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刁民
⑴ 干擾黨支部選舉是否涉及違法犯罪
干擾選舉這是違法的,特別是農村基層選舉,建議報警處理
⑵ 如有刁民非法攔截村幹部車輛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什麼叫刁民?作為幹部,又是干什麼的?老百姓如果沒有困難,又有誰會去找幹部說理說事?
⑶ 最高人民法院網,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前黃鎮蔣排村委潘家小組,刁民王國華違法再次進京上坊如何處理,
上訪沒有違不違法之說。只有上級對其上訪內容作出何不合理的評判!
⑷ 小杜說: 「我從來不違法,所以法律與我沒有關系」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麼
當然不正確,法律不僅僅是在違法的時候有用,在保護小杜權利的時候也有專用的,只不過小杜在享屬受法律帶來的保護時不知道而已。法律和每個人息息相關,並不是違法的時候才和法律有關,守法也一樣。比如,受教育的權力,義務教育本身就是一種法律帶來的權利。
⑸ 檢察院內部人犯法
看是如何違法了。
檢察院的人犯法與其他地方的人犯法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適用版上是相同的,他們也沒有特權。
如果是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仍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但一般應由上一級檢察院立案偵查。如權果是盜竊搶劫等其他犯罪,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當然,如果只是輕微違法,還不構成犯罪 的,可以由檢察院內部的紀檢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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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朋友,中國刑事辯護網 趙荔律師
⑹ 警察可以隨便抓人去打
警察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文明執法,不得隨意抓人,更允許毆打公民。
(一)、憲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只有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還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⑺ 什麼是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概述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近年來,消費者通過打官司等方式反擊「霸王條款」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也多次「聲討」,但「霸王條款」至今仍在一些行業和領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無視法律和社會正義之外,新華社記者在對一些「霸王條款」的調查中發現,有的部門多次表示要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治理,但遲遲不見行動;也有個別部門採取漠視態度,得過且過;還有一些領域的「霸王條款」找不到責任部門,或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可以說,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是「霸王條款」長期橫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條款」與我國日趨成熟的消費市場格格不入。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於商家自身的長遠發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慮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護商家,損害消費者利益上,這樣目光短淺的企業肯定走不了太遠。
要讓「霸王條款」在市場上消失,光靠消費者自身或是消費者協會的力量遠遠不夠。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負起職責,以群眾利益為出發點,依據法律規范商家擬定的各種消費條款,對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的商家施以經濟、行政處罰,鏟除「霸王條款」生存的土壤,讓消費者花錢花得揚眉吐氣。
[編輯本段]霸王條款的出現
早在19世紀格式合同就已經出現在西方的農業和手工業等領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運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到了20世紀,格式合同已經是合同領域的一個普遍現象,並且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經濟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經濟性適應了現代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要求;它廣泛作用於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霸王條款與格式合同是一對孿生兄弟,於是,隨著格式合同的出現,霸王條款也就當然地出現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了。
[編輯本段]霸王條款的含義
有學者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編輯本段]霸王條款的破壞性分析
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於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如銀行,保險,郵政,電信,水電氣等),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里蓬勃地存在著,但它的破壞性是眾人皆知的。消費者對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它的破壞性主要表現為:
一,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
二,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所以,基於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有學者如此斷言,「20世紀以來,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性和交易安全」。
[編輯本段]霸王條款存在原因的經濟分析
有學者認為,霸王條款之所以長期存在有兩個原因:
一、生產者和經營者處於壟斷地位,消費者別無選擇;
二、信息不對稱,消費者不知道可以選擇什麼。
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是要打破壟斷,而要打破壟斷則必須引入競爭。只要有了充分競爭,消費者就可以對其產品和服務進行自由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誰制定霸王條款,誰就會失去消費者。 果真如此嗎?讓我們近距離地看看,到底是什麼催生了「霸王條款」?
一、 機會主義者的「本性」是經濟根源 著名經濟學家斯密提出「人人為己」的基本假設,而耶魯大學的威廉森則在這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機會就不惜損人而利己」。 威廉森把人的這種「本性」稱為機會主義。故從事交易的人,即經濟學家所稱的經濟人,則是機會主義者。並且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活動中,經濟人是完全理性的。也就是說他們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是一定會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所謂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指,市場中的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既注重收益又關注成本,或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將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馬克思也說過,經濟是基礎,經濟決定一切,所以經濟利益也應該決定經濟人的經濟行為。由於市場經濟的存在,市場主體(主要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不會是不平等的。但由於經濟人(經營者)都是完全理性人,都是機會主義者,所以都會利用自己擁有的一切有利條件,盡可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種手段損害經濟活動相對人的利益。於是,在通過格式合同進行交易的經濟活動中霸王條款就出現了。我們知道格式合同是「預先訂立,未與協商,且其內容是不容更改的」,我們也知道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或是提供者是市場行為人,是機會主義者,在經濟行為中他總是追求自己交易效益的最大化。基於這一前提,他們在訂立格式合同時,不會不優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在優先考慮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難免會損害到行為相對人。
二、 基於壟斷形成的強勢地位是關鍵因素 企業的強勢地位主要是基於其壟斷而形成的,並且企業的這種強勢地位也主要是相對於消費者而言的。相對於強大的企業,消費者總是處於弱勢地位。格式合同的製作者或是提供者多是壟斷組織,而這些壟斷組織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廣泛的社會影響造就了自己的強勢地位。這一強勢地位「使其與一般的消費者之間處於一種形式上平等而實質不平等的地位」。
(一) 強勢地位使企業壟斷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成為必然 企業基於其壟斷地位和經濟實力形成了相對於消費者的強勢地位。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它們總是盡可能地簡化交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於是,企業就大量地使用格式合同。正是由於企業的強勢地位,才使它壟斷了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不論是壟斷企業還是自由競爭企業,他們都可以憑借自己在市場中的地位,制訂和提供格式合同。於是,基於他們機會主義者的「機會主義」本性,總難免在合同中訂入損人而利己的條款。對此,台灣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有個精闢論述:「契約條款的定型化,可以促進企業的合理經營,降低成本,對於消費者亦屬有利。問題在於企業廠商經常會利用自己優越的經濟地位,訂立有利於自己,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
(二) 企業壟斷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必要條件 我們知道,格式合同是企業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在訂立時未與協商且不容更改的合同。它是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方便交易,降低成本而使用的一種合同形式。這決定了格式合同是生產者或經營者獨家制訂和提供的。於是它就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寫入他認為對自己有利的條款或內容。這其中,有真實披露產品或服務的信息,有隱瞞缺陷的信息,還可能有完全是虛假的信息。對於沒有真實反映產品或服務信息的內容在未來的交易中必然地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但是,主動權在提供方,消費者對此即使有異議,他也只能是滿臉的無奈。所以說,格式合同制訂與提供的壟斷,完全排除了雙方達成合意的可能,因此成了霸王條款產生的必要條件。
(三) 強勢地位造成信息不對稱,而信息不對稱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了可能 強勢地位的存在,造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地位的懸殊,而這一懸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通常情況下,生長者和經營者對自己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的特點,優點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們在訂立合同條款時,總是有意地強化自己產品的優點和創新之處,同時也總是有意地迴避或隱瞞其產品或服務的不足之處。而對於消費者來說,他只能主要地通過格式合同了解產品和服務。當然還可能通過廣告等其他方式,但通過這些「其他方式」獲得的信息與合同所能提供的可以說是沒有什麼差別的;即使能獲得一些關於產品或服務缺陷的信息的話,那也是非常有限的。一句話,強勢地位使消費者不可能全面了解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很可能把假當真,把次當好,把劣當優。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是「待宰的羔羊」,卻永遠也成不了「上帝」。
(四) 強勢地位使消費者缺乏選擇性 也許有人會說,你的合同內容不公平,不誠信,我干嗎還要與你交易?我們知道,在沒辦法知悉合同內容不公平,不誠信的情況下,消費者不會拒絕交易。但是即使在明知合同內容有失公平,有失誠信時,消費者在很多情況下也是不可能拒絕交易的。為什麼這樣說呢?首先,我們不能拒絕消費——我們需要衣食住行,我們需要撫養子女,贍養長輩,我們也需要參加社會活動,等等。哪一樣不需要藉助市場交易而得以實現呢?其次,市場不允許我們選擇——不管是在完全壟斷的市場中,還是在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或是在壟斷與自由競爭混合的市場中,消費者通常是不可能選擇的,因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產品和服務通常具有獨占性或乾脆就是同一行業使用的是相同或相類似的格式合同。王澤鑒先生對此問題的論述概括了我們消費者的無奈,他說,「或是由於某種企業具有獨占性或是由於各企業使用類似的契約條款,消費者實際上並無選擇的餘地」。 正是基於以上所論述的幾方面的原因,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的存在,甚至在某一時期泛濫就成了必然邏輯。那麼,有沒有可能形成對霸王條款進行必要的規制呢?有哪些規制方式?效果如何?
[編輯本段]霸王條款的規制
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故本文將旨在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而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界定為霸王條款的規制。至於規制方式,通常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下面分述之:
一、 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 與商家直接聯系的是消費者自己。
如果消費者自己具有很強的免「霸」能力,就沒有霸王條款的存在了,也就沒有這么多人深受其害了。可惜的是,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較弱,甚至是相當得弱。究其原因,是消費者法律知識與維權意識不夠;這一點,在廣大農村更是十分地普遍。所以,為了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請個法律顧問。如果都沒條件的話,至少要自己去找些法律資料來翻翻吧,比如法制日報。這樣,多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格式合同提供著的機會成本。但在中國,只有極小一部分人具有這種能力。因此,單靠消費者自己「反霸」是根本解決不了問題的。
二、 企業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指合同制訂方或同業工會對其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自行檢查,以防止不當條款的使用。
目前,甚至有人提出通過建立誠信體系,培養經營者的誠信意識來防止「霸王條款」的出現。這種想法是令人嚮往的,但現實嗎?我們要知道,人的本性是恆定的。不是有俗語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嗎?尤其是在經濟行為中,人的這種「趨利弊害」的本能,更是「難移」的,因為他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有人說「教育不是最好的辦法」。
三、 相關組織的監督 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
它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以為消費者服務為宗旨。它為消費者做了很多實在而具體的工作。它不時地披露生產者和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信息;也不時地披露壟斷企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這對於提高消費者維權能力,尤其是幫助他們認清霸王條款的不合法本質,提高他們的「反霸」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違規商家。新華社杭州12月4日電,中消協4日聯合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公開披露了人壽險格式合同中的四大「霸王條款」及其典型表述,並加以點評。 但消協的這種披露只是一般監督,它沒有權力制止企業的這種行為,也不能以強制力對它進行處罰。
四、 法律規制 所謂法律規制,簡言之,即通過法律手段對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為進行規范和制約,以避免霸王條款的涉入。
相對前面幾種方式而言,通過法律對霸王條款進行規制是可能的,也是最為有效的,原因有三:其一,法律的利導性。我們都知道,法律具有利導性,它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製作用於人的行為,並且誘使利己動機轉化為合法行為並產生有利於社會的效果;而義務則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製作用於人的行為,使人們從有利於自身利益出發來選擇行為。由此,經營者可以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否則它就得承擔由此引起的不利後果。其二,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它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它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也就是說,不管人們的主觀願望如何,人們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就會招致國家強制力的干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其三,人的行為的理性性。人是理性的,他在採取某一行為之前總會考慮到自己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違反法律而遭制裁是其行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當這一成本足夠大時,他就會考慮不實施此行為,因為人具有「趨利弊害」的本能,他總會以法律為自己最低限度的行為准則。但是,如果作為其行為成本的法律制裁明顯小於其違法行為所可能獲取的利益,這時的法律就不會是他的最低限度的行為准則了——基於人所特有的「趨利弊害」的本能,他難免不「紅杏出牆」。所以,在法律足以抑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是提供者不誠信行為的時候,「霸王條款」就會悄然遠離我們消費者,契約正義與交易安全自然也會回歸我們的經濟生活。
[編輯本段]我國合同法中霸王條款的規制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條對格式合同的制定與提供做了原則性規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的涉入,以加強對處於劣勢地位的相對人的利益的保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處於基本平衡的狀態,從而符合契約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則。但合同法的這一立法目的實現了嗎?沒有。我們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顯示其巨大的生命力的同時也暴露了其讓人擔憂的缺陷——「霸王條款」橫行。原因在哪?——在我國現行合同法框架內,在可預期的范圍內,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訂入「霸王條款」的收益總會大於成本。用經濟學的觀點就是,經營者採取這一行為的機會成本很低,甚至是沒有, 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驅使下,他沒有理由不把「霸王條款」寫入格式合同。因此,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選擇這一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為選擇的機會成本。因為,根據經濟學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機會成本提高了,那他選擇做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只要把機會成本提得足夠高,就可以抑制或防止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訂入霸王條款。換句話說,就是要讓他們在寫入霸王條款之前 ,明確地知道他這樣做的後果只能是使他的預期收益將會等於或小於成本。具體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對「霸王條款」的禁止性規定,成倍加重對訂入「霸王條款」的行為的處罰,並使這種處罰足以抑制行為人的這種沖動,從而達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時能夠自覺地剔除損害行為相對人利益的條款。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霸王條款」就不會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負歷史的罵名了。
《法制早報》隨機讀者調查:
房地產業霸王條款最多、影響最惡劣
中國十大霸王條款排行榜
1、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若乙方(開發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後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萬分之二(每天30元)罰款給甲方(業主)。甲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繳款的,超過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給乙方,如甲方沒有履行約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權扣除所繳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讀者對數字很敏感,並且主動替開發商臉紅。
2、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牆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於出賣方。
排行理由:206位讀者:您(開發商)都在咱家牆上畫了好幾年廣告了,也該歇歇了吧?
3、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排行理由:192位讀者看到保險兩字,要麼想起友邦重疾險案,要麼感覺口袋裡少了錢。
4、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讀者認為自己沒有透視眼,開始思考以後該怎麼辦。
5、葯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排行理由:155位讀者遇到過這種事,以為這是應該的呢,沒想到……
6、種子包裝標簽:因種子本身具有復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於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後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排行理由:134位讀者:要買到不良種子,只得自認倒霉?但明年就得天天喝粥。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賠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排行理由:132位讀者:美容院里的美容師這下可以「大幹一場」了。
8、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規定:在停車場停放自行車每月每戶xx元、摩托車xx元、轎車xx元。車輛損壞或丟失及車內物品丟失或損壞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排行理由:105位讀者:停在馬路邊,不交一分錢……
9、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訊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將在預存話費中抵扣。
排行理由:85位讀者檢查了自己的手機,大多對通訊公司不怎麼尊敬。
10、種子包裝標簽:從購種之日起15天內請試芽,若出現芽率不夠,可攜帶包裝袋及所購種子的收據到所購處協調解決,過期視為合格產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排行理由:83位讀者:農民朋友了,動起來!
[編輯本段]"霸王條款"的另類原因及其治理
市場經濟體制是否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主體的成熟程度。國有企業改革、民營企業發展,都是為了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合格主體。消費者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之一。近一個時期以來,消費者、以及各地的消費者協會對電信業、金融業、民用航空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餐飲業、零售業、中介服務業,甚至醫療和教育部門的「霸王條款」展開了比以往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批判和沖擊。這一方面是消費者日益成熟的表現,另一方面表明,「霸王條款」已成為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眾矢之的。
「霸王條款」中的「霸王」是誰?通常是指擁有行政權力的有關部門,或是具有自然壟斷和寡頭壟斷傾向的部門。例如,電信部門就屬於後者。在現實生活中,這兩個部門之間又有著天然的聯系,因為後者往往受到前者的規制。在這些規制中,既有保護性的內容,也有約束性內容。最近,信息產業部提出,年底出台電信服務標准,就是減少對電信行業的保護性規制,即「霸王條款」,增加約束性規制。因此,這里有加快政府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問題,也有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徹底打破壟斷,弱化壟斷部門的壟斷優勢,努力促成消費者與經營者「勢力均衡」的問題。
事實上,現如今的「霸王條款」已遠不是以上兩個部門的「專利」。像旅遊業、房地產業、餐飲業、零售業等,都是競爭比較充分的行業,行政部門也不可能賦予它們制定「霸王條款」的權力,那麼,為什麼還存在如此之多的「霸王條款」呢?筆者認為,在這些部門存在「霸王條款」的另類原因有二:
其一,是信息不對稱。
經營者擁有比消費者更多的信息(包括專業知識),房地產商總是比購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質量,保險合同中多有消費者難以理解的生澀詞彙;經營者又總是試圖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實的價格折扣;同時,隱瞞對消費者不利的信息,如旅遊景點和酒店的服務水準。因此,經營者就利用信息不對稱,炮製了一系列「霸王條款」。縱觀目前存在的「霸王條款」,屬於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產生的不在少數。
其二,是不確定性。
在商品、尤其是服務提供的過程中,總會發生由不確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如各種意外原因引起的航班誤點,由此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經營者應當如何承擔責任?目前,許多格式合同都沒有很好解決這個問題,每每遇到這一情形,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證。當然,要考慮雙方合理承擔,但更要充分注意到消費者處於弱勢的事實。也就是說,由不確定性產生的不良後果,經營者理所當然地要多承擔責任。
如果說治理行政權力和壟斷部門的「霸王條款」,主要將通過深化改革,讓行政權力退出,使壟斷在最大限度上不存在,對其採取釜底抽薪的措施,那麼,治理由於信息不對稱、不確定性造成的「霸王條款」,主要將依靠以合約管理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做到信息發布、信息透明、信息公正、不確定性後果承擔等的制度化,以解決各種形式的商業欺詐和不公平待遇。毋庸諱言,中國是一個並不具備契約制度和契約精神傳統的國家,這就導致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保持信息對稱,以及合理承擔不確定性後果,缺乏法制、制度和文化基礎。因此,從根除「霸王條款」入手,將十分有利於培育消費者和經營者平等權利的現實環境,並使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契約制度和依法治理得以完善。
在比較一致地反對「霸王條款」的聲音中,也有為經營者說話的聲音,兩種聲音都聽一聽很有必要。有人認為,當我們注意到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經營者的利益。現在也時有消費者惡意侵犯經營者利益的事件發生。這些消費者被廠商稱為「刁民」。筆者認為,除了極少數別有用心的消費者外,消費者侵犯經營者的案例,大多是他們維護自身利益過度,而作出的不當反應,如少數旅客賴在誤點飛機上不走。與「霸王條款」相比,這些都是「雕蟲小技」了。而且,如果有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明確補償,通常就不會有過激行為的發生。我們在清理和廢止「霸王條款」時,呼喚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平等條款和平等權利,並通過依法治理和公共服務,促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勢力均衡」,從而保證這些平等條款和平等權利的充分實現。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有許多艱巨的任務等待我們去完成,克服「霸王條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有報道稱,面對媒體對「霸王條款」的窮追猛打,幾乎沒有企業出來表態。由此可見,消除「霸王條款」需要企業的自覺性,但更需要良好的競爭環境和制度環境,使企業在「霸王條款」難以存在的環境中,自覺放棄「霸王條款」,自覺理解市場經濟是消費者主權經濟的真正涵義。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⑻ 為什麼現在的刁民都這么瘋狂呢,遇到執法者都愛暴力抗法呢
不知者不罪,他們這樣認為,現在各級領導都強調和諧社會。怕老百姓鬧,那怕是無理取鬧,因為鬧的得了好處,開了個壞頭,只要嚴格的執法就能把刁民治理好。執法者要做到首先自己不違法。
⑼ 交警出現違法辦案,證據都在他手裡握著就是不給,大家說該怎麼辦
不是,因為:
1.看見被撞者的傷情,和診斷傷情存在差距,傷情以醫院診斷為准,交警無法做權威診斷;
2.驗酒是為了保存證據。
很欣賞你的證據意識,希望能幫到你。
⑽ 如何當一個不犯法的刁民出點點子,比如:超市捏方便麵,放上司車咕嚕氣,砸派出所窗戶,幫我再想點
打自己,不犯法。想怎麼打就怎麼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