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處分
① 縣長干渉司法應該受到那些處分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縣長干涉司法可視其情節給其黨紀政紀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不良後果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② 因受賄2萬余元,被司法機關審查作出相對不予起訴決定,一般情況還會受到怎樣的黨紀政紀處分,如何處分
由於他是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不適用《行政監察法》進行處分,如果他是黨員,回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答分條例》 第八十五條規定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③ 最新司法解釋,被判處緩刑屬於公務員法中「曾受過刑事處罰」的范疇嗎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對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緩刑列在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它是否是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判處緩刑是否也是受到刑事處罰,大家認識並不統一。筆者認為:
一、緩刑不是刑罰的類別
有觀點認為,凡是符合刑罰性質特徵的方法和措施,都可視為刑罰的類別。因為從刑罰的定義來看:刑罰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限制和剝奪,體現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由此可歸納為刑罰具備如下三特徵:一是適用於犯罪人;二是適用依據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對犯罪人某種權利予以限制或剝奪。據此,我國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雖沒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但完全符合刑罰性質和特徵,是刑罰外延的體現,因此應屬於刑罰的范疇和刑罰的類別。但是,我國《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只規定了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並沒有包括緩刑,另外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條、第72條中雖對管制和緩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規定,但是,《刑法》並沒有明示該「禁止令」是主刑還是附加刑。從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解釋出發,不能認定緩刑是刑罰的類別。
二、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
我國刑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在就《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答記者問中表示:社區矯正是與監禁刑罰執行對應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不脫離社會,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司法部負責人在就《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中表示::社區矯正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將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活動。因此,對管制這一刑罰的執行方式是社區矯正,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實施的社區矯正,也就是對其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
三、判處緩刑也是受到刑事處罰
對於構成犯罪,並依法追究,作出處理,在法律中有三種說法:一、追究刑事責任,二、被判處刑罰,三、受刑事處罰。仔細對照法律條文,不難發現,三種說法雖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別。追究刑事責任,即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作出有罪判決,其結果包括《刑法》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如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9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處刑罰,則包括除「免予刑事處罰」以外的一切有罪判決,包括宣告緩刑在內。因為宣告緩刑的前提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確定無疑的刑事處罰,緩刑不過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刑罰的核心是被判處的是否為刑罰,而不是其執行方式。受刑事處罰,則指判處刑罰並實際執行刑罰的情況。以前,人們對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存有誤解,認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就是未受刑罰,其實,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只是原監禁刑不再執行,並不能否認以社區矯正為刑罰執行方式的非監禁刑已執行完畢。因此緩刑考驗期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即意味著已受到刑事處罰並已執行完畢。
四、明確上述區分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分別使用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刑罰、受過刑事處罰的措辭,不明白它們的區分,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特別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人員遭遇刑罰後的公職與養老問題。
④ 對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的,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是由國家授權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公正執法,不負人民和國家的重託。他們在履行職責時,為徇個人私利或者親戚朋友之情,利用職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是嚴重的瀆職行為,破壞了國家的司法秩序,敗壞了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是一種嚴重的犯罪,應當根據刑法的規定予以嚴懲。本罪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非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犯本罪。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為多種多樣,但是這些行為都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來實施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沒有利用職權的情況下,包庇罪犯、誣告陷害好人或者作偽證的,可能構成包庇罪、誣告陷害罪或者偽證罪,而不構成本罪。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在知道他人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對於不該立案的立案,不該起訴的起訴,不該判刑的判刑。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訴,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明知他人犯有罪行,該立案的不立案,該起訴的不起訴,該判刑的不判刑。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掌握刑事審判的便利條件,故意歪曲案情真相,做出違背事實和違反法律的裁定、判決。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明知是無罪而故意判有罪,明知是有罪而故意判無罪,也包括故意輕罪重判、重罪輕判等。這種行為具體表現為搜集、製造假的證據材料,篡改、銷毀足以證明事實真象的證據材料,曲解或者濫用法律條文等。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對事實的真相必須是明知的,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在辦案過程中,由於司法工作人員政策觀念不強,工作不深入、不細致,調查研究不夠,以致於造成工作上的錯誤,如錯捕、錯判等情況,則不構成本罪。對個別情節嚴重,確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的錯捕、錯判的案件,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刑法對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的犯罪也作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枉法裁判罪。這一規定是專門針對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於構成枉法裁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 司法犯罪用黨內處分處理合理嗎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⑥ 社區矯正人員有哪些情形之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給予警告處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印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6)司法人員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印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准、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准、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⑦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者,給予以下的處分哪些是正確的
違反《環境保護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版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權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⑧ 縣司法局對法律服務所人員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專沒收違法所得、屬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也有當事人違反民事訴訟行為的處罰:拘留、罰款。
⑨ 關於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司法實例
哥們,你都沒弄清春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呢!
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違反容法律、法規的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⑩ 司法局上班的婚內出軌怎麼做能叫他受到處分
還是要有證據,沒有證據是無法說服的,再說這屬於私人生活,外人很難證明的,除非是他的家人,婚姻中出現了問題,最好是雙方坐下來,互相談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