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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查扣凍

發布時間: 2020-12-03 03:47:47

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超越職權,不該他管的管了;違反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凍結人員不符合規定沒履行正常手續等;對象錯誤,不遵守法定期限。超期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的都應承擔責任

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

(法釋[2004]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❸ 法院執行查凍扣可以使用警務證嗎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而被執行人還不支付,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版
法院可以查封權、凍結、扣押對方可以執行物或者銀行存款,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查封的財產進行拍賣。
如果對方拒絕配合,妨害執行公務,或者有財產拒不接愛執行,法院可以對其司法拘留。
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查封扣押凍結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嗎

查封、扣押、凍來結屬於刑事強源制措施的其中一種。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❺ 法院查凍扣執行工作人員持證

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公務時是要出示工作證和人民法院執行公務證的。

❻ 銀行遇上查凍扣該怎麼辦是堅決執行還是有權拒絕

1. 確定專職人員協助。
2. 要求上門辦理查凍扣的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出具以下文件專。
(1)協助查詢:執屬法人員工作證件+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2)協助凍結:執法人員工作證件+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或其它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3)協助扣劃:執法人員工作證件+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不能完整提供的,要求補充完整後協助。

❼ 法律規定不可以查凍扣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回》第五條規定,答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❽ 確定查凍扣權力及許可權的最重要依據是什麼法律

違法犯罪嫌疑,因偵查需要公安、檢查、法院等機關就可以進行初查,依法立案後,縣級以上的公安、檢查、法院等部門開具相關法律文書後就可以凍扣。

❾ 查封扣押凍結規定

第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筆錄)
查封、扣押、凍結時,執行員或者書記員應當製作查封、扣押、凍結筆錄。查封、扣押、凍結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查封、扣押、凍結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其他應當記明之事項;
(3)查封、扣押物的保管人;
(4)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方法。
查封、扣押、凍結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筆錄上簽名,如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也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筆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限制)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強制執行的債權額及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執行費用為限,禁止顯著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但有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的申請,進行追加查封、扣押、凍結。
對超額查封、扣押、凍結部分,執行法院應當予以解除。但查封、扣押物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十七條(無益查封、扣押、凍結的處理程序)
被執行人或者有優先權的其他債權人認為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變價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請求執行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執行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前,應當徵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願意承擔強制執行費用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八條(查封對物的效力)
查封的效力及於查封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其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第十九條(查封、凍結與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
執行法院查封、凍結經國家授予或者出讓的有登記的財產後,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被執行人的財產權的,應當將其撤銷事項及理由通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當據此解除查封、凍結,並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查封、凍結與自主轉讓登記)
查封、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或者有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立即停止辦理,改辦查封登記;已經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不得進行查封、凍結。
第二十一條(查封、凍結對被執行人的效力)
查封、凍結後,未經執行法院允許,被執行人不得擅自處分查封、凍結財產。被執行人就查封、凍結財產所為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對於申請執行人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查封、凍結對第三人的效力)
查封、凍結手續完備的,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佔有查封、凍結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排除其妨害。
查封、凍結手續不完備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查封與最高額抵押擔保權人)
被執行人的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執行法院查封該不動產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於收到執行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查封時不知道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於知悉查封的事實時起,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不再增加。
第二十四條(輪侯查封、凍結制度)
對其他執行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有登記的財產,執行法院可以進行輪侯查封、扣押、凍結登記。查封、扣押、凍結撤銷或者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侯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轉為查封、扣押、凍結。
對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侯查封、凍結時,有關登記機關應當協助進行輪侯查封、凍結登記。在先執行的法院應當允許輪侯查封的法院查閱有關查封、凍結手續、記錄等材料。
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侯查封、扣押、凍結時,輪侯查封、扣押、凍結法院應當製作輪侯查封、扣押、凍結筆錄,並經查封、扣押、凍結法院的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查封法院。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和效力的消滅)
在執行中,對動產查封、扣押的期限為一年,對不動產查封的期限為兩年,對其他權利性財產凍結期限為兩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執行法院未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二十六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和凍結:
(1)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經依法拍賣未拍定或者變賣不成,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3)債權已受清償的;
(4)其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判機構作出,可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其他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❿ 簡述司法查詢、凍結、扣罰的注意事項

一、基本規定。1.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的執法機關予以區分,明確其權利范圍,在制度規定下進行配合。2.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業務應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3.金融機構經辦人在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業務時應審核執法人員工作證件、縣團級以上(含)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4.在接到凍結、扣劃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5.金融機構在辦理完查詢、凍結、扣劃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密,此外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通知存款單位和個人。6.根據民事訴訟法最新司法解釋,凍結存款期限最長為1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為2年、查凍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期限最長為3年,且到期後可按照原來的期限續期。7.在凍結期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通知的,金融機構才能對已被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8.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其要求提現的,不予辦理。9.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的同一存款凍結、扣劃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手續。

二、辦理要求及注意事項。1.受理時先要審核查詢、凍結、扣劃通知書上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賬號、戶名、開戶銀行名稱是否正確。2.對於只提供單位戶名而未提供賬號的查詢業務,支行有義務向有權機關提供在本行開立賬戶的詳細情況,若有權機關要求查詢在銀行開戶情況,經辦行僅可將被查單位其他賬戶的開戶行告知,讓其到開戶行實地進行查詢,不得隨意提供在其他開戶行的賬戶金額。3.對於個人賬戶不能提供賬號只提供戶名進行查詢的,必須要求有權機關提供存款人合法身份證號碼,並與系統信息核對一致。4.保證金賬戶由於保證在先,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只能辦理查詢、凍結,不能辦理扣劃。5.金融機構在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應登記下列情況: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證件號碼、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名稱賬號、金額及賬戶信息、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結果。必要時可留下執法人員手機號備查。6.查詢要在登記簿上登記詳細查詢結果,提供的資料;凍結要登記凍結金額(應凍金額與實際凍結金額);扣劃要登記扣劃時間和金額。7.要求執法人員在查詢、凍結、扣劃登記簿上雙人簽字並留下相關工作證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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