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違規怎麼量刑
1. 村官貪污二萬塊錢如何判刑
村官抄貪污的情況很少,只有在襲某些特定的、代替政府執行公務的行為中才可能發生,比如征地拆遷的賠付等,其他情況下是侵佔,不是貪污。按照現在的貪污賄賂罪行判罰來說,最高2年左右吧。不過一般退賠贓款情況好,再找點比如自首之類的從輕情節的話,判緩刑應該是可能性最大的。
2. 村官受賄200元可以判刑嗎
200元太少了吧 算是情節較輕的 一般就是接受上級批評之類的 以下是參考法律條文: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3. 在中國被判刑的人能不能當村官書記呢
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原則上是可以當村支書的。
村支書是我黨最內基層的黨組織村黨支部的容書記。村支書一般由村黨支部黨員選舉產生,如有特殊原因則由上級黨組織委派。
村支書是村黨支部書記的簡稱。村黨支部為我黨最基層的黨組織。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政府組織。全稱為:村民委員會。村委會主任由村民民主選舉。村支書由村黨支部黨員選產生,特殊原因由上級黨組織委派。
4. 村官受賄五千如何判刑
作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收受財物.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就可構成受賄罪,不論其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
5. 刑事犯罪釋放人員可以當村幹部嗎
不宜當村幹部。
雖然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在實踐中,各省對村幹部候選人進行了限制,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不宜作為候選人。
以射洪縣為例:
該縣出台的《關於認真做好第十屆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提名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1、受開除黨籍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2、選前3年內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3、組織或參加非法宗教活動、聚眾賭博,或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等干預村(社區)正常工作的;
4、擔任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幹部期間,因長期不實行村(居)務公開、侵佔集體土地和資金以及個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眾集體上訪的;
5、煽動、組織群眾非法集體上訪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6、違反村(社區)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行為,經審計發現有經濟責任問題的;
7、現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3年任期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8、其他不適合擔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的。
其中第一條明確指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宜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5)村官違規怎麼量刑擴展閱讀:
「剛出獄就當選村主任」帶來的警示
2015年6月22日,媒體報道了河北滄州「6.20」槍擊案的最新進展,同時披露了更為詳細的案情:被害者龔某系刑滿釋放人員,2014年底剛剛出獄,2015年初就在滄縣代起營村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獲得800多選票中的500多張,當選為村委會主任。
槍擊案後,據死者家屬說,龔某曾因「混社會」數次入獄,在滄州有一定名氣,此次被槍擊疑是遭仇家報復。
槍擊案的具體原因,仍有待警方深入調查。但一個因「混社會」數次入獄的刑滿釋放人員,剛剛出獄就當選村委會主任,不可避免引起輿論熱議。
據悉22日上午當地相關部門也將村幹部、村民代表喊到鄉里,調查龔某是怎麼當選村委會主任的,調查選舉過程中有無恐嚇、賄選等行為。而村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副主任則向媒體辯稱,因龔某以前回家不多,對他以前的情況不太清楚,他「一心想把村裡建設得更好,因此贏得支持,當選為村委會主任」。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只要是本村村民,沒有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在村委會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然而,該法同時也規定,應「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不論從法律精神的角度,還是從農民所期待的「村官」為人標准,剛剛出獄的「混社會」者居然當選村委會主任,絕非正常現象。因此,在迅速偵破槍擊命案的同時,也要徹查命案中暴露出的這一異常現象。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基本政治制度。從199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修訂後的村委會組織法算起,十幾年來的實踐表明,村民自治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由於對村委會選舉的相關立法、操作程序、監督體系等方面的不完善,近年來,拉票賄選賄選、地方宗族勢力和黑社會勢力介入等不規范選舉行為時有出現,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正常開展。
從滄州這一案例就可看出一些端倪。明明龔某因「混社會」在滄州都有一定名氣,且數次入獄。但作為同村人的村黨支部書記和其他村幹部,竟然聲稱對他以前的情況不太清楚,這樣的情況無法想像。
退一步講,即使真的不太清楚,把一個不知底細的人選為相當於一村之長的村委會主任,把負責全村土地及其他財產以及治安、教育等的大權悉數交出,如此的村委選舉簡直如同兒戲。而當地上級相關部門,出事之後才想起調查龔某是怎麼當選的,說明此前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也存在不察失職。
除了做好選舉工作,相關部門還要引導村民,依法讓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村民自治的「四個輪子」一起轉。制訂嚴格的決策程序與管理制度,認真監督執行,切不可一選了事。尤其是要按照日前召開的農村基層黨建工作座談會的要求,不斷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強化政治引領功能,健全村務監督機制,保證村民自治依法進行。
只有封堵一切可能的制度漏洞,嚴格地依法依規辦事,第一保證「問題人員」不當選,第二保證心術不正者即使偶然當選也無法做壞事。「剛出獄就當選村主任」這樣離奇的亂象才會有效遏制,真正順乎民意、干凈正派、年富力強的村委班子才能產生並發揮作用,良好的鄉村政治生態才會培育形成。
6. 村官貪污三萬坐牢多少
貪污三萬,涉嫌貪污罪,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內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容役,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7. 村官職務侵佔低保金2萬元後又如數返還(還未被調查時)按照法律應該怎麼判決有沒有量刑
這種案情,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一、案件的性質,可能涉嫌貪污罪。
低保金是國家財政支付的,在村官管理保管過程中,並未改變其公款的性質,按照刑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村官涉嫌貪污犯罪;而不是職務侵佔罪,這二個罪名是不一樣的,貪污罪量刑更重。
二、被調查前,如數返還。案件性質又可能是挪用公款罪了。
本人就是檢察機關反貪局的,就你說的情況,太過簡單,因不掌握具體案情,無法准確下結論。按你說的,案件性質好像又是挪用公款了。這種情況下,又按挪用的用途不同,要分三種情況,如果是用於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法律規定只要挪用了,就構成犯罪;如果是用於個人生活的,那必須達到三個月的時間才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宜按犯罪立案偵查,首先涉案數額不大,另外在被調查前主動歸還了。雖然司法解釋規定,挪用1萬,貪污5千就可以立案了,但現在經濟發展了,這個立案標準是1997年定的,在實踐中,一般是作為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的。
因為涉及低保戶,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則必須嚴懲。如果立案偵查,案件如果移送到法院,一般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視情也可以判處緩刑。
如果當地以職務侵佔罪立案,這是一個明顯的錯誤,本身前年就處理過同類案件,涉及低保金發放的,要定罪也是貪污罪,難道背後有人在搗鬼?
8. 十五年前當村官貪污現在被人舉報還要判刑嗎
如果貪污數額不是特別巨大,則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訴;如果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則追訴期限20年,應依法判刑處罰。
1、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9. 村官貪污村民集資款5萬以上應該怎樣量刑
根據刑抄法以及,2016年貪污賄賂司法解釋襲的規定,貪污罪現在是3萬塊錢作為定罪標准,20萬刑期是三年以上,也就是說貪污5萬的話,會是剛剛夠罪。但是你說的這種情況不一定能構成貪污罪,因為村官不一定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但如果不構成貪污罪的話,還有其他的罪名,比如說職務侵佔。這個要看具體的情形
10. 村官違紀違法司法局會判刑嗎
如果構成犯罪才會判刑,如果不構成犯罪僅僅存在普通的違紀違法行為,那麼會有相關的要關對其作出處罰決定。
如果構成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還要經過法院最後才能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