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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程序用用

發布時間: 2020-12-03 18:06:52

Ⅰ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實施行政處分的程序是在對公務員實行行政處分的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所必須經過的步驟。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證這項工作的客觀、公正。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為:

按照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立案。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發現或受理檢舉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或案件管理范圍,履行立案審批手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初步確認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才能立案,切忌捕風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時,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續,以保證行政處分的合法及客觀公正。

核實公務員違紀的事實。立案之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在調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組織也對公務員本人高度負責的精神,秉公辦事,做到不枉不縱,切忌先入為主或者看某些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有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堅持群眾路線,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聽取意見、分析與核實有關材料和證據,做好談話筆錄和證言筆錄,查清公務員所犯錯誤的原因、時間、地點、情節、後果及應負的責任。在調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決不能執法犯法。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提出公務員的處分意見,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申報。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在一定范圍人員參加的會議上公布調查結果。應通知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他人為其辯護。與會人員在發言時,應實事求是,切忌從個人的恩怨好惡出發或看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既不誇大其辭,也不輕描淡寫,為其開脫。在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對調查材料進行核實,然後寫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起呈報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批准,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審批機關收到有關公務員處分的材料後,要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作出處分決定。在審批處分這項程序中,必須做到:

一是,事實清楚。即對公務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核實清楚,不可草率下結論。如果有關事實不清楚,要責成原呈報單位重新進行調查,必要時可直接派人調查。

二是,證據確鑿。即對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僅憑本人的陳述立案,更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定案。

三是,定性准確。即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

四是,處理恰當。即對違反紀委的公務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根據違紀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危害、責任大小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程度,還要考慮本人的一貫表現,給予恰當的處分。

五是,手續完備。要按法律的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

對公務員的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要同本人見面,並由受處分的公務員簽署意見,如果本人拒絕簽署,可由單位寫明情況。

Ⅱ 簡述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的處分權在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適用。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是否起訴版,由當事人決定;
第二權,訴訟開始後,原告是否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是否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其自己決定;
第三,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和解或者達成調解,有他們自己決定;
第四,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法可以上訴的,是否提出上訴,由他們自己決定;
第五,對訴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有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執行的,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權利人自己決定。

Ⅲ 企業給職工處分的程序

通常不需要本人簽字,但最好由主管領導談話溝通一次。

時間並沒有特別規定,不過一般不要超過3個月吧,主要是趁熱打鐵,對其他員工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時間拖長了,效果就不一定好。

程序通常是先談話,再處分公示,如果必要可以進檔。但是,理由一定要充足,比如違反了某某某某規定,按照獎懲條例應該受到如何如何處分等等,千萬不能無中生有隨意處分,員工受了不白之冤也會上訴的。

Ⅳ 根據公務員法對處分行為的規定,處分決定作出的正確程序是怎樣的

1.初查;
2.立案;
3.調查取證;
4.如實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
5.作出處分決定或者撤銷案件;
6.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Ⅳ 行政處分程序

行政處分程序 :

我國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2)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3)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4)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面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對其他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程序也可以參照。總的來說,公務員的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實證據,查清案件真相。這是給予公務員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給予公務員處分。調查的內容包括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有關證據等。

調查既可以向公務員本人調查時間,也可以詢問其他有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公正,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要收集,公務員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2)告知、陳述與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在討論公務員的處分時,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程序合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是否必須進行聽證,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進行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一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一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使決定公正、合理、作用在於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極為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在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其本身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可能申請此種聽證。

鑒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 行政程序法》)還未出台,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在對行政處分是否需要聽證上,我們認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規定後再作考慮。(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處分。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一規定盡管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於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的處分也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處分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②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④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⑤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最後,處分決定的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5)處分程序用用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Ⅵ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6)處分程序用用擴展閱讀:
案例:
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處分
日前,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苗崇剛違反政治紀律,打探案件調查情況,授意相關人員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並對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負直接責任;
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苗崇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且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知止,違紀性質惡劣,涉嫌違法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苗崇剛開除黨籍處分;
建議由中國地震局給予苗崇剛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參考資料:人民網-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

Ⅶ 對違紀案件作出處分決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1、黨員紀律處分程序: ① 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② 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2、特殊情況下,對黨員紀律處分的程序: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縣以上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必須徵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報本級紀委領導簽發。 3、交由犯錯誤黨員所在黨支部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 ①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案件調查報告、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等。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② 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③ 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機關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機關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④ 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犯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示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⑤ 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給受處分的黨員簽署意見,然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上報審批所附的材料應當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Ⅷ 行政處分的程序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程序有以下7個步驟: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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