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紀律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⑴ 黨員違反哪些組織紀律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有:
第六十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一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並認真檢討的,可以免予處分。
⑵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受到什麼以上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⑶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新修訂的《條例》,著力於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全面系統地梳理了黨章中有關紀律的要求,並體現在具體的規定中。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違紀行為的規定,均新增了體現黨章要求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政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新增了對「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和「對抗組織審查」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要求,新增了對「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組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的要求,新增了黨組織「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關於黨員應當履行「對黨忠誠老實」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規定請示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廉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的規定,將原《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8個禁止」「52個不準」的規定大都吸納到新修訂的《條例》中。根據黨章第二條關於「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謀求特殊待遇」「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和濫發津補貼」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群眾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關於黨員應當履行的「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對群眾正當訴求能解決而不解決、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八條每個黨員都必須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的規定,新增了對「違反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公開規定,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對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的規定,新增了對「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工作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一條對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照規定給予處分」「不按照規定落實處分決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二條關於「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和公共財政資金審批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義務,新增了對「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的秘密」「私自留存黨組織的資料」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生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等義務,新增了對「奢靡之風、享樂主義、追求低級趣味行為」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⑷ 違法哪六項紀律情形將給予黨紀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版定和決定及其認權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⑸ 有哪些行為屬於對抗組織審查,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新修訂的《條例》,著力版於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全面權系統地梳理了黨章中有關紀律的要求,並體現在具體的規定中。與原《條例》相比,
新修訂的《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違紀行為的規定,均新增了體現黨章要求的紀律處分條款。
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哪些行為要受到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6)違反組織紀律應當給予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⑺ 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哪些組織紀律將給予黨紀處分
《紀律處復分條例》第七制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