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基本原則
❶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和處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依據其違紀情節的輕重,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
一、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
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 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 替警告處分。
二、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
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對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所擔任的職務予以調整或降職、免職,不應視為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也不應視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附加懲處,而是屬於正常的幹部調動和任免他用。一般情況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不影響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
三、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
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嚴 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 務包括:各級黨委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 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 撤銷某一具體職務。
四、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
這一黨紀處分適嚴用於嚴重違反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 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但不是附加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五、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
適用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
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 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 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處分的基本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1)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基本原則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制定原則與任務: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❷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哪些基本原則
處分犯錯誤黨員的目的,是幫助其改正錯誤,嚴格禁止用違犯黨紀國法的手段對待那些犯錯誤的黨員。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以下基本原則:
(1)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黨內,每個黨員無論從事何種工作,擔任什麼職務,在黨的紀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須受到黨的統一的紀律約束,不允許有任何特殊,誰違犯了黨的紀律都應該受到應有的處分。
(2)嚴肅慎重和區別對待:嚴肅慎重,就是對犯錯誤的黨員必須嚴格執行紀律,但在具體處理、確定量紀標准時,又要十分慎重,決不可草率從事。區別對待,就是要在弄清黨員所犯錯誤的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錯誤的性質、情節、後果及本人的態度和認識,區別不同情況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待犯錯誤的黨員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把錯誤事實弄清楚。
(4)堅持民主集中制:處分黨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決議,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不允許個人決定處分黨員。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在執紀工作中,懲前毖後,就是指對違犯了黨紀的黨員,一定要不講情面地指出其錯誤,一定要按照黨紀的規定給予恰當的紀律處分,以便使後來的人們引以為戒,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治病」的目的,是為了「救人」,任何犯錯誤的黨員,只要他不諱疾忌醫,不堅持錯誤,積極改正錯誤,就是好同志。
❸ 對於違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堅持什麼基本原則
給違紀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時必須根據所犯錯誤性質,違害影響程度給予不同的處分,但必須堅持治病救人警惕再犯的基本原則,不能一棒打死。
❹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關於處分學生的具體方式在教育部的一些規章和規章性文件中作了規專定。
1984年2月22日教育部屬發布了《 關於高中建立學生檔案的暫行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處分」系指校級記過以上的各種處分,包括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以及公安機關的拘留、少年管制、勞動教養等。
1992年3月12日國家教委發布的《職業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或多次犯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要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有6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
由此可見,我國對學生的處分方式有6種。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屬於行政處罰,不屬於學校處分的范圍。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這6種處分方式都適用,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一般只適用於前4種,即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
❺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哪些原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5)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基本原則擴展閱讀:
從紀律處分原則看黨的紀律建設:
從1988年到2018年的30年間,《條例》從無到有,從起草、試行到修訂、再修訂等,歷經多個階段,見證了黨規黨紀的一般發展脈絡。《條例》制定、修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
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一方面,黨章是我們黨的總規矩,明確提出了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等,是人民群眾認識黨、了解黨最直觀的載體和最重要的途徑;另一方面,黨章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中居最高位階,是處理黨內關系的根本依據。
在黨的紀律建設中,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要求其他任何黨規黨紀在具體條文規定中不僅不能違背黨章的基本原則、與黨章相抵觸,而且應當細化、完善黨章的基本原則,實現其他黨規黨紀與黨章的積極協調。
❻ 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要堅持哪些原則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2、黨紀面前一律平等。
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
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4、民主集中制。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11章、133條,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❼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的原則。(2)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4)堅持
民主集中制
的原則。(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