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處分
㈠ 共有人處分共有的財產,應如何進行
現實問題
謝某與馬某是夫妻,在結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了一套四室兩廳的房屋居住,幾年後房價漲了很多,比當時購買時多100萬元,謝某因此想將該房屋賣出,但是遭到了馬某的拒絕,謝某想知道賣房是否必須經馬某同意呢?
律師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某種共同關系,對同一個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共有關系。謝某與馬某對於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於雙方的夫妻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對於謝某和馬某來說,基於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須要兩個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㈡ 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時是否有效
共同共有有未經另一共有人同意處分共同房屋的行為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對價且辦理房屋變更過戶手續的除外,共有人權益受損的可以向侵權人追償。
㈢ 房屋共有人的處分權包括什麼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內承擔的義務。共有房屋容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房屋共有人處分權包括: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
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
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
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㈣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處分需要經過哪些人同意
物權法里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里規定的權利是只包括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內分所有權和因容共同關系產生的社員權三種權利。但實際生活中確實存在著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指由特定的人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排他性的使用權。他的確定應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是以開發商與業主購買建築物時的合同進行約定,如業主購買映業主共享的車庫。二是業主大會同意與第三人或者其中的一個業主簽署專有使用權進行約定。
㈤ 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合同法第51條 和第58條 ,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的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㈥ 7、處分共同共有財產,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對不對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首先,這個說法是不對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此處的三分之二後面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是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因此,在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時,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是必備的法定要件,如果其中任何一共同共有人表示不同意該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㈦ 共有財產問題: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會造成怎樣的法律效果
侵犯他人利益可以找民事協商解決
㈧ 遺產分割前 共同共有 部分共有人如何處分
對於一份遺抄產,若其屬於共同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一方有權要求分割自己應佔有的份額,剩餘部分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發生繼承。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子女撫養,財產繼承糾紛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到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咨詢深圳最好的離婚律師。
㈨ 房屋共有人的處分權指什麼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內義務。共有房屋容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房屋共有人處分權包括: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
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
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
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告該買賣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