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排放污水的處罰
①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該怎麼處罰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要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違規排放污水的處罰擴展閱讀: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②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是來指居民活動過程中自排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③ 環境污染罪 污水排放怎麼處罰
污水排放怎麼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專含傳染屬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污水排放處罰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 關於被環保局檢查,因排放污水被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要怎麼申訴。哪位大俠有範文發來看看!多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最終行政處罰決定前給你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如何進行陳回述和申辯答需要明確告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你企業的違法行為以及設計違反的法律條款,你這里什麼也沒有說,要人怎麼幫你?排放污水被罰款也涉及到很多不同的違法行為的,比如偷排、閑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等等。
如果你不能告知具體違法行為及條款或者你是否有充分證據能證明自己行為未違法的話,那麼我只能建議你的陳述中主要還是說明一下企業經營狀況是否良好,企業是否能夠承受行政處罰金額,說明一下企業對環保部門調查的配合情況、企業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實整改情況等等並懇請環保部門酌情考慮行政處罰金額,因為每個行政處罰涉及的行為及狀態都是不同的,給你一份其他企業的你也借鑒不了多少,包含以上內容的東西都是涉及具體情況的而且也不復雜,你可以看著自己寫。
⑤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應該怎麼處罰,處罰依據是什麼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依然屬於違法排放污染物,縣級以上內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容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⑥ 污水處理廠部分污水未經治污設施超標排放怎樣處罰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等一系列新規對遏制污染態勢、打擊違法排污、震懾違法分子起到了積極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在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單位的超標處罰上,環境執法人員還存在困惑。
筆者要討論的幾種情況並不鮮見,主要體現在3方面:第一種情況是隨著社會活動和經濟運行的規模不斷擴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負荷不斷增加,污水處理廠原設計的處理工藝和流程已無法滿足處理達標的要求,導致超標排放的隱患逐漸增大;第二種情況是簽訂運維合同時,對污水處理廠運維達標的指標要求,沒有按照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去設定全面污染物指標,而是僅設定幾種主要污染物指標,導致運維單位在日常運行中「減標降級」;第三種情況是在污水處理廠運行一段時間後,當處理設施、設備出現故障、老化,有可能對處理效果造成影響時,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銜接不到位,對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技術方案和投資不能及時明確和落實,導致超標排放的風險加大。
在新環保法及配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一旦由於上述原因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除了對超標行為本身的處罰罰款外,還有可能按日連續處罰,會涉及較大金額的罰款。而且,當超標源於某一環節的處理工藝缺失或者失效時,亦或由於建設單位對存在故障、老化的設施設備不及時開展維修更換時,往往短期內無法整改完成,而《辦法》上規定,環保部門是在下達責令改正文書的次日起30日內進行復核檢查,而且對超標排放是採取監測的方法。雖然配套辦法釋義中提出這個責令改正是立即,沒有期限,但在實際上造成了污水處理廠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暫的時間,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現實的可行性,而且連《辦法》所規定的污水處理廠制訂和上報整改方案的時間都遠遠不夠,落實整改更是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後在30日內的復核檢查,對污水處理廠來說,不啻是提供了一個看上去有機會卻不合乎情理、無法使用的整改機會。這時的復核監測,往往會出現繼續超標的情況。依照《辦法》的規定,屬於仍舊違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環保部門可以依照《辦法》的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的金額會呈數十倍的上漲。
環保部門根據超標情況啟動按日計罰固然不錯,但從現實來講,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不見得心服口服,甚至會由此產生對抗情緒。一旦連續按日處罰金額較大時,有可能迫使運維單位的對抗情緒發生轉變,出現「走為上策」的情況。當下,部分運維單位也正是吃准了環保部門這種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對超標問題反而心安理得。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從事日常執法與巡查的監察執法部門面臨尷尬和無奈,這值得法律法規起草部門和立法機關深思,值得各級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諱言,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污染物集中收集、處理和排放的單位,正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公益服務的屬性,大多由當地政府投資建設。因此,其責任主體理應由當地政府來承擔,而不能視其為普通排污者,不能簡單地將污水處理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社會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決定了運維單位與政府是合作共贏的關系。如果簡單地把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恐怕會有一部分運維單位沒有膽量承接污水處理廠這么大的業務,即便接手運行,考慮到面臨的風險、承擔的責任,也難以做到心無旁騖。
因此,可以通過商討對《辦法》進行及時修訂。而對於像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這類情況,或許應該考慮將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和處罰對象,並督促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門才是實際的建設方,污水處理廠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較大的資金、技術和監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這個能力去謀劃、實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內消除因超標排放帶來的環境風險隱患。不僅如此,還應針對這類單位運行維護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和考慮,為污水處理廠的整改設定具體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後再進行復核。
⑦ 商戶向雨水管網內排放污水,城管是否有權對其處罰
商戶向雨水管網內排放污水,城管有權對其處罰。
⑧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如何處罰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⑨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被怎樣處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內》: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容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9)違規排放污水的處罰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