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紀律處分條例
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簡明表釋的相關圖書
名 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表解及相關法規速查作 者:周志崢編寫
單 位:冊
類 別: 黨群紀委
出版單位:中國方正出版社
其它介紹:2011-1/大32開/474頁/400000字
I S B N:9787802166615
定 價:30元 本書以紀律處分條例的內容為藍本,以「分則」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廉潔自律規定等十類違犯黨的紀律行為為主線,共列出l52種違犯黨紀的行為,分別對行為進行解釋,並將紀律處分條例相關內容列進表格並進行分解,指出違紀的主客體,明確違紀責任。為拓寬讀者獲取信息的廣度和深度,本書在將每個行為用相關的紀律處分條例解釋、闡述的同時,還將與紀律處分條例相關的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刑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詳盡地列於其下,牽一掛十,綱舉目張,使法紀條規之間的信息融會貫通。為方便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時查找使用,本書對各相關法規進行逐條篩選,只選入與本行為最密切、最直接的條目。同時,將法規的發文字型大小、發文日期、施行日期等基本情況用括弧標明,力求簡明實用。
在編排體例上,本書本著簡單明確、便於使用的原則,將每種行為都分表解和法規兩部分,使讀者能清晰查找本行為和本條紀律處分條例所對應的相關法規。本書既是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工具書,也可以作為黨員領導幹部系統學習條例的參考書。 第一編總則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二、違紀
三、違紀構成的四要件體系
四、違紀構成的三要件體系
五、分則條款中部分行為構成的主要特徵
六、對黨員、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
七、黨員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後果
八、紀律的運用規則
九、案件的移送與處理
十、有關術語的解釋
十一、有關規定
十二、條例的溯及力
第二編 分則
一、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行為一: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行為
……
Ⅱ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范圍是什麼
適用范圍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一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2)行政機關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媒體報道(摘要):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公務員「行為禁區」劃定
一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如果觸犯刑律,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他還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嗎?在以前,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明確,有的單位出於人情關系等方面的考慮,就允許這些人員上班。
現在,這種做法被絕對禁止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有關專家說,《處分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處分條例》的出台,將使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得到改變。
令人關注的是,《處分條例》中的不少規定,有著鮮明的現實針對性,是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比如: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再比如: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還比如: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包養情人的,等等。
可以說,這些是一些公務員身上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對此做出明確的處分規定,是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必然,體現著老百姓的要求和願望。
徹底克服行政不作為現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責任與利益掛鉤的機制,用制度的辦法強化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有這個作用。此外,加強監督制度建設、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資料:人民網-《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公務員「行為禁區」劃
Ⅲ 行政拘留黨紀、政紀給什麼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1、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3、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3)行政機關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Ⅳ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是公務員的什麼責任
第一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行政局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事部:被判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將"一律開除"
人事部新聞發言人28日就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問時表示,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將一律給予開除處分。而此前,被判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可保留公職。
此外,《條例》還從兩個方面就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對有違反政治紀律、廉政紀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從嚴量紀,直接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規定對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串供、包庇同案人員」等情形的,應當從重處分。
這位發言人說,從紀律懲戒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借鑒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的經驗,《條例》對能夠明確規定處分種類的,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難以明確規定處分種類的,規定了量紀幅度,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決定應給予處分的種類。
發言人同時指出,在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時,要遵循錯罰相當原則,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既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紀律的特權,逃避處分,也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重處。
Ⅵ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經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布的文件。該《條例》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處分的程序、不服處分的申訴、附則7章55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處分種類和適用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Ⅶ 公職人員嫖娼如何處罰
公職人員嫖娼屬於違法違紀行為,將受到法紀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以上兩個政紀類條款表明,如果公職人員參與嫖娼,將視違紀事實及情節,給以降級、撤職至行政開除的處分。
(7)行政機關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黨員嫖娼的處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嫖娼、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者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此條款量紀幅度僅有一個檔次即開除黨籍,換言之,一旦構成嫖娼行為,無論情節如何,無論既遂還是未遂,違紀黨員都將被開除黨籍。
Ⅷ 事業單位人員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版反法律、法規、規章以權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本條例給予處分。」根據這一規定,本《處分條例》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公務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黨的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機關以及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屬於「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范圍。
同時,《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了參照適用主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Ⅸ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
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二、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9)行政機關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罷工,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2、違反議事規則,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交流決定、迴避制度,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3、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反職責紀律的行為
4、貪污、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揮霍國家資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違法攤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6、失密泄密、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等違法和違反公務員職業操守的行為
7、拒不承擔贍養、撫養義務,虐待家庭成員,組織迷信活動,參與黃賭毒活動等違法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Ⅹ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財政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什麼處分
警告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規定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揮霍浪費罪,是由人大代表趙林中提出的一個新罪名,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最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認為「公款吃喝者侵佔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以遏制屢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風。
(10)行政機關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案例:
2013年9月,馬尾區某國企副總經理張某組織員工赴琅岐參觀,由公司財務部吳某具體負責與琅岐某接待公司聯系對接事宜。
公司共13人到琅岐農場參觀、遊玩、吃飯、採摘水果等,費用共計9313元,由琅岐某接待公司開具的住宿費2700元、餐費3813元發票及其他發票2800元作為憑證,經張某簽字同意後以招待客戶名義用公款予以報銷。
同年12月,張某組織員工去閩侯旗山開年會,由公司辦公室主任朱某負責與旗山某接待公司聯系對接事宜。公司共17人到旗山泡溫泉、吃自助餐、參加篝火晚會,第二天參觀萬國寺,回到福州後到台江某KTV唱歌,之後又到福州地礦大廈附近某土菜館吃飯。
此次遊玩費用共計11426元,由會務費發票7305元、餐費發票371元、其他發票3750元作為憑證,經張某簽字同意後用公款予以報銷。
2014年8年14日,馬尾區監察局給予張某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