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文本
Ⅰ 入團志願書怎麼寫
《入團志願書》主要包括以下欄目,請認真填寫:
1、入團志願:主要填寫為什麼要加入團組織和今後個人努力的方向;
2、籍貫:填寫自己籍貫(出生地或祖居地),填至省、市(縣、旗)即可(詳見戶口本);
3、出生年月:出生日期;
4、性別和民族;
5、所在單位;
6、學歷:填寫入團前學歷;
7、現有職業和本人成分:填寫學生或其他;
8、所在單位:填寫所在團支部,如╳╳系╳╳班團支部;
9、本人簡歷:填寫從上小學開始至今的主要情況;
10、入團介紹人意見:由兩位介紹人認真負責的如實填寫被介紹人各方面的情況、優缺點及自己的意見。
(1)處分文本擴展閱讀:
入團志願書發展程序:
團員發展的過程包括:符合條件的青年提出入團申請,入團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考察,確定發展對象,新團員的大會表決、審批、宣誓、教育等環節。
對於提出入團申請的青年,要及時採取團員推薦、少先隊推優等方式確定入團積極分子。建立集約教育與日常培訓、調查相結合的團員培訓教育機制,從源頭上提高團員素質。
積極成員應接受三個月以上的培訓和教育。在加入活動會員前,必須參加不少於八小時的團體課程。團支部委員會應當在現役團員中討論確定發展目標,並報基層團委初審,具有審批許可權。基層團委對發展目標條件、培養教育條件進行初審。
預審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團支部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發展對象發給團支書。發展對象應認真如實填寫《團支部志願者》。「團支部志願者」經支部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團員資格須經團支部會議討論通過。
支部會議討論團員問題,表決人數必須超過表決人數的一半。團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列入團支部申請書,並連同團支部申請書一並報上級團組織審批。基層團委必須召開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吸收新團員。
批准意見應當寫入團員協議,並通知申請批準的團支部。經批准入團的共青團員,應當自支部大會批准之日起入團,計算入團年齡,繳納團費。
Ⅱ 在校是入黨積極分子,畢業工作了以後是不是還得重新申請入黨
重新向所在單位或街道遞交入黨申請書。
因為入黨積極分子只是大學的,不屬於黨章規定的范圍,不過有些文本還是能作為入黨申請的參考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2014年印發)》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
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2)處分文本擴展閱讀:
1、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採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2、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Ⅲ 黨內除名決定規範文本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Ⅳ 天津條約內容
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中國清政府與俄、美、英和法四國在天津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和《中法天津條約》。
Ⅳ 公司對工程事故處罰的方案文本
(事故)責任追究管理條例 1 目的 為了明確工作責任追究的范圍、原則、依據及行政處罰、經濟賠償、經濟扣罰量化措施,維護公司正常運作秩序和經濟利益,特製定本管理條例。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 3 管理職責 3.1 總裁辦是責任追究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計督導實施與責任追究的管理工作,對責任追究的規范性、統一性進行審核管理。 3.2 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負責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 3.3 各部門負責職能許可權范圍內的責任追究並配合總裁辦、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 4 責任行為的定義及行政處分的種類 4 .1 責任行為是指員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公司制度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1.1故意責任行為是指員工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的後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行為。 4.1.2過失責任行為是指員工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結果的行為。員工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構成嚴重過失責任行為。 4 .2 行政處分種類:通報批評、罰款、降級或調崗、降職、開除。 5 責任追究的依據 5 .1 公司范圍內的各類體系文件、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公司管理制度」。 5 .2 公司承包方案、各管理層級簽訂的承包合同、各部門職責劃分、職位說明書。 5.3國家法律法規、管理慣例、行業慣例、基本常識等。 6 責任追究的原則 6 .1 實事求是原則。對員工的故意或過失責任行為,應以事實為依據,准確地認定責任的性質,依照本條例,追究其責任。 6 .2 歷史原則和相近原則。處理結果原則上遵循本條例,如本條例中未規定,則按照以前處理歷史原則和相近原則處理。 6 .3 連帶責任原則。責任追究的范圍除直接責任人外,還包括其直接領導、相關間接領導。授權人對授權不當導致被授權人發生責任事項的,授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6 .4 鼓勵創新原則。公司鼓勵技術創新,對技術創新失敗的損失不追究責任。但技術創新的操作應符合技術管理、新產品開發、工藝改進等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規定,如有違反將按規定追究責任。 7 責任追究的管理規定 7 .1追究責任的事項分類 7.1.1按是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分為有經濟損失事項和無經濟損失事項。 7.1.2有經濟損失事項:因工作失職、玩忽職守或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及不良影響者或顯性潛在經濟損失的事項。 7.1.3無經濟損失事項:存在工作失職、玩忽職守或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的行為,在公司產生了較壞影響,但未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無明顯的經濟損失的事項。 7 .2責任追究 7 .2.1有經濟損失事項的經濟賠償 1)損失事項的分檔:1檔為「一般損失」(1萬元[含]以下);2檔為「較大損失」(1-5萬元[含]);3檔為「重大損失」(5-10萬元[含]);4檔為「特大損失」(10萬元以上)。 2)經濟損失原則上根據各級過失責任界定按下表賠償,單個事項個人賠償部分總額最高限制在當事人年度總收入的15%;嚴重事項,總裁辦可提請總裁辦公會最後裁定。 過失責任事項損失額 (注釋1) (A) 賠償額度 (B) 賠償額度的比例分配(參考) 賠償累進比率(注釋2) 次要責任 主要責任 直接領導責任 間接領導責任 (1檔) 一般損失 ≤1萬元 2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2檔) 較大損失 >1、≤ 5萬元 2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3檔) 重大損失 >5、≤ 10萬元 1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4檔) 特大損失 >10萬元 1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注釋1)過失責任事故損失額: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調查、處理該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費用,責任事故損失額由總裁辦根據情況確認。 (注釋2)累進比率賠償定義:損失金額先按1檔計算賠償比率,超出1檔部分按2檔計算賠償比率,超出2檔部分按3檔計算賠償比率,超出3檔部分按4檔計算賠償比率。例:某人造成公司損失11萬元,責任賠償額計算為=1萬*25%+4萬*20%+5萬*15%+1萬*10%=1.9萬。 備註:1)壞賬損失責任追究按《應收款管理制度》執行; 2)積壓物資報廢損失責任追究按《積壓物資管理辦法》執行。 3)故意所為導致的責任事故,當事人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外,還可處以損失金額1倍以內的經濟賠償或經濟扣罰。 4)事故發生後,通過當事人自身的積極努力主動挽回的,且實際款項已劃入財務賬的,損失額可以從確認的額度中扣除,但由責任追究或其它部門通過其它途徑挽回的除外。 5)當事人拒絕履行經濟賠償責任的,賠償款從其在公司可獲得但尚未分配的一切利益中直接扣除。 7 .2.2無經濟損失事項的經濟扣罰 對於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A、B類事件(見附件1、2)(如違規違紀操作、盜竊未遂、暗中服務或投資商業競爭對手等)對相關責任人按問題輕重給予10~3000元的經濟扣罰: 1)問題較重: A類事件,1000~3000元, B類事件500~1000元; 2)問題較輕: 與A、B類比較情節較輕,酌情扣罰10~500元 7 .2.3行政處分 7.2.3.1行政處分與經濟賠償或經濟扣罰同時執行。 7.2.3.2對故意或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或有A、B類事件行為的,視具體情況分別執行以下行政處分:通報批評、降級、調崗、撤職、開除。 7.2.3.3對違反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予以開除。 7.2.3.4由於責任事故被開除的員工,不得再次聘用。 7 .3責任追究中從輕或從重處理要求 7.3.1對當事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處理的幾種情況: 1)積極配合責任追究部門追索損失,並且實際追索金額不低於利益損失金額50%。 2)責任事故發生後,調查程序啟動前,主動講明真實情況,或主動提供重要線索,檢舉揭發其它正在進行的責任事故,經查證屬實。 3)檢舉揭發其它已發生但尚未被查處的責任事故,協助處理機構調查、取證並取得實質性進展。 4)調查(法務、審計)程序啟動後,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同時採取切實可行的行為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 5)事實證明當事人完全不是故意,而是工作中的過失造成的損失,可以視情況酌情降低處理。 7.3.2對當事人應從重、加重處理的幾種情況: 1)採取諸如拒絕提供資料、毀滅證據、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撓責任追究部門與人員正常的調查工作。 2)對調查人員、舉報人員、證人、申訴人實施威脅、利誘、打擊報復等行為。 3)一年內就同一問題受到二次及以上處分。 7 .4 責任追究處理程序 7.4.1責任追究處理文件審批程序 1)總裁辦(審計督導)負責的:審計督導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總裁辦主任審核→執行副總裁批准→總裁批准。 2)其他部門: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主管總監審核→執行副總裁批准(如開除應經總裁批准)。 7.4.2批准後的責任追究處理文件由總裁辦公布或傳達至相關人員。 7.4.3責任處理的執行 1)對於各種經濟處罰和人事的降級、開除等行政處分,在下發處理通報後,由總裁辦負責執行和監督。 2)對責任事故應負責任並有重大嫌疑的當事人,在責任追究部門介入調查後尚未獲得足夠證據或尚難完全推定其行為責任前,為防止責任確定後難以執行,總裁辦、財務部等應根據有關指令暫時凍結當事人各項利益的發放。 7.5.4 處理文件由總裁辦歸檔。 7 .5其它事項 7.5.1對於本管理條例及附件中的A、B類事項未明確列舉但發生了的責任事項,公司可臨時作出裁決,但相關責任追究應符合本條例所制訂的原則。責任事項處理完畢應及時根據實際處理程序修訂補充本管理條例。 7.5.2責任界定時,若其它相關制度規定與本條例不相符時,以本條例的規定為准。 希望採納, 謝謝1
Ⅵ 買賣房屋要注意哪些問題
買賣房屋要注意的事項:
1、 明確房屋的權屬
凡是產權有糾紛的,或是部分產權(如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共有產權、產權不清、無產權的房子不要購買,以免成交後拿不到房屋產權證,同時也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特別要注意產權上的房主與賣房人是否是同一個人。在驗看產權證時,一定要查看正本並且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此產權的真實性。
2、 注意房屋結構
二手房的房屋結構比較復雜,需要了解房屋建成的年代、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是否與產證上註明的一致,房屋布局是否合理、設施設備是否齊全、完好等情況,更要詳細考察房屋的結構情況,要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
3、 選擇正規中介機構
選擇正規中介機構是很有必要的,要選擇經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已取得執業資質的中介公司,要親自到中介機構辦公場所進行考察。
在委託中介機構代理之前,要詳細詢問中介公司都能確切地提供哪些服務項目、如何收費、未能成交如何退款、買賣雙方發生糾紛中介公司有無能力負責賠償損失等。
(6)處分文本擴展閱讀
買賣房屋簽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合同要正規
自行交易的二手房,可以從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上下載二手房買賣的合同範本,具體簽約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範本的基礎上做改動。
二、必須所有產權人到場簽字
根據相關規定,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需要注意房本登記上是個人所有還是夫妻雙方所有,如果有共有人不同意的買賣合同則是無效的。
簽合同之前做一次產權調查,簽約時要所有產權人全部到場簽字,並核實所有人的身份證件。如果有產權所有人不能來簽約,則需要求此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
三、確保基本信息真實有效
簽字之前確定房產證、身份證、簽署合同人要統一。基本信息以產權證上註明的為准,包括地址、門牌號、面積、戶型等等,一定要嚴格填寫。
四、簽合同時需要重點關注
簽署合同時需要核對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尾款、付款時間、付款條件、稅費誰來承擔等做出詳細的規定,簡單說就是一切和錢有關的環節,都應該寫入合同。
二手房還要注意確定交房的時間和條件,物業費、水費、燃氣費、電費等生活費用要提前寫入合同,如果有拖欠要寫清楚何時交清,如果發生糾紛算誰的責任等。
五、明確違約責任
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必須明確違約責任。每項主要義務都要有一一對應的違約責任,最好直接定下具體數額的違約金。
六、注意合同中有無霸王條款
合同是房產交易最重要的文件,一定要逐字逐句搞清楚,一些地方可能隱藏有霸王條款。
七、保留所有證據
買套二手房過程漫長又復雜,即便白紙黑字地簽了合同,但只要沒有過戶,房東都有可能毀約。建議一開始就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一旦發生糾紛,也有助於維護自身權益。
Ⅶ 復制第二段文本使之成為第三段,在第三段文本中的「但是….」處分段。 什麼意思啊
把第二段復制一遍 另成一段 就變成了第三段 然後在這段中的但是處再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