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買房違法
Ⅰ 為買房避稅假離婚違法嗎
為了自復己的私利騙取離婚制證是違法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離婚。 但「假離婚」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民事案件,沒有訴訟,就沒有人主動追究。對於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由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之後,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第25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Ⅱ 假離婚買房子違法嗎
一般來說,假離婚買房的行為是不違法的,但是,可能會面臨一些不利內的後果。考慮到雙方辦容理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後,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如果雙方事後因這套房產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於房產的權屬問題,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占據有利條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此外,假離婚買房,鑽了國家政策空子。一般情況下很難查出,因此也不會追究什麼責任。但是假離婚隱患很大,有不少弄假成真。即使將來復婚或者離婚後仍然居住在一起,經查實會追究責任,也就是取消二套房優惠,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Ⅲ 假離婚買房的後果有哪些
孫文軍與鄰村女青年小梅經人介紹認識,戀愛期間感情很好,1978年兩人喜結良緣,婚後雙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孫文軍到外地做生意發了財。孫文軍謊稱自已未婚,並與小紅談起了戀愛。1990年,當小梅發現丈夫另有新歡時,多次勸告無效。此時,孫文軍為達到與新歡結合的目的,欺騙小梅說:「我與小紅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紅現在已經懷孕了,她說我如果不與她結婚,她就告我強奸罪。看在我們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們先協議離婚,等以後我再想辦法與你復婚。」小梅信以為真,為了丈夫的未來,答應與丈夫協議離婚。協議時丈夫只承擔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小梅與孫文軍到市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手續。此後,善良的小梅一直等著丈夫復婚,一年過去了,孫文軍再也未回到這個家庭。急於復婚的小梅找到了孫文軍,孫文軍一反常態,否認與小梅的離婚是假離婚,並告之與小紅已結婚並且生有一個男孩。此時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騙,於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要求宣告其離婚無效。
問題:該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本案涉及假離婚的問題。假離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雙方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行為。假離婚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二是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
對於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離婚登記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之後,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對當事人弄虛作假、串通,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騙取離婚登記的,根據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並宣告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持離婚證與他人結婚,應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均已再婚,一方或雙方要求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後可宣布其離婚無效和收回離婚證;對於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一方當事人持調解書與他人另行結婚,應承認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復婚後,應駁回其復婚請求。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另行結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對本案的處理,婚姻登記機關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梅與孫文軍合謀搞假離婚,視法律為兒戲,弄假成真,現孫文軍又與他人結婚,離婚與結婚都已辦理了法律手續,小梅應承擔後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文軍用欺騙手段,使小梅與其離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宣告離婚協議無效,恢復與孫文軍的婚姻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盡管孫文軍欺騙小梅而離婚,但他與小紅的結婚是雙方自願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採取簡單的方式處理這一問題。如果對孫文軍進行批評教育,並對小紅揭開事實真相後,孫文軍和小紅都同意離婚,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依法解除現在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不同意離婚,則應承認其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但應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調解協議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記機關最後採取了第三種意見。經查明小紅並不知道孫文軍通過欺騙的手段與小梅假離婚,現有一個兩個月的孩子,不同意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對孫文軍批評教育的同時,說服小梅正視現實,放棄了復婚的要求。對原調解協議作了更改,按法律規定孫文軍承擔了兩個小孩的撫養費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Ⅳ 辦假離婚證買房犯法嗎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專賣國家機關公文、屬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假離婚證,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假離婚,這個是不犯法的;如果偽造假離婚證,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是屬於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