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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攤費用

發布時間: 2020-12-03 18:27:00

① 新准則下,待攤費用如何處理

新准則下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且分攤期限在1年以內(包括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季節性生產企業在停工期內的費用、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以及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

(一)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

對於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新准則中歸類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新准則應用指南指出,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實物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採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周轉材料」科目可按其種類,分別「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採用一次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科目。周轉材料報廢時,應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採用其他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周轉材料——在用」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在庫」科目;攤銷時按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攤銷」科目。周轉材料報廢時應補提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攤銷」科目。同時,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並轉銷全部已提攤銷額,借記「周轉材料——攤銷」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在用」科目。

(二)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

對於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的處理,按預付的金額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屬於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計入管理費用;屬於企業生產車間(部門)為生產產品或者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計入製造費用;屬於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計入銷售費用。預付上述款項時,借記「管理費用」、「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季節性生產企業在停工期內的費用:

新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季節性的停工損失,借記「製造費用」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

對於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的處理,新准則應用指南規定,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五)固定資產修理費用:

新准則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支出只是確保固定資產處於正常工作狀態,通常不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應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不得採用預提或待攤方式處理。新准則應用指南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如不滿足資本化條件,應當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直接計入銷售費用。

三、新准則下原制度規定的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

原制度規定的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借款利息、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和固定資產修理費等。

(一)借款利息:

新准則應用指南規定,通過設置「應付利息」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預提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租金和保險費:

根據對待攤費用中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則及其應用指南不再對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進行預提,而是在實際發生時根據支出能否資本化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理。不能資本化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對於當期應負擔的租金和保險費,也可以不進行預提,等到實際支付租金和保險費時,按支付的金額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

待攤費用是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廣告費、固定資產經常修理費、預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等。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當期費用的支出,流動資產項目之一。根據我國會計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中國新會計准則已廢除該科目。

城管收取費用允許擺攤屬於違法行為嗎

不合法,但是你反抗無力
應該說,走的是灰色通道,只要他不是笨蛋,回應該是以衛生費用什答么的來開的單據
這些應該算潛規則了,沒有隨意拿攤販東西不給錢,應該說教好的了
這個是無法反抗的,除非擺攤的地方你有所有權,你自己擺攤的話,你所有證件都辦理齊全了,那可能還可以反抗一二
沒有,和其他攤販一樣,老實受著把

③ 對於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政府機關,我們是否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回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答賠償和司法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規定了

④ 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亂攤派,亂收費的,能起訴嗎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⑤ 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

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⑥ 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亂攤派、亂收費的,能起訴嗎

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亂攤派,亂收費,是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紀檢、物價部門投訴的。
如果當事人選擇起訴,依法是可以的,但費時,費力,且相對效果不一定好。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⑦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1. 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9.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報、以撥坐支、隨意擴大結轉項目、虛列結轉支出、減少結余或擴大赤字的數額)。

10. 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將收取應上繳的預算內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賬戶上或者另設賬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將收取的水資源費未按規定上繳。

定性依據:違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號《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水資

13.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帳戶或者另設帳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4.違規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拆借資金等;(2)超過規定標准,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實物;(3)未經有權部門批准,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4)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搞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15.違規使用收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製和使用收費票據;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監(印)制章;偽造、制販假收費票據;未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填寫不全;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收費票據;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或收取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種票據;丟失毀損收費票據。

16.違規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以及未按規定印製、生產、領購、取得、保管、開具發票。

17.違規收費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等。

18.違規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等。

19.往來款長期掛賬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往來款未予及時清理,長期掛賬。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1998]財政部令第9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未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部分未單獨核算。

21.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超支

表現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費超過規定標准。

定性依據:違反了財預字〔1998〕159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第三條「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22.私設「小金庫」

表現形式: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外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資金(屬預算外資金的按第13條「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辦理)。

23.私設 「賬外賬」

表現形式:違反《會計法》規定,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外另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賬務。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4.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5.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登記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未經審核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2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表現形式: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不一致。

27.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28.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財務報告不真實

表現形式:賬簿報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不一致,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

29.編造虛假賬冊等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0.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⑧ 車輛違章所交罰款應計入什麼科目

1·計入「營業外支出--罰款支出」科目。

2·因為營業外支出是指不屬於企業生產經營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的關系。

3·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非貨幣性交易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捐贈支出、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提取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等。

(8)違規攤費用擴展閱讀:

企業由於違反經濟合同、稅收法規等規定而支付的各種罰款。對於行政罰款,如稅收罰款、工商罰款等,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對於違反經濟合同的違約金扣除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罰款是在國外工程承包中,罰款是工程業主對承包人或者總包人對分包人違反合同的一種經濟制裁手段。在「合同條件」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例如延誤工期罰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工程,則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合同規定拖期違約罰金。

罰金的計算日期,從合同規定的竣工之日起到工程簽發竣工證書之日止的日數計算。此項罰款工程業主可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而且規定,在這項罰款支付或扣除後,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承包工程的責任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但是當整個承包工程中有一部分工程項目已經竣工並取得了業主工程師簽發的竣工證書,並已為工程業主所使用,則應按已簽發竣工證明的工程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減少延期違約罰款。

相關區別

罰款與罰金造成的經濟結果是一樣的,被罰的人都要交納一定的錢。但是其性質惡劣程度是不同的。

罰款承擔的是一種行政責任,而罰金承擔的是一種刑事責任。就是說,被罰金的人比被罰款的人犯法的程度嚴重的多。

罰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罰處罰的一種方式,屬財產刑,其適用對象是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罰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規定判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罰金權。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他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局依治安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即可執行。違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程序作出決定即可執行。

⑨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9)違規攤費用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⑩ 對於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務攤派費用的政府機關我們是否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理論上可以,實際很難操作。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國家賠償的受理: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4、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5、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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