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撤銷了
⑴ 警告處分多久才能撤銷,對以後工作有影響
警告處分是6個月,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6個月後可以撤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也規定, 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一、行政處分到期後,自動解除。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幾種,分別都有對應的不同的時間,到時間後便自動撤銷。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但如果是撤職處分的話,24個月後並不意味著官復原職。
二、如果處分沒有錯誤的,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至於,何時能得到提拔,事實上,這跟處分是毫無關系的。當然,處分期間不能提拔,處分解除後,隨時可以提拔,沒有限制。
(1)處分撤銷了擴展閱讀:
處分分為六種,其中開除處分是不能解除的,而且任何機關不得重新錄用其為公務員。其他五種處分是可以解除的。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處分期滿。
(2)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即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並能夠改正錯誤。
(3)沒有在處分期間發生違紀行為。只要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解除對公務員的處分。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⑵ 黨內警告處分可以撤銷嗎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後是可以撤銷的,撤銷方法:在受處分的一年期間沒有出現其回他問題,可以思想匯答報形式向黨支部申請解除處分。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
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_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但是,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⑶ 處分撤銷申請怎麼寫啊幫幫忙
處分撤銷申請可以寫犯錯的經過,犯錯後的認識以及以後的決心。
尊敬的系主任院領導們:
您們好,本人曾因逃課被學校給予記過處分。
之前的我會犯這種錯誤,完全是認識未到位,一時的錯誤,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重要性,做人就應內誠於心,外誠於人。可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鍾,我幡然醒悟,明白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
所以處分下達以後,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我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刻深刻的反省,我對自我犯下的錯誤感到後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我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我犯了錯誤後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我。
在紀律上,此刻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此刻的我對自我的言行,始終如一的持續著嚴格的約束,不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且一絲不苟的執行學校的紀律指示及規定,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能夠做的,哪些是不能夠做的。
學習上,本人不避困難,不辭勞苦,自始至終的為著掌握良好的專業知識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艱辛的發奮下,本人一貫持續著良好的學習成績,在學好專業知識的同時,本人還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大力拓展課外知識,提高專業技能,從而使自我的專業素質全面得到提升。
對我的處分已過去一年了。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我自認為已貼合撤消處分的條件。為此,懇請學校全面在考察我的實際表現的基礎上,撤消對我的記過處分。
⑷ 被處分了怎麼撤消
撤銷處分是有時間規定的,警告處分是一年、嚴重警告處分是一年半,這內個時間規定容每個學校都不同,看你學校怎麼規定。只要處分時間一到,你就可以寫撤銷處分申請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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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申請書,態度要誠懇,盡量把申請書寫得完美一些,然後提交給你的班主任或輔導員簽字,簽字過關後到系主任處簽字,簽字過關後給你一張表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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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填寫好的表格拿到院裡面蓋章簽字,手續辦好後會發一張撤銷處分通知書給你,由此,壓在你身上的處分就沒有了。
⑸ 警告處分,該怎麼撤銷處分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2)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4)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並不能晉升工資檔次。(5)開除。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警告處分時間為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⑹ 解除處分跟撤銷處分有什麼區別
解除處分說明處分期限到了,撤銷處分說明前期作出的處分不正確。前者說明處分的真實性和正確性;後者說明處分的不正確性。
⑺ 解除處分和撤銷處分有什麼不同
主要有以下六點不同;
⑻ 黨紀處分能撤銷嗎
黨章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專內法規的比較重要屬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這里講的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是指那些處理錯了的處分。經復查證明,處分的依據與實際不符,對黨員的處分是錯誤的,應當取消原來的處分。如果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因為黨組織給犯錯誤黨員以紀律處分,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錯誤。犯錯誤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執行紀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變他過去曾犯過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要取消他原有處分的理由。黨員受處分後認真改正自己的錯誤,是一個黨員應該做到的。如果對黨員原來的處分過重或過輕了,在糾正時,應撤銷原來的處分決定,另給予恰當的處分,但這不是取消處分。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期間的考察,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但這也不是取消處分,在用詞上只能用"關於恢復某同志黨員權利的決定",而不能用"關於撤銷某同志留黨察看處分的決定"。
⑼ 各種黨紀、行政處分時效及多長時間後撤銷處分
一、黨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三)撤銷黨內職務;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留黨察看;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五)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二、行政處分:
(一)警告;6個月解除
(二)記過;12個月解除
(三)記大過,18個月解除;
(四)降級;24個月解除
(五)撤職;24個月
(六)開除。
(9)處分撤銷了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