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
❶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否有期限要求
行政訴訟中舉證有期限要求,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❷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
A、第一審過程中
❸ 關於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問題
15日內,根據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是15日內。而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製定的,時效性決定了決策在特定時間內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擴展閱讀:
1、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2、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4、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5、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❹ 在行政訴訟中,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發生爭議的,承擔舉證責任的是
B.B.
1.可以成立 因為B承認了收到A的6000元 該款屬於A所有
2.B的主張不能成立 因為B的主張要成立 B要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B沒有證據證明
3.B償還A的6000元
❺ 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舉證期限過了怎麼辦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如果第三方的舉證過期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法院可以批准延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❻ 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期限時間。是多少天
答: 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期限時間二年
❼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異地審查過程二第一審庭審結束之前第二審之前是第二審庭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第一審庭審結束之前)。
舉證可以提前向法庭遞交,也可以在法庭調查時當庭遞交法官,所有是在第一審結束之前。
❽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向人民法院舉證的期限是什麼
沒有具體的規定了復舉證期限,只規制定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8)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中證據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❾ (判斷題)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向人民法院舉證的期限為10日以內。是對還是錯呢~~
是對的,行政訴訟程序上基本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訴上被告就是10天的答辯期間,所以10日沒有錯,而且補充兩點:
1、如果民事訴訟10日內被告不舉證還不一定敗訴,比如原告本身提供的證據就不足或者互相矛盾;但是行政訴訟如果被告10日內不舉證直接導致敗訴。(行政行為被判無效、撤銷或者確認違法)
2、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可以於收到起訴狀副本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經法院准許後,可以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供證據。
(9)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擴展閱讀:
提舉新證據的時限規定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2、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舉證期限的意義:
1,可以防止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或者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造成案件爭議無法確定,法院重復開庭,程序動盪不定的後果。
2,可以調動當事人提交證據的主動性,促使其積極履行舉證義務,以利於案件的審理。
❿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第一審庭審結束之前)。
舉證可以提前向法庭遞交,也可以在法庭調查時當庭遞交法官,所有是在第一審結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