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是什麼行政級別
⑴ 內蒙古的行政區劃里「旗,盟」等相當於哪一級別
1、「盟」和「旗」都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都是內蒙古自治區獨有的行政區域。
2、「盟」在行政地位與地級市相同。盟下轄區域包括若干個縣、旗、縣級市。管理機構為盟行政公署。現內蒙古自治區存在的盟有三個,分別是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興安盟。
3、「旗」在行政級別等同於市轄區、縣級市、縣等縣級行政區。
(1)盟是什麼行政級別擴展閱讀:
內蒙古「盟」與「旗」的意思和由來:
清政府為了加強對蒙古族的統治,把蒙古各部都分成若干單位,這種最基本的單位就叫旗。
為什麼叫「旗」呢?這得從女真族說起。在氏族制時期,只要出獵,不管有多少人,都要按氏族而行,每10個人為一個單位,各出一支箭,以一人為頭目。這種組織叫「牛錄」(滿語)。後來,從努爾哈赤開始,他又增大為更大的單位,叫「固山」(滿語)。
因為有旗幟的緣故,漢語就把固山譯為「旗」。我們經常說的「滿洲八旗兵」,即來源於此。後來,清朝把歸附它的蒙古族,也編為8個旗,叫「蒙古八旗兵」,旗色也是上述八種。這里說的旗,主要是軍事單位,是適應打仗而設立的。
它主要有三種性質:一是為了軍事需要,規定適齡男子都要接受軍事訓練;二是行政單位,旗的最高長官稱札薩克;還設有大小官員。三是相對固定的地區。所以,這種旗,不僅是軍事單位、行政單位,而且是清朝賜給蒙古封建主的世襲領地。
盟由會盟而來。清政府為了加強統治,所以規定臨近的各旗,每三年舉行一次會盟(有時一年舉行一次)。會盟的地點由政府決定,通常在便於各旗集中的地方。一經指定,這個地方就有了「盟」這個名稱了。清朝時,內蒙古地區旗、盟的具體名稱以及其范圍的大小,以及管事的多少,都曾有過不少變化。
⑵ 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級別到底是省級的自治區還是市級的盟
省級
⑶ 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級別到底是省級的自治區還是市級的盟
首先,內蒙古的行政區域單位是自治區,所謂自治區,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版稱,是為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權所特設的地方行政單位,在中國的行政級別相當於省一級,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這樣概念我們就搞清楚了。
內蒙古自治區下轄9市3盟,9市為包頭市
、巴彥淖爾、赤峰、烏蘭浩特、烏蘭察布、烏海、呼倫貝爾、通遼、鄂爾多斯,3盟為興安盟、錫林郭勒盟和阿拉善盟。所以我不是太明白你說的在市級的三個盟里也包括內蒙古自治區是什麼意思。
歡迎追問。
⑷ 行政級別盟屬於什麼級別
毫無疑問抄,正廳級,同地級市一樣行使地方管理。「盟」是內蒙古特殊的一種行政建制,履行自治區賦予的各項職責,雖不具備政府資格,但享有施行大部分政府職能的權力。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內蒙古的六個盟已經撤掉了「盟」的建制,改為市。內蒙古2300萬人,這六個地級市就佔了其中近1600萬人;內蒙古總面積118萬平方公里,這六市的總面積佔去了一半。內蒙古當今的一些重要經濟產業帶、點有很多都分布在這一區域內,幾個新興的快速增長地區還相應帶動著全區東西部的發展。這樣六個經濟、社會相對發展的地區撤盟建市,從根本上改變了內蒙古的傳統區劃面貌。這些變動過後,再除去早已存在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全區只剩下三個盟——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和興安盟。
⑸ 區委組織部長是什麼級別
旗委來組織部長和縣委自組織部長一樣由縣委常委兼任,所以都是副處(縣團)級幹部。
這和我們的旗、縣市、區這級稱謂都是一樣的,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區劃,級別相當於縣,是蒙古民族歷史延續的一級行政區域稱謂。
旗與我們平常說的「區」及「縣」是一級的。現在的這種說法與原來的行政劃分有聯系,源於清代。 清朝時,蒙古地區旗、盟的具體名稱,其范圍的大小,以及管事的多少,都有過不少的變化。我們今天仍然延用「旗」、「盟」這樣的稱謂,但它們的內容動有本質的不同。今天的旗是相當於縣一級的行政區劃單位,而盟則相當於地區一級行政區劃單位。地區以前叫專區,一個盟一般包括若干個旗的范圍,盟設有行政公署,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
⑹ 蘇州工業園區的機關級別是地(區、市、州、盟)還是縣(區、市、旗)
蘇州工業園區是江蘇省的一個派駐機構,級別相當於區(縣),和姑蘇區平級的。但園區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合作的一個開發區,所以相對來說它的級別要高於其他的地方區(縣)。
⑺ 內蒙古錫盟郭勒盟行政級別高還是呼和浩特市行政級別高
我來抄告訴你,盟的級別相當於地級市,不叫人民政府,而稱作為行政公署,屬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管理所屬地區的行政事務,經過多年的發展,行政公署、盟越來越實體化,與設區的市的地位和職權相當接近。 錫林郭勒盟行署所在地錫林浩特市。錫林郭勒盟的領導叫做行署盟長,屬於地廳級。也就是正廳級幹部。只有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這么一說,別的說法是錯誤的
⑻ 市地盟州有什麼區別
現行行政區劃根據中國憲法(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省級行政區目前全國省級行政區共31個①23個省②5個自治區③3個直轄市
縣級行政區是中國地方一級行政區域。按中國現行行政區域體制,縣可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屬於市、自治川,也可由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地區」、「盟」管轄。自治縣是相當於縣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外,相當於縣級的行政區域還有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工農區、林區。
市是省、自治區內人口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較重要的城市。市人民政府為一級地方行政組織。它可屬於省、自治區,稱省(自治區)轄市,相當地區級。也可屬於自治州,或由省、自治區委託其派出機構「地區」、「盟」管轄,稱地(州)轄市,相當縣級。
鄉級行政區中國農村基層行政區域,由縣級行政區管轄
鎮通常是縣行政機關所在地,或是農村工商業較集中的地區。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多將市區范圍劃分為若干區,設立區人民政府。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將其所管轄的地區分為若干街道管理區,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地級行政區地區、自治州、盟是介於省級和縣級行政區域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但是它們的政權性質不完全相同。
一,現行行政區體系
(一)行政區劃的憲法依據
行政區是國家對地方進行管理的空間單元,因此我國行政區的層級與管理方式的確定均源自於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於1954年頒布,此後又於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別頒布了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憲法,在此基礎上於1988、1993、1999、2004年進行4次修訂。盡管建國50多年內憲法有了各種內容的修訂,有關行政區劃部分改動很小。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憲法規定中國存在省、縣、鄉三級行政區三個行政區。層級中,與省同級別的還有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第四部憲法中出現的特別行政區;與縣同級別的有自治縣、市;與鄉同級別的則有民族鄉、鎮。民族自治區存在自治州,自治州屬介於省、縣之間的行政區。
(二)市管縣與地轄市
地級市的前身是地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在50個省級行政區內設置了二百多個「地級行政區」,包括專區、盟等。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1983年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區、盟等「地級行政區」沒有地方人大,不具備實體行政區的組織機構,屬於虛體行政區,為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20世紀80年代,全國大多數地方實行實三級行政區,將地區由虛體行政區向實體行政轉化。20世紀80年代初期,為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推進行政機構改革,中共中央(1982)51號文件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體制。此後,地市合並,城市升格,建立市管縣體製成為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1983年3月,江蘇省率先撤銷原來的7個地區,全面推行市管縣體制。改革後,11個省轄市管62個縣、2個縣級市和41個區 。為了推動市管縣體制和行政機構改革的深入,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下發了《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並」,各省普遍進入推行市管縣體制的高潮。以後,「市管縣」體制實施范圍逐步擴大,並向西部地區和部分欠發達省份轉移。2003年底,全國除港、澳、台和京、滬、津、渝四個直轄市以外的27個省和自治區,都普遍實行了「市管縣」體制。
上世紀80年代之後,「市管縣」體制的發展主要是傳統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的產物。改革進程中,城鄉經濟逐漸實現一體化,一方面農村需要獲得城市在技術力量、智力、信息服務和資金等方面的援助,對城市的依賴性加大;另一方面城市工業化的發展,工業生產迫切需要輻射到農村,保障城市的市場、勞務、原料及副食品的供應。2005年底我國共有地級行政建制333個,其中地級市283個,自治州30個,佔地級行政建制的93.9%。「地轉市」的過程不僅僅是名稱與縣級行政區隸屬關系的變化,實現「地轉市」以後的地級市設立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完成了由虛體政區向實體政區的轉化。地轉市之後,在中國行政區中出現了兩類現象:
其一,為憲法所明確的除自治區存在四級實體行政層級之外,全國大多數地區的三級實體政區向四級實體政區轉變,與地級市行政級別相同的地級行政區為: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其中前兩者為實體政區,後兩者則為虛體政區。截至到2005年底,內蒙古自治區下轄9個地級市、3個盟,為三級行政層級與四級行政層級並存的省級行政區。與內蒙古類似的還有黑龍江12個地級市、1個地區,貴州4個地級市、3個自治州、2個地區,西藏1個地級市、6個地區,青海1個地級市、6個自治州、1個地區,新疆2個地級市、5個自治州、7個地區 。
其二,地級行政區的類型繁多,其管理形式幾乎包括除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以外的的各個地方政區類型。依據地方行政區的特點,地方政府可分為:
1. 地域型地方政府,設置在兼具農村和城鎮管轄空間的政府。由於中國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發展水平相對較低,這種類型的行政區域在設立之初,主要管轄農村。
2. 城市型地方政府,在設立城市的地方分治單位。
3.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立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權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單位。
4. 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按照《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置的特別行政區。
實行「地轉市」後,由於地級行政區中地域型地方政府管轄區與城市型地方政府管轄區均被冠 「市」名,在同樣地級市的名目之內既存在地域型的管理空間,也存在城市型的管理空間。且以山西省為例,至2005年底這里全部實現了「地轉市」,共有地級市11個,其中省會城市太原市為地級市,以太原城區為中心下轄6區、1市、3縣,屬於城市型地方政府類型;而同為地級市的朔州市下轄2區、4縣,屬於地域型地方政府:長治市下轄2區、1市、10縣,也屬於地域型地方政府。
(三)「市」的多層次性
目前中國行政區中的「市」分為4個層級:省級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
屬於省級市的4個直轄市為北京、上海、天津、重慶。
副省級市共15個。在改革開放的政策下國家規定一些大城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但不具備省一級行政級別。設立計劃單列市之初,並未對行政級別做明確解釋。1993年先後共設立計劃單列市16個: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寧波、廈門、濟南、青島、武漢、廣州、深圳、成都、重慶、西安。1993年,國務院決定撤銷省會城市的計劃單列,計劃單列市只剩6個。同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宣布,原先16個計劃單列市行政級別為副省級,包括10個副省級省會城市和6個計劃單列市,而這些城市統稱副省級城市。1997年,重慶設立直轄市,不再是計劃單列市。現在有15個副省級城市,10個副省級省會城市: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5個非省會城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
2005年底全國共有地級市283個,包括城市型與地域型兩類管理空間,一般城市型地級市是非計劃單列市的省會城市和一些省轄市,以內蒙古為例,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區首府,屬於地級市,而包頭、烏海為自治區轄市。也是地級市,這三個地級市同為城市型管理空間。
縣級市屬於地域型管理空間。2005年底全國共有374個縣級市。縣級市一般是地域性地級市政府或地區行署駐地,如新疆伊犁自治州州政府駐地伊寧市是縣級市,阿克蘇地區行署駐地是阿克蘇市。「地轉市」前,地區行署的駐地往往是城市型地級市。實行「地轉市」後,城市型地級市多被分割為區。河北省張家口地區行署駐張家口市,本為地級市,實行「地轉市」之後張家口市區被分割為橋西區、橋東區兩個區,每個區享有縣級行政區的級別。
與縣級市或縣級行政區相關的還有這一級政府駐地的行政層級。一般情況政府駐地是建制鎮。如內蒙古巴林左旗旗政府所在地是林東鎮,湖南省衡陽縣縣人民政府駐西渡鎮,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政府駐碭城鎮。林東、西渡、碭城都是建制鎮。
鎮與鄉是中國最基層的行政區,區別在於非農人口的數量。總人口在2萬人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人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萬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佔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不足2000人,有必要也可以設鎮的建制。
(四)行政區體系的復雜性
中國行政區層級的復雜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 二、三級並存。北京市作為直轄市,下轄16個區、2縣,即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門頭溝區、石景山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 、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以及密雲縣、延慶縣。城區各區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等區,區之下設有街道辦事處,而街道辦事處只是區政府的下設機構,沒有相應的人大,不屬於一級實體政區。直轄市——區——辦事處的行政層級屬於兩級實體政區。朝陽區下轄各鄉稱為「地區辦事處」,等同於城區街道辦事處,為區下設辦事機構,不設人大,也為兩級實體政區。石景山區只轄街道辦事處,也是兩級實體政區。與上述5區不同,海淀區下轄機構中則包括街道、鎮等,鎮等同於鄉,為實體政區,設有鎮人大,屬於三級實體政區。豐台區下轄機構中除街道辦事處還有6個鄉鎮,均設有人大,為實體政區。門頭溝區轄潭柘寺鎮等9鎮4個街道辦事處,鎮設有人大,同樣為實體政區。與海淀、豐台、門頭溝三區相似的是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以及密雲縣、延慶縣,均為三級實體政區。與北京市雷同的二、三級行政區層級並存現象,在各直轄市中都存在。
2. 三、四級並存。屬於這類行政區除前述內蒙古自治區等,海南省也屬於此類。海南省分三、四級並存為:1)省——地級市——區——鎮。2)省——縣——鄉。海南省下轄的兩個地級市海口市、三亞市都是城市型管理空間,地級市下轄區,區下轄鎮,是為實四級。其它地方是實三級行政區。
3. 四級實體行政區。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大部分省區實現 「地轉市」,原來作為虛體政區的地區轉為實體地級市,出現:省——地級市——縣——鄉四級實體政區(見圖1)。
4. 自治州下轄地區。在中國行政區中,屬於此類只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下轄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位於祖國的西北邊陲。自治州成立於1954年11月,管轄塔城、阿勒泰兩個地區和10個直屬縣市,首府設在伊寧市,是全國唯一的既轄地區、又轄縣市的自治州。在中國行政區層級中自治州與地區雖然有實體政區與虛體政區的區別,但在行政層級上同為地區級行政區。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新疆在自治區內部將伊犁自治州提升為副省級。
5. 特別行政區。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行政區屬隸屬於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級行政區。
圖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與國家機構系統圖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國大陸一級行政區共34個,其中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333個地級行政區,其中283個地級市、1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縣一級行政區(包括縣級市)2860個。
(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成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由於新疆的政治軍事需要,中央決定將進入新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野戰軍的第一兵團和第二十二兵團全部轉業,就地屯墾戍邊,組建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兵團為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雙重管轄,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行國家計劃單列並享有省級許可權的區域。兵團的黨務、行政、司法和稅收事務由自治區分管,而經濟、財政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給與指導。在統計方面,兵團的人口和面積計入地方政府的統計中(兵團城市除外),國民生產總值等則單獨列出,不計入自治區的數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管理體系主要有兵團、師、團三級,兵團的司令部設在烏魯木齊市。兵團第一政治委員由自治區黨委書記兼任。兵團政治委員和司令員獨立於自治區的黨政軍系統,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接任命,行政職級為省級。兵團的師大都與自治區的地級行政區一一對應,由相應的地委書記兼任師第一政委。師另設專職的政治委員和師長,有些師還管理了若干城市,實行「師市」體制。
兵團的團級單位除了普通團外,還有農場、牧場等,一般統稱為「農牧團場」。普通團除了番號外,通常還具有一個稱作鎮的地名,這些鎮不存在政府、人民代表大會等政權機構,僅僅是團場的別稱而已。此外,在兵團總部、各師師部和團場密集的墾區,還設有法院、檢察院等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的特點,使這一組織部分享有行政區的權利,卻又有別於一般行政區,獨立的管轄空間賦予了兵團與行政區一致的固定轄區要素。兵團人員戶口隸屬自治區管轄。兵團各級機構不設人大這一特點,又使它不同於行政區。新疆兵團與新疆自治區之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不僅體現在空間交叉、人員雙屬等方面,兵團管轄的四個市,這一特點尤其突出。石河子市、阿拉爾市、五家渠市、圖木舒克市為兵團管轄的4個縣級市,同時也為自治區政府的直轄縣級市,由於這樣的雙重屬性,使這四個市市政府實行與兵團一個黨委領導,領導班子分設,部門一套機構兩塊牌子,設有市人民代表大會。
⑼ 內蒙古的孟,旗,州是什麼行政級別
你說的是盟吧!
盟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行政區劃,行政地位相當於自回治州,為地級行答政區!,
旗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縣級行政區,即行政地位與縣相同!
自治州,行政區劃名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治州為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於直屬中央政府的省一級與縣一級之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我管理權利!
⑽ 內蒙盟長 和 地級市 市長 是一個級別嗎
一個級別,都是正廳級。
地級行政單位包括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都是正廳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