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駕被黨紀處分
1.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酒駕黨紀政紀處分標准,黨紀
酒駕應當給予嚴重警告(黨紀)、降級(政紀)以下處分。
醉駕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黨紀)、撤職(政紀)以上處分。
2. 共產黨員幹部酒後駕駛如何處理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酒駕應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如果是共產黨員,在處以交通法相關規定後還應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以黨內懲罰,根據條例第四章以下條例:
1.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2.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3.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灑駕被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3. 2013年黨員酒駕已被交通部門處罰2016年還受黨紀處分嗎
會的。黨紀處分沒有時效的規定。而且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4. 公務員酒駕有什麼處分
文件規定,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按照交通安全法處罰外,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發現一次酒後駕駛的,給予誡勉教育,並通報批評;因醉駕被拘留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5. 公務員酒駕應給予黨紀什麼處分
如果被判拘役或管制,應開除黨籍。 如果是治安拘留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公安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
6. 黨員領導幹部醉駕被刑事拘留黨紀怎麼處分
刑事拘留僅是強制措施,要在作出司法結論後再處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的,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被判處刑罰的一律開除黨籍。
7.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酒駕黨紀政紀處分標准,黨紀
前者是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後者是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8. 醉酒駕車被判處刑罰 應如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李某,中共黨員,國家某行政機關管理局原副局長。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飲酒後駕車到單位取材料,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並抽取體內靜脈血留存。後經司法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2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准中規定的醉酒標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12月23日,李某被免職。
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一)處理意見及分析
對李某的上述行為,其所在單位紀委提出,依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本應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處分,但考慮到其具有認錯態度較好,在問題發生後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黨委、紀委主動報告,且本人工作表現一貫良好,醉酒駕車未造成不良後果等減輕處分情節,擬依據《條例》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的規定,按程序報中央紀委批准後,在處分幅度以外給予其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那麼,對李某的處分決定可以參照特殊輕處分決定執行嗎?對此,需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二)醉酒駕車構成犯罪是否一律開除黨籍?
醉酒駕車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惡性事故,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車,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對黨員幹部觸犯刑律應如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
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本案中,依據上述規定應當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車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三)本案能否適用特殊減輕處分的規定?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不能適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減輕處分規定。
這是因為,如果允許此種情形適用特殊減輕處分規定,也就是允許此種情況可以不開除黨籍,那麼就會與《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規定產生沖突。而《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內根本大法,是一切黨內法規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具體適用不能突破《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
因此,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違紀行為,不能適用《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減輕處分。本案中,對李某的行為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能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的減輕處分的「案件的特殊情況」,為了防止該條規定在執紀實踐中被濫用,在程序方面設定了嚴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才可以對違紀黨員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也就是說,除中央紀委、省(部)級紀委外,其他各級紀委在執紀實踐中,應呈報省(部)級決定後,呈報中央紀委批准,方可適用該條規定對違紀黨員在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因此,在執紀實踐中,適用該條規定必須特別慎重。
除《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適用該條規定外,《條例》中規定只有開除黨籍一個處分檔次的違紀行為,原則上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9. 飲酒後駕駛如何免於黨紀處分
酒後駕駛雖然是違法,沒有造成重大的傷亡事故,還不至於黨紀處分,如果造成重大的事故的,也免不了不被處分,所以還是理智點,喝酒別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