。(2)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事業單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1年1月1日起實施)第8條第1款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這就賦予了高校學位授予權。
(3)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社會成員本著自願原則,依團體章程而依法組成的集合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殘疾人基金會、紅十字會、法學會、佛教協會等。社會團體有時也受到來自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進行行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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