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處分條例
⑴ 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條例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條例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本條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管理,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五條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
監督檢查部門對檢舉、揭發屬實和協助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級監督檢查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縱容不正當競爭行為。 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採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四)其他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裝上採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或者使用被取消的質量標志;
(二)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許可證號、准產證號或者監制單位;
(三)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產地;
(四)虛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規格、等級、製作成分和含量;
(五)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或者對日期作模糊標注。
第八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採取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限制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相關商品;
(二)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
(三)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商品;
(四)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服務或者濫收費用;
(五)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其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價格、售前售後服務等方面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前款所稱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為:
(一)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二)作引人誤解的虛假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三)張貼、散發、郵寄引人誤解的虛假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的;
(四)在經營場所內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文字標注、說明或者解釋的;
(五)利用大眾傳播媒體作虛假宣傳報道的。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對廣告真實性負責,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五)以獲取、使用、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優厚條件聘用掌握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人員。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他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和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照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國家規定;
(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
(六)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取得壟斷地位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本條例所稱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為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文字、圖形、代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生產的商品。
第十五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經營者不得將他人注冊商標以「特約經銷」、「指定經銷」、「總代理」、「特約修理」、「專賣」、「專營」、「直銷」或者其他類似名義作為營業招牌或者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經營者不得在未取得專利權的物品上或者在與該物品有關的廣告中,作引人誤解為已取得專利的虛假表示。
第十七條經營者不得以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利益為目的,相互串通共同壓低或者抬高商品的購銷價格。
第十八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司法、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管轄。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案件,由省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管轄;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委託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案情。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並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四)對情節嚴重,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財物的,可以對該財物採取封存、扣留的行政手段。
採取封存、扣留行政手段的,必須出具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準的書面通知書。
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暫停銷售、封存、扣留財物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違法財物自封存、扣留之日起3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後,抵交罰款,餘款退還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檢查證件。對不出示合法檢查證件的,被檢查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監督檢查部門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先行教育,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採取下列行政行為予以制止:
(一)監督其停止生產、銷售,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二)收繳並銷毀各種違法標識;
(三)消除現存商品上的違法標識;
(四)收繳直接用於不正當競爭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
(五)違法標識與物品難以分離的,監督銷毀該物品。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
影響,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視情節處以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支持、縱容、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給經營者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提高辦事效率,公開辦事程序,公正、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得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違反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公務員因曠工被給予記大過處分,期間內又曠工,該給予何種處分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根據《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曠工的給予警內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容;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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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⑶ 貴州省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超生處罰是怎樣的呢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內。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容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是農村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是城鎮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⑷ 你好,請問一下 我的車是貴州牌照在外省違章 回去處理可不可以免分
根據公安部在2004年通過並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處理規定」)相關條例,其中第4條明確指出: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也就是說,在外地發生的現場違章處罰應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
在外地發生的非現場處罰可由當地交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門進行處理。更為具體的處理辦法在「處理規定」第29條中有所涉及,主要內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信息、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後果。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下面列舉幾種駕車異地違章非現場處罰的處理方法,供大家參考:
1.本人去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各地的處罰方式不同,請注意要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或復印件前往。這種處理方法是目前最常見的處理辦法,其弊端是手續繁瑣、過程復雜。
2.通過異地朋友代辦,如果違章當地有朋友的話,可以直接把違章通知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遞送給你的朋友,請朋友代辦。這種處理方法對車主來說好處是一勞永逸,可以節省不必要的舟車勞頓,但是某些省市交管部門不接受他人代辦,仍需駕駛員本人辦理。
3.通過一些開展了異地違章代辦的車友俱樂部或其他相關經營機構辦理,但要注意必須選擇有正規資質和實力的機構,否則極易上當受騙。這些代辦機構一般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代辦前要與車友俱樂部或經營機構簽訂相關協議,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是簡捷方便,省去了車主本人到場的麻煩。但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目前對此項服務還沒有相關的管理規定,責任和權利的歸屬是產生糾紛的隱患。
4.通過郵政代繳違章罰款的業務。開展郵政代繳異地交通違章罰款業務後,將使車主可以足不出戶就能辦理異地交通違章罰款的繳納,為車主節省了時間和成本。但是,由於此項業務的實施需要做到郵政部門、交管部門和物價部門等多個部門的溝通協調,因此目前此項代繳業務只在全國部分地區省市開展。另外,由於郵政部門只能代繳罰款,對於產生扣分的違章情況則無法辦理,因此在業務受理范圍上存在局限性。
其實機動車異地違章的處理方法看似比較麻煩,但是也不用為此過於苦惱,違章所產生的記錄只要在機動車定期年檢之前處理即可,不會對下一年車輛的上路行駛造成影響。由於各地的處罰規定不同,對於現場或非現場處罰都應當留意是否會有接受處理的周期和滯納金情況,而且異地違章處理時很多情況都會對駕駛證扣分,所以需要注意的是駕駛證累計扣分情況,當違章處罰達到12分時車主將被強制進行法規再學習。
⑸ 貴州高速公路超速怎麼處罰規定
小車高速超速:
10%以下不扣分,不罰款
10%---20%扣三分處100元罰款
20%---50%扣六分,處200元罰款
50%以上扣12分處2000元以下罰款
⑹ 貴州最嚴禁酒令出台了嗎
據貴州當地媒體報道,日前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政府印發《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類,一律不得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
對於違反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范圍內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不難看出,禁酒令的出台,從某種程度上反映的是當時政府對於自己管理,自我監督的一種態度,是從制度上遏制腐敗的一種手段。
⑺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應對直接負責人給予什麼處分
你好: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七十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這條規定的行政處分要結合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為《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專對計劃生育方面的地方法規,不能規定處分種類,得引用其他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比如: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有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監督本單位職工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責任和權利,不作為就是一種玩忽職守行為。如果沒有效管理職工導致超生,會有可能受處分。
⑻ 外省車在貴州的違章,可不可以在貴州處理,就是扣分!
根據公安部在2004年通過並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處理規定」)相關條例,其中第4條明確指出: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也就是說,在外地發生的現場違章處罰應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在外地發生的非現場處罰可由當地交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門進行處理。更為具體的處理辦法在「處理規定」第29條中有所涉及,主要內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信息、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後果。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下面列舉幾種駕車異地違章非現場處罰的處理方法,供大家參考:
1.本人去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各地的處罰方式不同,請注意要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或復印件前往。這種處理方法是目前最常見的處理辦法,其弊端是手續繁瑣、過程復雜。
2.通過異地朋友代辦,如果違章當地有朋友的話,可以直接把違章通知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遞送給你的朋友,請朋友代辦。這種處理方法對車主來說好處是一勞永逸,可以節省不必要的舟車勞頓,但是某些省市交管部門不接受他人代辦,仍需駕駛員本人辦理。
3.通過一些開展了異地違章代辦的車友俱樂部或其他相關經營機構辦理,但要注意必須選擇有正規資質和實力的機構,否則極易上當受騙。這些代辦機構一般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代辦前要與車友俱樂部或經營機構簽訂相關協議,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是簡捷方便,省去了車主本人到場的麻煩。但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目前對此項服務還沒有相關的管理規定,責任和權利的歸屬是產生糾紛的隱患。
4.通過郵政代繳違章罰款的業務。開展郵政代繳異地交通違章罰款業務後,將使車主可以足不出戶就能辦理異地交通違章罰款的繳納,為車主節省了時間和成本。但是,由於此項業務的實施需要做到郵政部門、交管部門和物價部門等多個部門的溝通協調,因此目前此項代繳業務只在全國部分地區省市開展。另外,由於郵政部門只能代繳罰款,對於產生扣分的違章情況則無法辦理,因此在業務受理范圍上存在局限性。
其實機動車異地違章的處理方法看似比較麻煩,但是也不用為此過於苦惱,違章所產生的記錄只要在機動車定期年檢之前處理即可,不會對下一年車輛的上路行駛造成影響。由於各地的處罰規定不同,對於現場或非現場處罰都應當留意是否會有接受處理的周期和滯納金情況,而且異地違章處理時很多情況都會對駕駛證扣分,所以需要注意的是駕駛證累計扣分情況,當違章處罰達到12分時車主將被強制進行法規再學習。
⑼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的規定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
(2004年8月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第2次修正;根據2014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第3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准」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罰款處罰的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對於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應當並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的,除按本規定的罰款標准罰款外,依法予以並處。 第四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元罰款: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二)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三)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邊行走的; (四)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五)在無過街設施和人行橫道的道路上橫過機動車道,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六)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七)列隊在未實行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時每橫列超過2人的。 第五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元罰款: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或者在車行道內坐卧、停留、嬉鬧的; (三)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第六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罰款: (一)扒車或者強行攔車的; (二)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第七條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元罰款:
(一)向車外拋撒物品的;
(二)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乘坐車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 (四)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或者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五)在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的。 第八條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元罰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車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乘坐二輪摩托車未正向騎坐的; (三)乘坐二、三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九條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罰款: (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在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第十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元罰款: (一)非機動車通過路口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三)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四)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行駛的; (五)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六)不按規定載物的; (七)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八)未設停放地點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九)違反規定駕馭畜力車的。 第十一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元罰款: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二)行經無燈控或者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三)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不按規定通行的; (四)借道行駛後未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五)不按規定轉彎或者超車的; (六)牽引、攀扶其他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七)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九)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十)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十一)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十二)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第十二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不避讓盲人的;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五)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不服從指揮的。 第十三條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十四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元罰款: (一)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 (三)拖拉機駛入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不按規定放置已取得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的;
(五)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的。 第十五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罰款: (一)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五)通過交叉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者無停止線停在路口內的; (六)不按除指揮燈信號以外的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九)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十一)摩托車後座乘坐不滿12周歲未成年人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十二)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十三)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十四)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 (十五)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十六)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以及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
(十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其間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八)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九)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拖拉機、摩托車的; (二十)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的; (二十一)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二十二)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警告標志或者警告標線指示的。 第十六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罰款:
(一)通過有燈控的交叉路口時,不按規定進入導向車道或者不按導向車道標明方向行駛的;
(二)通過有燈控的交叉路口時,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三)通過有燈控的交叉路口時,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的;
(四)准備進入環形路口的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時未依次等候的;
(六)通過無燈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不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七)右轉彎車輛不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八)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九)向道路上拋撒物品或者機動車載物行駛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十一)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十二)駕駛證丟失、損毀的; (十三)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四)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十五)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十六)轉彎時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十七)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十八)不避讓盲人的;
(十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標志行駛的; (二十)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或者掛車載人的;
(二十一)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聯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十二)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二十三)未將可以移動的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後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或者使用燈光的; (二十五)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二十六)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二十七)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其間未停車休息的;
(二十八)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通行的;
(二十九)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車輛的; (三十)學習駕駛員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駕駛的; (三十一)使用教練車時有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的; (三十二)實習期內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三十三)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車輛的; (三十四)違反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三十五)使用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牽引車輛的; (三十六)未使用專用清障車拖移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機動車; (三十七)牽引摩托車的; (三十八)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倒車的; (三十九)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十)運載超限物品時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四十一)運載危險物品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十二)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四十三)拖拉機載人的; (四十四)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或者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口、路段的;
(四十五)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十六)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四十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四十八)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時間通過的; (四十九)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五十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或者通過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五十二)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不低速通過的;
(五十三)行經渡口,不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時不低速慢行或者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的;
(五十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駕駛機動車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五十五)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 第十七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5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 (二)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超車的; (三)前車左轉彎、掉頭或者超車時超車的; (四)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五)從右側超車的; (六)不按指揮燈信號規定通行的;
(七)違反規定臨時停車拒絕立即駛離的;
(八)不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並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第十八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三)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的; (四)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五)運載危險物品未辦理通行手續的; (六)上道路行駛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七)不按規定掉頭的;
(八)拖拉機駛入高速公路的;
(九)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 第十九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以1500元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駕駛摩托車、拖拉機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處以200元罰款;
(二)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暫扣、被吊銷期間駕駛拖拉機、摩托車的,處以200元罰款;
(三)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以250元罰款; (四)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以300元罰款; (五)把摩托車、拖拉機交給無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者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六)駕駛其他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處以250元罰款;
(七)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以500元罰款; (八)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載客汽車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處以1000元罰款;其他車輛處以500元罰款;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以200元罰款;
(十)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以200元罰款;
(十一)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以200元罰款;
(十二)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給無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者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以500元罰款;
(十三)駕駛營運客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處以1000元罰款;
(十四)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 (十五)把其他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每超1人處以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處以500元罰款;超過20%的,處以2000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500元罰款。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罰款。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處以200元罰款;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以500元罰款。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處以500元罰款;超過30%的,處以1000元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有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三條駕駛拼裝或者報廢的摩托車、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的,未從事營運的處以200元罰款;從事營運的,處以500元罰款。 駕駛拼裝或者報廢的其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從事營運的,處以500元罰款;從事貨運的,處以1000元罰款;從事客運的,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處以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第二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罰款: (一)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二)從匝道進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三)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的車道內停車的; (五)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行駛或者停車的; (六)超速不足50%的; (七)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八)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九)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十)載貨汽車車廂載人或者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十一)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三)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無持有相應或者更高准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的。 第二十六條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加速車道上、減速車道上超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或者保持行車間距的,處以15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倒車、逆行、試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至4000元罰款:
(一)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三)駕駛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25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
(四)駕駛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500元罰款;
(五)駕駛貨運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六)駕駛貨運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3000元罰款;
(七)駕駛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4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500元罰款;
(八)駕駛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4000元罰款;
(九)駕駛其他類型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5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2000元罰款;
(十)駕駛其他類型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以3500元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一)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一)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排除妨礙的; (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處以銷售金額等額罰款。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處以非法產品價值5倍罰款。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以所收檢驗費用的10倍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罰款: (一)其他機動車噴塗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特定標志圖案的; (二)機動車未按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的。 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罰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應當及時退還違反規定收取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