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違規案例
1、罰款500元不屬於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在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必須是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八條【交通不便地區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4、必須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十九條【罰款收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② 交通運政執法案例分析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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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實,客觀介紹案件相關情況,包括調查取證、簡要的前期處理過程(下達處罰決定書前)
二、審核及決定(案件處理結果),介紹案件審核、決定的相應過程,如當事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簡要說明一下這方面的情況,包括裁決或判決的結果及依據、理由。
三、適用法律,主要說明該案件定性、取證、程序、裁決判決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案例分析,從取證、程序、定性、適用法律等方面,運用法律規定或法律理論進行分析。
③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錯誤是否有法律效力
交通行政處罰,須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實施處罰,程序不合法、結果不合法都不具有效力。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
第三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和案件其它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交通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附件一),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向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四條實施交通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十六條案件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少於兩人;
(二)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並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製作《詢問筆錄》(附件二)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後,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由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註明情況;
(三)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檢查筆錄》(附件三),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它人員見證;
(四)對需要採取抽樣調查的,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憑證》(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五)對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並製作《鑒定意見書》(附件五);
(六)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附件六),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案件調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要求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懷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西安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第十八條案件調查人員的迴避,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附件七),提出處理意見,報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審核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附件八),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核當事人的意見並應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製成筆錄。上述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第三節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完畢後,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照本規定不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
(二)應當經過聽證程序處理的案件,適用本章第三節聽證程序後作出處理決定;
(三)案件還需要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責令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
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
第二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製作《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九)。
第二十四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一)當事人不在場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且在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二)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它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四)直接送達交通行政處罰文書困難的,可以委託其它交通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以郵寄、公告的方式送達。
郵寄送達,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④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基礎知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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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交通行政執法案例題(不定項選擇題)
1.ABC2.C 3.C 4.ABCD 5.B 6.C 7.BCD
不知道對不對,錯誤率高的話別噴我
⑥ 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現場筆錄已經能夠證明案件事實,還需要做詢問筆錄嗎
譬如超限車輛,現場筆錄記錄了相關情況,車輛有過磅單,這兩個證據證明當版事人的違章行權為已經足夠了。我認為不需要再做詢問筆錄;譬如改型車輛,有現場筆錄記錄相關情況,我們有當事人簽字按手印的車輛營運證復印近證明車輛的登記尺寸,有車輛的錄像證明其實際尺寸,有這幾個證據也已經能夠完全證明車輛的違章情況,我認為也不需要再做詢問筆錄。不知道這樣認為是否正確
⑦ 交通行政執法調查取證過程中,所有案件必須製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嗎
家裡有人可以不用
⑧ 求做一道交通行政執法一道案例分析題,感激不盡
1、執法主體抄應該是交通局或公路局,而不是以公路局內設機構路政中隊的名義執法;
2、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執法時要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
3、執法人員不可以當場罰款,即使簡易程序也必須按規定的步驟實施;
4、陳述申辯是當事人的應有的合法權力,不能因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⑨ 查詢執法單位違法交通事故對受害人父母的賠償案例
01 . 單位車輛引發「途中工傷」,不發生賠償責任競合
用人單位車輛引發「途中工傷」,不屬於責任競合情形,受害人僅享有主張工傷賠償的權利,無權主張侵權賠償。
02 . 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時,不應扣減第三人侵權賠償金
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無論第三人是否賠償,社保機構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工傷保險待遇,均應依法核定支付。
03 . 養護工作外包,路政局並不因此免除路障致損責任
道路障礙物致人損害,道路行政機關不因養護工作外包而免除其對道路安全通行管理責任,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04 . 廣告牌不當設置致人損害,監管及使用單位應賠償
人行道上廣告牌不符合標准,定位和設計存在安全隱患而致人損害,監督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05 . 侵權第三人過錯賠償後,餘下損失可再由僱主賠償
第三人侵權侵權致雇員損害並承擔部分過錯賠償責任後,賠償權利人仍可基於僱傭關系,請求僱主賠償其餘損失。
06 . 少量飲酒駕車回家後又駕車外出肇事,共飲者無責
行為人少量飲酒駕車回家後,又駕車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同桌共飲者因無法律上因果關系,故不應賠償。
07 . 機動車司機緊急避險而死亡,引發險情行人應賠償
摩托車駕駛員為避免碰撞橫穿道路的行人而緊急避險,因此死亡的,行人作為險情引起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8 . 二次碰撞,難以定責的,由兩次碰撞平均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作為一次事故處理,依兩次碰撞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按份責任。
09 . 醉駕與交通事故發生無因果關系,不承擔事故責任
⑩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執法案例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已經進行二審。條例一審稿中「繁忙路段違法停車一天最多可罰四次」的規定被增加罰款額度代替,「大幅提高行人闖紅燈處罰」的規定被取消,仍然按20元處罰,而路邊違法停車最高或處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