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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03 00:17:19

Ⅰ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根據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同性質和特點,《處分規定》將具體違法違紀行為適用的處分對象分為四種情況:
一是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第三條、第四條);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第五條、第六條);
三是統計調查對象(第七條);
四是包括所有監察對象在內的一般主體(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附加:《處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了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紀律責任承擔主體。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參與作出實施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而且單位意志是通過其權力行使者來體現的,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Ⅱ 哪種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對有關負責人給予開除處分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懲處和預防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四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二)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

(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條 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

(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的;

(三)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

第十條 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二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行政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三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Ⅲ 什麼樣的統計違法行為進行通報批評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
1、首先,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六種。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例如,《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原《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述兩部法律都在罰則中都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明確了通報批評屬於申誡罰范疇的行政處罰措施。
2、其次,從行政處罰的概念來看,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是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而損害其聲譽,具有處分性;最重要是通報批評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法當事人的一種懲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3、第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而通報批評正是以公布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的方式對其聲譽造成損害,進而達到制裁和教育違法者,警誡其他人的一種措施。雖然通報批評不是向違法當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在一定范圍內甚至向全社會公開,但其達到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樣的,即都達到了《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行政處罰目的。
4、值得注意的是,通報批評雖然和警告一樣,都是對違法者通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指明其違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錯誤,但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雖是公開進行的,但行政機關沒有將當事人違法事實向社會公布的義務;而通報批評是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可能對違法行為人的聲譽、信譽造成損害,並導致違法行為人其他更為重要的利益受到損害。此外,警告處罰適用范圍廣泛,既可以適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通報批評一般只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而通報批評只能單獨使用。

Ⅳ 屬於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分類:警告、記來過、記大自過、降級、撤職、開除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國家統計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A.罰款 B.警告 c.沒收違法所得 D.責令停產停業

選擇A、B、C三項,即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三種。

統計行政處罰是指各級統計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統計法律規范的行為給予的處罰。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統計行政機關。不同的統計行政違法行為,由不同層次的統計行政機關處理,其它行政機關不能行使處罰權。

被處罰的行為是違反統計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的作出是以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為前提的。統計行政處罰屬於行政制裁范疇,只適用於統計違法,不適用於民事違法和犯罪,不同於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被處罰的行為只是一般統計行政違法行為,也就是說,這些行為都是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5)統計違法處分擴展閱讀:

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

「非法財物」與「違法所得」的區別。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解釋,「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為人所佔有的違禁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這些財物可能原本屬於違法行為人的合法財產,因違法行為而轉化為非法財產。如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在無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機械、工具、原料、摻雜摻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們在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與「非法財物」的區分,否則會造成違法行政。

「違法所得」與供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之間的區別。供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是指用於違法行為的資金、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物,雖然也具有證據價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違法性質。例如用來無證運輸的交通工具,可以視為物證,但是不屬於違法所得。供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是行為人違法的工具或手段,而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違法犯罪所要獲取的目的所在。

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

計算違法所得時,不能憑主觀印象,必須查證屬實。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全面調查、客觀公正」的原則。要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忠於事實真相,排除個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擾。對於收集到的各類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在實際工作中特別要注意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的製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Ⅵ 為什麼要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所謂統計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的行為。這類行為干擾了統計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統計數據失真,給政府的宏觀決策和管理提供錯誤的信息。特別是為了獲取非法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在統計上弄虛作假,虛報浮誇的行為,不僅直接影響了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而且違背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踐踏了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害國害民、貽誤黨的事業,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是一種嚴重的腐敗行為,必須堅決反對。為了維護統計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保障統計數據的准確、及時,更好地為各級政府科學管理和宏觀決策提供服務,需要運用法律手段來懲處統計違法行為,通過對違法行為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來確保統計工作在法制軌道上健康、順利地開展。

Ⅶ 有決定權的機關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什麼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Ⅷ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統計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作為調查機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各部門統計機構,作為統計資料管理者的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員,以及作為統計調查填報對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都可能成為統計活動的參與主體。這些單位的領導人員及其工作人員都有可能發生《處分規定》所規定的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由於監察機關只對《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監察對象具有處分權,因此,《處分規定》第二條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紀律責任承擔主體作了明確規定:「(一)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同性質和特點,《處分規定》將具體違法違紀行為適用的處分對象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第三條、第四條);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第五條、第六條);三是統計調查對象(第七條);四是包括所有監察對象在內的一般主體(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此外,《處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了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紀律責任承擔主體。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參與作出實施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而且單位意志是通過其權力行使者來體現的,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Ⅸ 55、對哪些統計違法行為人可以給予統計行政處分

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統計行政處分是統計法律責任中一種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個統計法律責任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根據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統計行政處分可以適用於:①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③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尚未構成犯罪的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④對情節較重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⑤對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直接責任的統計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⑥不依法使用國家統計調查證的統計調查人員;⑦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關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

Ⅹ 調查對象的統計違法行為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對這些統計違法行為如何處分和處罰

根據《統計法》及其他統計法規、規章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虛報專、瞞報、偽造屬、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等。虛報是指行為人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高於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瞞報是指低於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偽造是指沒有事實根據,編造虛假數據或資料的行為;篡改是指利用職權,擅自修改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拒報是指拒不執行國家統計制度,明確表示不履行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對統計部門進行統計調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為;屢次遲報是指行為人上一年度已有遲報記錄、本年度又有兩次遲報行為,或上一年度雖無遲報記錄、本年度有三次遲報行為的。 各個地方的處罰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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