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起訴書
A. 法院下了強制拆遷載決書一年多,我不服想上訴有不能上訴,在沒有辦法了嗎
政府在強拆前需要發布拆遷公告和拆遷決定書,如果這兩份法律問題都版有,且也通知了被拆遷人的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那麼,政府是可以申請強拆的,法院應當接到申請後審核材料,一般也會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的意見。然後裁定。裁定一旦做出,是不能上訴的,因為是裁定,不是判決書。
B. 政府非法拆遷訴訟狀怎樣寫
行政起 訴 狀
原告: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原告:XXXXX公司
法定代內表人:
經常辦公地容:
電話/ 傳真: 郵編:
注冊地: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訴訟請求:
一、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XXX因其違法拆遷造成的財產損失XXX元。
二、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上述款項自XXX年XXX月XXX日至本案判決生效時的利息。
三、 請求判令被告給予原告XXX因拆遷所應得的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
四、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XXXX公司因其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五、 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明確描述案情經過,時間節點,被告原告的關系與發生細節;
根據國家哪些相關法規認定被告存在違法行為特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xx
xxxx年x 月xx 日
C. 關於拆遷過程中警察違法的法院起訴書怎麼寫
行政復議意義不大,這種情況更容易官官相護。
現在也沒有強拆成功,你也沒有什麼辦法起訴他們,非要起訴,可以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未遂起訴。
現在行政干涉司法很厲害,估計法院也不會隨便受理,但還是可以試試。我覺得用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未遂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可以試試。
但是更好的辦法是行政訴訟。但要注意
一,要有明確的被告。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二,要與訴訟的事由,即為什麼訴訟。
三,要有明確的訴求。訴撤消行政機關批准拆遷的行政許可?還是其他要求,你應該在起訴狀中寫清楚。最後要加上的當然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這樣的訴求。
若是你對拆遷補償由異議,要是補得合理,你會搬的的話,法院開庭前會有個調解程序的。你在收到法院傳票時,應該盡量出庭,尊重法官。
四,附上自己的證據,證據最重要,沒有其他一切免談。
給你一個參考:
行 政 訴 訟 狀
原告:,,女,1943年11月8日生,漢族,省市人,職業 聯系方式。
被告:;法定代表人:,男,局長;地址:號。
訴訟請求:請求判決確認2007年6月26日被告組織採取的對原告屬有的合法經營用房「強拆行為」違法。
事實與理由:
訴訟請求
鑒於上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人民法院呈遞行政訴狀,懇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切實維護法律的神聖尊嚴,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
證據
。
此 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D. 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限期自行拆除,其期限是多少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是從具體的操作看應視違章建築的結構,面積,拆除作業的難易程度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4)違法強拆起訴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E. 區政府給我們家下達了《拆遷補償決定書》,我們進行訴訟,一審二審我們都敗訴了,現在法院要強拆,咋辦
從法律層面來講,二審的判決屬於終審判決,作出即生效的;依據生效的判決,徵收拆遷方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此情況下,如果有異議,建議盡快申請再審,如果再審法院立案,可以中止強制執行。
F. 我家住農村,現在要拆遷,但賠償太低,我不滿意.如果不簽字會怎麼樣
一般來說,不同意拆遷補償協議,拆遷房就不會強行拆遷,沒有辦法,只能做你工作。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六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只針對「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給予公平補償。因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
(6)違法強拆起訴書擴展閱讀: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並實施,同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就廢止了。
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4條、第5條確認了房屋徵收、補償的唯一合法主體是政府,且還在第27條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也即,按照新法,政府是唯一的徵收、補償主體,開發商、建設單位不再參與其中。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此種情形沿用舊規定需要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已經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二是該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合法的。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