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紀律處分決定
⑴ 黨紀處分決定 怎樣給被處分的黨員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專全體黨員及其本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⑵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執行處分決定有哪些規定
依據有關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有以下的規定:
1.一般應在一個內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容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負責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宣布時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做好相應的思想教育工作,並請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寫意見。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2.同時,處分決定通知及處分決定書要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有關部門負責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及時予以辦理。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⑶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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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程序的注意事項:
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於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⑷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需票決嗎
黨章第42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⑸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該要做到的什麼
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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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原則: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⑹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
六個月。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6)黨員紀律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⑺ 黨員處分決定範文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
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⑻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第一條為了准確地貫徹黨章第四十一條中關於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的規定,有效地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正確地執行黨的紀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作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必須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本人見面。
第三條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是指經黨的支部委員會研究起草,黨支部大會尚未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文稿或上級黨委、紀委直接討論決定起草的處分決定文稿。這種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犯錯誤黨員的自然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
第四條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是指黨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經過審核作為處分依據的事實材料。這種材料,要隱去檢舉人、揭發人、證人的姓名。
第五條對事實情節簡單的案件,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寫得完整、具體,已包含所依據的錯誤事實的,可以不另寫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只將處分決定文稿同犯錯誤黨員見面即可。
第六條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時間,由黨支部大會討論處分決定的,在支部大會討論處分決定之前;由上級黨組織直接討論處分決定的,在上級黨組織正式決定之前。
第七條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本人見面的形式,對有閱讀能力的,給本人過目;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向其宣讀。
第八條黨組織至少委派兩人,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犯錯誤黨員如沒有不同意見,應分別在這兩份材料上簽署「同意」;如提出不同意見,負責同其見面的人員應在記錄中如實反映。犯錯誤的黨員有書寫能力的,應將自己的意見寫成書面材料。
第九條負責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黨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對犯錯誤黨員提出的不同意見,必須認真研究,進一步核實。對合理的意見,應予採納;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第十條由於犯錯誤黨員本人在國內脫離組織長期外出不歸或叛逃、出走在國外,黨組織無法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的,也可以不履行材料見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