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違法規定
❶ 這個學校規定有沒有違法
學校的規定有問題
如果學校有小賣部
可以滿足學生的需求,不需要外出買水
即便有小賣回部,消費者有選擇答的自由,不讓學生住校,發生事情,學校擔得起責任么
找校長反映問題,學校以教育為主,防範於未然,不能小題大做
不行就到教育局反映
違法。
未經本人允許,非法沒收他人財產是違法的。但如果一個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依法沒收其財產,那就是合法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指法律予以保護的私人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如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學校違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依據憲法的精神,參照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❸ 學校擅自縮短假期違反法律規定嗎
不算,算違規。
學生不是勞動者,不受《勞動合同法》約定,教師可以算加班工資,學校不支付,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2019年8月2日,人社部發布《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准》,明確休息日、法定年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五類休假標准。其中,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准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新年放假1天;春節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勞動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1天。
(3)學校違法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年度節假日管理辦法(令第94號)國務院(二)2007年印發。513)指定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新年前夜法定節日和中國傳統節日定為法定節日有利於促進和發展優秀的傳統文化,促進中國文化在世界的影響,和增強中華文化的凝聚力。
中國目前的法定年假標準是11天。全體公民放假:元旦、放假第一天(1月1日);春節假期3天(第1、2、3天);清明節放假1天;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放假一天(農歷端午節);中秋節放假一天(農歷中秋節);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有節日和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女性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歲以上青年放半天假;兒童節(6月1日),14歲以下兒童放假1天;8月1日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為少數民族的傳統節日設置節假日。27周年、5月30日、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93戰爭勝利紀念日、918周年、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每周六、公民休息日,工作日應補假。部分公民放假,如果是周六、周日,則沒有補休時間。
❹ 校園制度是否合法
1、所謂早戀,就是過早的戀愛,是一種失控的行為。事實上「早戀」是學生在青回春期的一答種理想觀、價值觀的暫時迷失,是一種不規范的,具有反叛性的思想和心理品質。導致這種心理和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會的不良影響、家庭教育、班級管理不及時、不到位,都能引起學生「早戀」。
2、早戀是個人行為,不違法也不合法。這是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學校規定的禁止早戀行為與法律不沖突。
3、學校要面對朦朧的生男生女,積極引導,創造有利於學生成長為一個自信、自尊、獨立、自強的男性或女性。利用有關課程或主題班會課開展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❺ 教育法第幾條規定學校不能收罰款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對學生罰款是一種違法行為。《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學生的財產權,學校、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就包括損壞學生財物、沒收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等。
更重要的是,「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行政處罰法》規定,只有部門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才有權設立,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學校無權自行作出罰款等方面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現在,連企業的老闆都無權對違規的職工隨便罰款,學校當然更不能對學生罰款了。
(5)學校違法規定擴展閱讀
對學生罰款不符合教育的科學原理。對學生既需要激勵教育,也需要懲罰教育,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規定:「班主任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懲罰教育並不是可以沒有規范,應該遵循教育的科學精神。
同時,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該規定還明確,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授權學校可以對違紀的學生進行罰款。可以說,學校對學生罰款是非法的
❻ 學校規定學生不準獨自住在校外是否違法
這個好像不違法吧。學校作為一個獨立的教育機構,國家法律也賦予了一回定的管理許可權,確答保教學管理等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公布實施一些管理制度,只要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就無可厚非。規定學生不準獨自住在校外,是為了學生的安全和管理的需要。萬一學生有什麼事情,家長還是會找到學校,要求學校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❼ 關於學校法律或規定
編輯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編輯本段]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並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 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編輯本段]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編輯本段]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廣播、電視台(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一條 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編輯本段]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四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佔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村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佔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五十九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條 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六十一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於教育,不得挪用、剋扣。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教科書及教學用圖書資料的出版發行,對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對用於學校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圖書資料、教學儀器、設備的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衛星電視教育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
[編輯本段]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條 中國境內公民出國留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 件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七十條 中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編輯本段]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❽ 學校規定星期六上課違法嗎
其實不算是為法的抄,現在每個學校的教學方式都是不一樣的,而且各個學校為了升學率在高中的時候,周六一般都會上課的,學生家長也是同意的,其實周六上課也是可以幫助孩子們學習的,有的孩子如果放假,是不可能會學習的,如果在學校的話,還是能夠幫助他們學習的。
大多數家長都是贊同的,如果學校是為了學生們的學習,那麼是根據根據具體的情況適當的補課的,但是補課時間不能太長,要根據學生們的學習狀態。
(8)學校違法規定擴展閱讀:
一般的高中生的學習時間是不允許超過8個小是的,但是由於高中階段是學習中時刻,有些學校在晚上的時候,還是在上自習。
但是教育部是對高中的補課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補課的時候是不可以收取學生的費用的,還不能佔用節假日進行補課,這是所有學校和老師都要遵守的。
特別是有編制的老師在外辦補課班,這是更不可以的,如果發現的話,可能會把這個老師的一年的獎金全部扣除,如果要是再犯的話,還會吊銷教師資格證。現在基本有學校的老師,都不會從參加補課,一般補課的都是課外補習班的老師,就是不是在學校任職的,這種老師是可以參加補課的。
❾ 學校的罰款規定違法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 : 第15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專法定職權范圍內屬實施。 第17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學校不是行政機關,不具備罰款的權力。 當然了,如果你損壞了學校的公物的話,他們是可以依法要求你照價賠償的。 你最好向教育局申訴吧,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希望採納
❿ 國家規定初中學生在校時間多少,我們學校應該是違反法律規定了
我們那時候是6:30到校,抄21:20回家,怎麼樣,這么一對比有沒有覺得心裡平衡一些了?舉報什麼的在我們那兒
根本沒用,因為這個作息根本就是教育局授意的,包括周六上課都是全市所有學校統一的。不知道你們那兒的情況,不過你要是非要舉報,記得隱藏好自己,不要得瑟得跟人到處炫耀,省得哪天教務主任找上你,用個莫須有的罪名給你來個處分,到時候有冤也無處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