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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

發布時間: 2020-12-04 01:08:54

⑴ 中紀委關於上繳禮品禮金如何處理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關於上繳禮品禮金的規定如下:

1、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2、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並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3、第四條 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記處分

(1)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擴展閱讀

為了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暫扣、保管和處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紀委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又針對中央紀委的自辦案件也出台了相關的涉案款物管理規定,另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規章制度,都對涉案款物的暫扣、保管以及處置監管進行了規范。

根據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個部門參與,這些部門是各自分工、各負其責,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科學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

⑵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什麼討論決定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二、具體流程:

調查組將形成的調查報告轉交被調查人所在基層黨委、黨支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經表決形成支部大會決議;調查報告和支部大會決議報被調查人所在的基層黨委;基層黨委經集體討論形成書面處分意見;調查報告、支部大會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意見報紀委辦公室。

三、處分違紀黨員的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所犯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法和黨的政策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3)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處分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討論違紀黨員處分的支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上允許本人申辯和他人辯護,合理的應採納;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應和本人見面,並讓本人簽字;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後形成,不能由少數人甚至個人擅自決定;支部或黨委成員意見有分岐,應如實上報;處分決定批准後,本人不服可以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認真處理並傳遞,不得扣壓。

4)紀檢辦公室依照黨章和中紀委《案件檢查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其它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堅決反對說情風。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示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⑶ 發展黨員經過哪五個階段

發展黨員階段包括五個階段,分別是申請入黨階段,積極分子階段,發展對象階段,吸收為預備黨員階段,正式黨員階段。

一、申請入黨階段。

1、向黨組織自願遞交入黨申請書。

這一環節,黨組織應當把好三個關口:

(1)一是年齡問題,申請人是否年滿18歲;

(2)二是入黨申請書是否由本人親自書寫和提交;

(3)三是申請書是否向黨組織表達自己真實意願,入黨動機、態度、認識是否明確等。

2、黨組織派人與入黨申請人談話。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並做好談話記錄。

二、確定入黨積極分子階段。

1、黨組織研究決定入黨積極分子。

2、黨員推薦或群團組織推優產生人選→支部委員會(支部大會)討論研究→報上級黨委備案→通知入黨積極分子→發放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填寫個人信息)→撰寫個人自傳。

3、黨組織指定入黨培養聯系人。黨組織確定1-2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對他們進行培養教育。

4、黨支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並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記錄其主要表現、接受教育培訓和參加黨內活動情況,做出考察結論。

三、確定和考察發展對象階段。

1、確定發展對象的時間和程序。

一般應經過黨組織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完成規定的教育內容,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就可以召開支委會確定為發展對象。

2、報上級黨委備案。

3、黨組織指定入黨介紹人。由2名正式黨員作為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

4、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5、進行短期集中培訓並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四、接收預備黨員階段、

1、支部委員會對發展對象進行審查。

3、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

《入黨志願書》實行編號管理,黨組織應對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進行指導把關,既不能填寫錯誤,也不能隨意塗改,更不能作廢或丟棄。

4、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

5、形成決議後上報上級黨委。黨支部要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發展對象的入黨志願書上,連同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一並及時上報上級黨(工)委審批

6、上級黨組織指派專人談話。談話時間:應安排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其為預備黨員後,上級黨(工)委審批之前。

7、上級黨委進行審批。

8、預備黨員進行入黨宣誓。

宣誓儀式一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組織進行。

9、預備黨員教育和考察。

黨支部應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考察,預備期滿時應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五、預備黨員轉正階段。

1、預備黨員提出轉正申請。

2、一般在預備期滿前1個月本人主動向所在黨組織提出轉為正式黨員的書面申請。預備黨員不能提前轉正,預備期必須為一年。

3、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6個月。

4、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5、支部委員會對預備黨員考察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查。

6、黨支部討論表決預備黨員轉正。

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對到會人數、贊成人數等要求與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相同。

7、上級黨委審批預備黨員轉正。

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基層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應當在3個月內召開黨委會議審批。

8、黨委正式通知審批結果。

黨委以批復文件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及時將黨委審批意見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

9、建立黨員檔案。

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當將《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交上級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保存。農民和居民黨員檔案由所在鄉鎮和街道黨(工)委管理,幹部職工黨員檔案由管理其人事部門管理。

(3)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擴展閱讀

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1、延長預備黨員的預備期。

(1)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滿時,不完全具備黨員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2) 延長預備期的支部大會決議,應包括的內容有:延長預備期的原因、延長時間、支部大會表決的情況。支部大會決議要填入《入黨志願書》,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2、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1)預備黨員在預備期的表現不具備黨員條件,或延長預備期後教育效果仍不明顯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2) 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入《入黨志願書》,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3) 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不是黨的紀律處分,只是說明其本人還不具備黨員條件。

(4) 在上級黨組織還沒有批准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之前,本人仍應參加黨的組織活動,並按時交納黨費。

⑷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什麼討論決定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4)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擴展閱讀: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⑸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經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布的文件。該《條例》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處分的程序、不服處分的申訴、附則7章55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處分種類和適用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⑹ 預備黨員可以給與黨內警告處分嗎

預備黨員因為是考察期不能給與黨內警告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據此,對預備黨員違紀問題,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1、批評教育。適用於預備黨員有一般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沒有喪失共產黨員條件,尚不需作出延長預備期處理的情況。在預備期滿討論轉正問題時,對經批評教育後已經改正錯誤的預備黨員,可以按期轉正。

2、延長預備期。適用於預備黨員有一般違紀行為,但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情況。執紀實踐中,這里的「情節較輕」,一般適用於按《黨紀處分條例》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情形。

3、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適用於預備黨員違紀性質和情節較重、已經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情況。執紀實踐中,這里的「情節較重」,一般適用於《黨紀處分條例》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情形。

(6)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擴展閱讀

黨的警告處分: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

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

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預備黨員的違紀問題如何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黨的紀律處分

⑺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怎麼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7)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擴展閱讀:

根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定:

第三條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

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形成審理報告並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司局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中央紀委充分交換意見。

第五條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後,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⑻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根據《中抄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條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⑼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9)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擴展閱讀: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程序的注意事項:

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於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⑽ 黨支部換屆的程序是什麼

黨支部換屆選舉的程序如下:

  1. 向上級黨組織請示改選黨支部委員會;

  2. 黨支部委員會工作報告;

  3. 進行選舉培訓教育;

  4. 醞釀確定候選人;

  5. 通知召開黨員大會時間、地點,布置選舉會場;

  6. 清點人數,確認選舉資格;

  7. 向大會作工作報告;

  8. 通過選舉辦法和監票、計票等工作人員;

  9. 公布候選人名單,介紹候選人情況;

  10. 分發和填寫選票;

  11. 計票確定當選人,宣布選舉結果,封存選票。

(10)黨紀處分規定程序經擴展閱讀:

在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之前(一般提前一至兩個月),召開黨支部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有關事宜,包括是否按期進行換屆選舉,確定召開黨員大會的時間、議程。黨支部委員會向上級黨組織呈報關於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請示。

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請示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後,即可召開黨支部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召開支部黨員大會的籌備事項,組織醞釀、推薦下屆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起草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黨費收繳使用情況的報告等。

上級黨組織對下屆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的請示批復後,黨支部委員會即可召開黨小組長會議。介紹支部黨員大會准備工作情況,確定支部黨員大會召開時間和其他有關事項。召開支部全體黨員大會。會議議程是:宣布支部黨員大會開會;唱(奏)國歌;黨支部委員會負責同志作工作報告;作黨費收繳使用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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