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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所建

發布時間: 2020-12-02 08:22:00

違章建築的定義補償是什麼

一、違章建築認定的依據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鑒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筆者認為,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應同時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
(一)關於實體法依據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根據法的內容進行劃分的結果,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調整是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內容,以實體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以程序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范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范圍也很廣。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築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二)關於程序法依據
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實體法一樣具有「獨立的價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強建築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導建築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因此,界定違章建築還應結合有關建築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有關建築的建造程序的規定,包括建築法、城鄉規劃法及國務院頒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頒布的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其中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款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二、違章建築處理中的幾個問題
違章建築作為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結果,對違章建築的處理體現在對行為人的處理及對違章建築的處置上。違章必究是一法治原則,否則會放縱違章。正是因為對違章建築處置的軟弱,才導致了違章建築像毒瘤一樣蔓延。
違章建築的存在有著深厚的社會背景,與我國人口多、就業崗位少、人均居住面積、經濟發展不平衡、有關建築管理審批不規范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鑒於這些原因,筆者認為,對待違章建築應當區分形式違法和實質違法。形式違法是指僅僅違反程序法的建築物的建造,實質違法是指違反實體法且情節嚴重的。對建築物的拆除是對物權的排斥,與物權法定相對應,屬於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對違章建築拆除處罰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條第(七)項法律保留事項。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隨意擴大違章建築拆除的范圍,應屬於超越立法權。現筆者對涉及違章建築處理中的以下三個問題略陳管見:
(一)對城市違章建築在拆遷補償中的處理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有人認為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就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就不予補償。筆者認為,這種一概而論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理論依據,更脫離我國實際。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即不動產的公示,通過公示使得該權利成為對世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反之,未經登記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權。舊城區系歷史形成,它記錄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軌跡。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經濟還很薄弱,城市規劃和建設處於低層次狀態,但人口數量不斷膨脹,滿足住房需求總體靠居民自行解決,例如許多舊城區的「棚區」。這種自行解決的住房未經任何審批許可,或為居民遮風擋雨的居所,肩負著政府應當承擔但無力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將其作為違章建築在拆遷時不予補償的做法,無疑會出現難以調和的矛盾。1987年之後的房屋普查登記,由於多種原因,仍然存在遺留的無照房屋存有違章建築嫌疑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進行認定,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有權就該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筆者認為,對於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在拆遷時應區別對待:
(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經成為居民生活的必須,應當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認定其合法性。
(2)1987年之後建造,僅取得部分審批許可的,只要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築物,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里的「適當補償,應當理解為假定合法的市場價扣除補辦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
(3)1987年之後建造,沒有取得任何審批許可的建築物,只要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築物,也應當給予適用補償。這里的「適當補償」,應當理解為假定合法的市場價扣除補辦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及罰款。
(4)1987年之後建造,沒有任何審批許可且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築物,拆遷時不予補償。
(二)對違章建築行為人的行政處罰
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包括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設並處罰款。三種處罰方式看起來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但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比例原則,即違法嚴重程度與行政處罰輕重成比例。筆者認為,對違章建築行為人的處罰具體包括:
1、相對人沒有實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僅違反程序法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的處罰。
2、相對人實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情節嚴重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關於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
一般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具有違章建築處罰的強制執行權,更沒有規定強制拆除權。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傷及無辜,因此,立法機關對行政強制執行權非常慎重,目前我國只有極少行政機關擁有行政強制性。
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沒有強制執行權,並不代表不能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作出責令拆除的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不起訴也不履行且已超過起訴期限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若干解釋》)第87條第1款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業執行。」這兩條規定表明了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執行力,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不停止執行包括當事人自願接受執行、行政機關責令當事人執行和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根據《若干解釋》第88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因此,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且已經超出起訴期限是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雖然法律規定訴訟期間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尚存在司法救濟權期間受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
一、凡屬下列行為之一者,則屬違章用地:
(一) 使用的土地未經市規劃局(或被授權機關)批准,未領取使用土地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許可證的;
(二) 擅自改變用地位置或擴大用地范圍的;
(三) 轉讓、交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
(四) 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
(五) 臨時用地逾期不交還的;
二、凡屬下列行為之一者,則屬違章建築:
(一) 未經市規劃局(或被授權機關)批准,未領取建築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二) 擅自改變經批準的設計施工圖紙施工的;
(三) 擅自改變建築物的規模或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四) 臨時性建築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違章處理辦法:
(一) 經檢查確認屬違章用地或違章建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接到規劃、城管部門的違章處理通知書後,必須立即停工,聽候處理。對不服從制止的,各有關部門應按規劃、城管部門的通知協同處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門吊銷其施工單位的施工證書;開戶銀行停止撥款;供水部門停止供水;供電部門停止供電;房管部門不予產權登記,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工商部門不發或吊銷營業執照;規劃部門停止辦理用地、報建業務,直至結案為止。繼續違章搶建的,要加重處理,強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罰款一千元。對情節惡劣或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者,則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 凡違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並給予罰款,建築物給予沒收或拆除。罰款金額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三百元計算,並沒收其轉讓、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全部違章所得。
(三) 凡違章建築,視其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分別給予限期拆除、沒收或罰款的處罰。
1、經市規劃局審定認為可以保留的,經罰款後可補辦手續。違章建築罰款,按違章建築面積或長度計算。屬臨時性建築,每平方米罰款二百元;屬永久性建築,每平方米罰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築物屋頂違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罰款三百元。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後的私人違章建房,超過三層以上部分及擴大佔地部分,均應拆除,三層以下違章部分每平方米罰款五百元。
逾期交納罰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2、經審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應強行拆除,以料抵工,並予以通報。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勞務費由違章者負擔。
3、對參與違章設計的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處理:對設計單位除沒收其全部設計費外,並給予每平方米罰款十元;對違章施工單位的罰款,按工程總造價的10%計算;今後再繼續違章設計或施工者,在半年內停止承擔任何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情節嚴重者,由市基建辦吊銷其設計或施工證書,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 對違章用地的單位或建設單位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違章個人,視違章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的大小,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行政處分。對違章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罰款,每人五百元.
四、各用地、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應接受規劃部門及城管部門的檢查監督。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阻撓或刁難。各管理區、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應對轄區內的違章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制止。
五、各級規劃和城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六、本辦法原則上適用於寶安縣。
七、本辦法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本市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規
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中心城規劃區違章建築清理整頓處理意見的通知
袁州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市中心城規劃區違章建築清理整頓工作開展以來,市、區、鄉(鎮、街道、場)及各督查組對違章建築有關情況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摸底和分類統計,目前,清理整頓調查摸底階段的工作已基本結束,即將進入集中清理、重點整頓階段。為進一步搞好市中心城規劃區違章建築清理整頓工作,經市政府研究,現將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處理
1、2003年8月25號以後出現的違章建築全部拆除。
2、在近期規劃建設地段以及規劃道路及兩側50米范圍以內的建築,視為嚴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築。主動拆除其違章建築的,按10元/平方米補償拆房勞務費;未主動拆除但近期可不拆的,按10元/平方米收繳罰款,同時簽訂協議,保證城市建設需要時自行無償拆除。
二、關於城鎮居民違章建房的處理
1、未經規劃批准,已辦理了用地手續但未開工的,用地手續一律由原批准單位收回,不得建設。
2、房屋已經竣工的,土地按375元/平方米的標准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房屋按建築面積80元/平方米收繳規費和罰款。
3、房屋還未竣工且不嚴重影響規劃的,可以完善手續,按標准補交出讓金、規費及罰款後繼續施工。4、在規劃控制區內、72平方公里中心城區外(主要是宜湖路兩邊),城鎮居民建房按中心城區內的標准處理。還未完工的,停止建設,允許將在建房屋轉讓給本地農民,按農民建房的規定進行處理。三、關於農民(含菜農)違章建房的處理
1、未經規劃批准辦理了建房手續還未開工的,用地手續由原批准單位收回,確需建設的,按農民建房管理辦法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當地農民(含菜農)符合一戶一宅要求,房屋已經建成,並佔用非耕地的,按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佔用耕地的,按10元/平方米補辦佔用手續;所建房屋按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收取工本費和罰款。還未完工的,按標准交納費用和完善手續後,方可繼續建設。
3、當地農民(含菜農)超過一戶一宅標准,或者是外地農民在規劃區內建房的,按城鎮居民的標准進行處理。
四、關於拆遷戶建房的處理
經核實,確屬拆遷戶本人在規定的拆遷安置用地內建房的,土地按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房屋按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收取費用。拆遷戶不在規定的拆遷安置地內建房,或者不是拆遷戶本人建房的,不享受拆遷戶政策。
五、關於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
1、違章建築分類不明確的,各督查組要及時到市規劃局進行違章建築類別認定。
2、未經規劃批准、有關部門辦理了建房手續的,所建房屋一律由原批准部門負責按規定處理,需要拆除的,要按時拆除,需要補交費用和罰款的,必須及時上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否則,將由財政直接扣款,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3、所有違章戶必須按時接受處理,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費用,否則,一律進行加倍處罰。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Ⅱ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築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築,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2)違章所建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因為對違章建築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築有什麼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築損害索賠案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築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於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築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築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繫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築,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築的侵害也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於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Ⅲ 什麼是違章建築

有違章建築拆遷糾紛的可點擊頭像右側可見聯系方式詳細咨詢。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Ⅳ 什麼樣的房子算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復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制況: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Ⅳ 請問違章建築的認定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你這樣的不算違章 ,因為你的建築是原來的,你沒有私自搭建建築物

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Ⅵ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違章所建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Ⅶ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什麼單位負責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現實情況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1、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7)違章所建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城市建築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確定產權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認定為違章建築。並且,只要房屋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後,可以補辦手續,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Ⅷ 違章建築在什麼情況下可辦理規劃許可

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編輯本段]違章建築的權屬問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享有所有權,即使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未經過政府部門的許可,但其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因為是違章建築而得全部否認,只是這種權利因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應該是有瑕疵的所有權或者說不完全的所有權。然這種觀點對於所謂所有權的概念與意義有嚴重的曲解。所有權是一種全面的概括的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是一種統一的支配力,並不是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各項權能的簡單的量的相加。黑格爾也說過:僅僅是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佔有,是與物本身的所有權有區別的。……所有權本質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權。「[1]而按照現代民法理論,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權,就不是所有權[2].所以說,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權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權一說,認為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權也是不科學的。
另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不能享有所有權,但應該享有使用權。因為一般違章建築人建造房屋後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別人不得侵犯其對違章建築的佔有與使用。然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是不正確的。梁慧星教授認為關於使用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須將其與實際生活中的「使用」一語區別開來[3].所謂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對物加以利用。實際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權人,此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況,那就是無權使用。而使用權是基於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不存在所有權便失去了所謂使用權的意義。而上面所認為違章建築人享有對違章建築的使用權的觀點,便是混淆了使用權能與現實生活中的「使用」一語,也是不正確的。
關於違章建築的歸屬與利用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不動產說。即認為違章建築為不動產,建築人享有產權。(2)動產所有權說。即認為作為違章建築整體,因其違法性,所有權及其他派生的權利不得承認,但構成違章建築的建築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護。(3)佔有說。即認為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建築人可以對建築物可以自己佔有與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動產說是不可取的,這里不再做贅述。而動產所有權說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卻也有一定的缺憾,。這個將在後面的侵權索賠問題中具體討論。而筆者更贊同的是第三種觀點,佔有說符合物權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權利。「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佔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不管佔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就可以構成佔有。」[4]佔有可以是有本權的佔有,也可以是無本權的佔有。而在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於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佔有,並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
在這里還要順便討論一下違章建築的拆遷問題。前面提到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就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筆者也批評了這種觀點的不科學性。因為在指導實務中,這種觀點將會引起很大的差錯。中國經濟時報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違章建築」僅僅表示他的建築違反了地方政府(大多為城市規劃局)的相關規定而地方政府並非立法機關,政府文件僅僅是行政法規,而並非國家法律,而認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必須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的。「[5]該文有個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既然是合法財產,便不得隨意沒收,當政府拆遷時,也得給予補償。該文的立足點就是筆者上面所說到的對」違章建築「的不科學定義。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也不存在權利。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觀點,如果違章建築的拆遷也需要補償,那對國家又會有怎樣的負擔,國家又是否需要為公民的非法行為所帶來的損失埋單?公民不但不會因為自己的違法活動而承擔責任,甚至還可以獲得補償利益,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編輯本段]違章建築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
隨著時常經濟的發展,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一些違章建築的租賃糾紛,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關於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多有爭論。一種觀點認為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首先,我國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出租人應該是出租物的所有權人;其次,因為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建築的佔有,還可以附帶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因而違章建築人也可以把建築物出租而獲得收益。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可取的。首先,雖然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應該是所有權人,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卻明文規定了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該是出租物的所有權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也都有明文規定違章建築不得出租。所以可以說,我國的立法例是不承認違章建築租賃合同的效力的。其次,從佔有方面來看,,按許多學者的解釋,羅馬法上的佔有隻是一種事實狀態,它是「一種使人可以充分處分物的,同物的事實關系,它同時要求具備作為主人處分的實際意圖。『佔有』這個詞的含義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種對物的事實的控制。」[6]而德國學者耶林也認為佔有不同於所有權,「所有權應由法律做出保障,佔有是通過事實關系來保障的。」[7]所以說佔有並不是一種權利,也不可能衍生出使用與收益的權能,從使用角度看,與前面所說的,也只是一種事實狀態,是一種無權使用,與所有權之使用權能是不相同的,而所謂收益,因為沒有權利依據,也是一種不當得利。綜上所述,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應該是無效的。
但就目前中國的關大農村來看,很多農村為了發展經濟,積極招商引資辦廠,沒有經過任何規劃、報批、報建,建起了大量的廠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廠房出資他人(多為台商、港商)合作辦廠,實際上是出租廠房收取租金。從上面的縫隙來看,這樣的租賃行為是非法的,不應受法律的保護。然而現實中,農村集體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這種違章建築出租獲得的,村民的分紅也就靠這一塊。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賺足了錢後,有的長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債務要集體來背。這種現象目前較突出,起訴到法院,法院又無法依法保護,村民怨氣大。法院處於一種兩難境地。一方面,不能明知是違法建築出租,也給予保護。另一方面,法院作為地方經濟秩序與經濟穩定的維護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因為法院的依法辦事導致村民對法院的工作的誤解,是任何法院工作者所不願看到的。對類似的案件,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究竟如何處理,似乎是困擾法院的一個難題。然而從宏觀的依法治國觀念來看,這類問題並不難處理,法院並不是簡單的地方經濟的維護者,而應該是整個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只是在處理這類問題的手段與措施上,應該靈活、機動,應該對當事人曉之以禮、動之以情。另一方面,依法辦案對於遏制當前農村正盛的違章建築之風也是有很大好處的。
[編輯本段]違章建築租賃中的租金問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租金應該適當保護。即認為雖然租賃合同應該無效,但實際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者場地,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仍應給予一定的補償。而且因為租賃合同的無效不像買賣合同,可以返還,租賃是一種事實行為,租賃合同是一種繼續性合同,當宣告無效時也沒有朔及力,利益無法返還。在計算補償費標准時可以按照房管部門評定的租金標准計算。但筆者認為,不管採用何重計算方法,只要對於出租人的租金要求予以了支持,就是等於承認了違章建築租賃合同的效力,承認了違章建築的合法性。從本質上說,違章建築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並不是所有權人,其也不享有租金的請求權。這是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不同於一般租賃合同的地方。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是沒有本權的租賃合同(排除國家沒收違章建築後的租賃),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並不當然享有租金的請求權。因此筆者認為,對於違章建築出租的租金應該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對非法活動的所得予以收繳,以懲罰亂租、沖擊、擾亂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的行為。這個措施從法理上講(違章建築違章的本質)以及避免承租人的不當得利也是合適的。再回到上面說的中國農村的情況,從村民角度看,這樣的措施從感情上講也是難以接受的,但正如前面所說,法院的職責是依法辦事,而且這樣處理對於遏制違章建築之風,維護農村經濟的良性發展也是更有利的。
[編輯本段]違章建築的侵權索賠問題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然當違章建築遭受侵害,當事人向法院提請訴訟時,又應該以什麼為理由與根據呢?前面有說過有一種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人對於違章建築中的建築材料等享有動產所有權,從這個觀點出發,當違章建築遭受侵害時,受害人就可以提請侵權之訴。但是提請侵權之訴並不能真正保護違章建築人或佔有人的權益,因為動產所有權說只承認建築人對於建築材料等的權利,卻不能保護建築人以及某些情況下後來佔有人對整個違章建築的利益。因此這個觀點是不可取的。而筆者認為可以提請佔有之訴。對於違章建築,盡管不能產生權利,但可以佔有之(一般是建造人)。那麼,如前面所說,佔有隻是一種事實狀態,不是權利,更不是物權,如何能夠獲得物權法上的保護呢?有學者認為,佔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體現了財產秩序,佔有的現狀也構成了一種社會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護佔有,並不一定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的保護,而是為一種維護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8].我們認同這種觀點,正如周枏先生所指出的:佔有在羅馬法上受令狀的保護,其真正的目的在於制止暴行,維持秩序,佔有具有特殊地位不過是間接「沾了光」,如果真的以保護佔有為目的,則佔有令狀早該成為對物訴訟,不可以對任何持有物件的人提起了。「
[9]為了達到維護經濟秩序這一目的,法律要對佔有線裝進行維護,制止採用各種暴力侵奪他人的佔有,包括不法佔有的行為,以貫徹佔有制度所體現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變佔有的現狀」的原則。其實從佔有角度出發,也是上面所討論的行為人侵害違章建築需負民事責任的根本緣由。
但需要注意的事,違章建築的佔有之訴與一般的佔有之訴又有所區別。首先,當事人向法院提請佔有之訴時,並不能要求行為人恢復違章建築的原狀,或者說法院不能支持恢復原狀的請求。因為違章建築由於本身的違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沒收,也就是說法律不允許它的存在。在違章建築被毀損後,如果法院支持重建違章建築的請求,則顯得荒謬了。其次,違章建築受侵害後的賠償范圍也有其特殊性,因為違章建築的違法性,行為人所侵害的並不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所以,賠償的數額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額賠償,而應當是部分賠償,即只對擅自毀損行為擴大的損失,進行適當的賠償。
另外一個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務中,當違章建築受到他人的不動產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不動產時,很多都是主張適用相鄰關系的規定。然而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權利。可見相鄰關系的主體不管是公民還是法人都必須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不動產享有民法權益。顯然,由於違章建築物不能產生所有權也不能產生使用權,因此解決此類糾紛也不能適用相鄰關系的相關規定。
【溫州律師】http://www.lawtime.cn/wenzhou

Ⅸ 違章建築包括哪些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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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4)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Ⅹ 違章建住宅哪五種不能拆

一、建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認定違章建築是行政部門的職責,強行拆除違章建築,也是執法部門的職權,且要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擅自拆除,公民不能私自對他人違章建築進行隨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損毀他人所建建築物的行為無合法的依據,對違章建築構成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私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因此應予以賠償。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違章建築由縣級以上土地管部門作出處罰,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公民也不能私自對他人違章建築進行隨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損毀他人所建建築物的行為無合法的依據,對違章建築方構成侵權。三、在雙方均構成違法的情況下,只有根據有損失一方的損失性質,並結合另一方行為的違法性與過錯性來處理這類糾紛,才不至於喪失基本的公平,並達到遏制雙方違法行為的目的。具體而言,對完全具有違法性質的損失,譬如支付違章行為的工資一般由違章建築方自行承擔,法律不予保護;對與違章建築行為無直接關系的損失,譬如材料的損失,則因違法拆除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由違法拆除方承擔。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權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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