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票後款違法
① 應該先開票還是先付款(見票付款/收到款再開票)
按照交易的程序來說,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貨與開票的。
1、關於收款與開票,應屬於《稅收程序法》中的《發票管理法》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其中並沒有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的規定。
2、雖然沒有規定說公司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中卻規定了: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1)先票後款違法擴展閱讀:
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作用: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商事憑證,由於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因此也是完稅憑證,起到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的作用。
(2) —種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可以用增值稅專發票連接起來,依據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每個環節征稅,每個環節扣稅。
讓稅款從上一個經營環節傳遞到下一個經營環節,一直到把商品或勞務供應給最終消費者,這樣,各環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額之和,就是該商品或勞務的整體稅負。因此,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徵收和公平稅負的特徵。
一般情況下,企業剛開始領用的發票數量是25張,若不夠用,可申請增量或增版。
② 請問公司先開發票後發貨違法嗎,賬務上該怎麼處理呢
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內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容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以必須當月確認收入。所以,只能採取視同本月已經發貨、本月開具了發票,也就是視同整個過程按正常都已經完畢,正常會計處理就是。
③ 建築業先付款後開發票符合財務規范嗎
合符。客戶先付款公司後開票為合法合規行為,公司先開票客戶後付專款為違規行為。屬
買方要求財務部必須在見到發 票後才能支付貨款,以此要求賣方先開發 票,業務員憑發 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後付給賣方;
《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
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
(3)先票後款違法擴展閱讀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
付款方(公司)出具的建安勞務的項目、單價、金額和發生經營項目的原因等書面證明材料,或提供建安合同書;
納稅人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並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一份.
④ 客戶要求先開發票,後付貨款怎麼辦
如果對方企業並不同意簽下這樣的收條,債權人可以考慮通過錄音的方式內,使其說明該筆款項未付,容當然,這里的錄音指的是開出發票之前,發票是一個很關鍵的發款憑證,只有在發票尚未開出之前,通過和對方財務人員的交涉的錄音。
方可對保留有力證據,而發票一旦送出,再去錄音,對方能否承認未付款的事實,只能將運氣寄託於對方此時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了。
(4)先票後款違法擴展閱讀
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
中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收費、征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征款項目稱呼不一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為內部審計及核數,每一張發票都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⑤ 客戶要求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才付款 有什麼利弊
客戶要求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才付款沒有利只有弊:
1、先開發票再付款,賣方有貨財兩空的風險;
2、由2018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得知,先開發票後付款屬於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所以企業業主還承擔著法律風險。
基於信賴的「先開發票後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應的特別書面約定或者其他補充材料予以證明買方並未付款。當賣方為貨款起訴至法院時,雙方最基本的信賴喪失,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若買方以付款發票證明其已經支付貨款,賣方則處於不利的訴訟境況。
然而,買方卻遲遲不予付款,無奈之下,賣方將買方告上法庭。法庭上,買方稱拒絕付款的理由便是賣方已向其出具發票,說明全部貨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發票即為付款憑證,而賣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雙方在結算方式有特別約定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買方確實未曾付清款項。最後,法院只會依法判決駁回了賣方的訴訟請求。
誠然,賣方可依法申請證據保全。買方是正規企業,其會計賬簿上是掛賬待付,訟爭款項在應付款賬戶上,只要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查封買方的會計賬本,只要應付款賬戶上有這筆款未付,訟爭款項有望追回。但是,這種情節形下存在兩種弊端:
1、證據保全需要交納保全費用,並且還要提供擔保;
2、如果買方為惡意拒付提前准備或財務不健全,證據保全會毫無意義。
(5)先票後款違法擴展閱讀: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風險規避
「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若要規避這些風險,應當把握如下兩點:
1、一般情況,盡量在得款後再開發票;
2、如若買方堅持要求先開發票後付款,可要求買方在接受發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簽下一份「先開發票,款未付或款日後再付」的單據,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
今為便於我公司入賬,收到貴公司送來發票張(發票號,金額人民幣大寫元),以上金額我公司尚未支付貴公司,現承諾將於年月日全額支付,立此單據為證,以便貴公司記賬。
公司(買方)
年 月 日
這種單據在送發票時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若對方表示拒絕,應當斷然拒絕對方「先出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
⑥ 如何規避「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法律風險
銷售人員一般要求客戶先收款在開發票,但和客戶談時,客戶會要求先開票後付款。其中有什麼區別嗎?或者說哪種做法會產生什麼風險?
一、購買方先款後票的風險較小
如果站在購買方角度考慮這個問題,當雙方錢貨兩訖之後,銷售方拒開發票的可能性不大,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存在耍賴情況,但一般很少見。除非買方發現貨物有問題,要求退貨,跟銷售方進行爭議。所以說一般不會出現銷售方不開發票的問題。
二、銷售方先票後款面臨著稅收風險
反之站在銷售方角度,稅務以票控稅,開票了就需要先把增值稅交上去,先給購買方開票,若是銷售方的貨款還沒有收到,反而要先給稅務交一筆稅,這就等於是銷售方替購買方墊付了稅款,到時候要是購買方拒不付款,則銷售方在墊付稅款同時還要損失貨款。因此從稅負看,先收款後開票會更安全合理一些。
三、法律:發票被視為付款憑證
從法理角度上,發票是收款的憑證依據,理應是收到款之後再開具;舉一個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雙方因為貨款的問題對簿公堂,銷售方說購買方收貨後一直沒有付款,購買方說已經付款了,並且提供了銷售方所開具的發票來作為證明。
最後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以發票為准,因為銷售方沒有證據表明自己並沒有收到款,發票被視為購買方已付款的憑證。
開票與收款,哪個先哪個後?
若客戶還沒有付款要先開票,銷售方又只能讓步的時候,會計就要在開票問題上做好預案,防範風險。
1、最穩定的辦法就是在雙方簽定合同時約定清楚先開票後付款。
2、若在合同中當中沒有這樣約定,在把發票提供給客戶時,需要這樣:
(1)讓客戶給開具一張收條,證明收到了發票,但款項尚沒有進行支付;
(2)在發票的背面備注,款項尚未支付。
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規避上述案例對銷售方不利的判決。
⑦ 客戶先付款公司後開票與公司先開票客戶後付款有什麼不同
客戶先付款公司後開票為合法合規行為,公司先開票客戶後付款為違規行為。
1、付款和開票時間順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上的區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即付款後才能開發票;
2、付款和開票時間順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上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計稅。既以開票時間計稅;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計稅;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計稅;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計稅;
(7)先票後款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行為是違規開具發票行為:
( 1 )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2 )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3 )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4)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 5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 6 ) 拆本使用發票;
( 7 ) 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 8)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⑧ 如何規避「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法律風險
「先開發 票後付款」在某些行業和領域,已為商家們所認同,成為一種商業交易習慣版,廣泛存在。
先開發權 票後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買方要求財務部必須在見到發 票後才能支付貨款,以此要求賣方先開發 票,業務員憑發 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後付給賣方;
2、買方通知賣方結賬,賣方便將全額發 票送至買方,買方工作人員卻只先支付部分貨款,或者要求賣方次日來取款,或者以銀行暫時不能辦理等種種理由推拖。
「先開發 票後付款」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若要規避這些風險,應當把握如下兩點:
1、一般情況,盡量在得款後再開發 票;
2、如若買方堅持要求先開發 票後付款,可要求買方在接受發 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簽下一份「先開發 票,款未付或款日後再付」的單據,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
今為便於我公司入賬,收到貴公司送來發 票張(發票號,金額人民幣大寫元),以上金額我公司尚未支付貴公司,現承諾將於年月日全額支付,立此單據為證,以便貴公司記賬。
公司(買方)
年 月 日
這種單據在送發 票時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若對方表示拒絕,應當斷然拒絕對方「先出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
⑨ 如何規避「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法律風險
應當把握如下三點:
1、簽訂銷售合同時,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開具發票和專支付款屬項事項。
2、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盡量按規定在取得款項後再開具發票,因為貨物已置於購買方實際控制下(或者勞務服務已提供),這個理由是站得住的。
3、如若購買方堅持要求先開發票後付款,可要求購買方在接受發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簽下一份「先開發票,款未付或款日後再付」的單據。
這種單據在送發票時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若對方表示拒絕,應當斷然拒絕對方「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
⑩ 如何規避「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法律風險
一、發票是已付款的憑證
在正常的商業交往中,應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買方在收貨後,當即或者在約定時間內向賣方結清貨款。依據發票管理相關規定,在付款後賣方才出具發票,發票為付款的憑證,付款方收到了發票,說明收款方確已收到了相應款項。
二、「先開發票後付款」是一種商業交易習慣
「先開發票後付款」在某些行業和領域,已為商家們所認同,成為一種商業交易習慣,廣泛存在。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買方要求財務部必須在見到發票後才能支付貨款,以此要求賣方先開發票,業務員憑發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後付給賣方;
2、買方通知賣方結賬,賣方便將全額發票送至買方,買方工作人員卻只先支付部分貨款,或者要求賣方次日來取款,或者以銀行暫時不能辦理等種種理由推拖。
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惡意的,亦有善意轉化為惡意的。
三、「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法律風險
基於信賴的「先開發票後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應的特別書面約定或者其他補充材料予以證明買方並未付款。當賣方為貨款起訴至法院時,雙方最基本的信賴喪失,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若買方以付款發票證明其已經支付貨款,賣方則處於不利的訴訟境況。
然而,買方卻遲遲不予付款,無奈之下,賣方將買方告上法庭。法庭上,買方稱拒絕付款的理由便是賣方已向其出具發票,說明全部貨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發票即為付款憑證,而賣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雙方在結算方式有特別約定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買方確實未曾付清款項。最後,法院只會依法判決駁回了賣方的訴訟請求。
誠然,賣方可依法申請證據保全。買方是正規企業,其會計賬簿上是掛賬待付,訟爭款項在應付款賬戶上,只要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查封買方的會計賬本,只要應付款賬戶上有這筆款未付,訟爭款項有望追回。但是,這種情節形下存在兩種弊端:
1、證據保全需要交納保全費用,並且還要提供擔保;
2、如果買方為惡意拒付提前准備或財務不健全,證據保全會毫無意義。
四、「先開發票後付款」的風險規避
「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若要規避這些風險,應當把握如下兩點:
1、一般情況,盡量在得款後再開發票;
2、如若買方堅持要求先開發票後付款,可要求買方在接受發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簽下一份「先開發票,款未付或款日後再付」的單據,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
今為便於我公司入賬,收到貴公司送來發票張(發票號,金額人民幣大寫元),以上金額我公司尚未支付貴公司,現承諾將於年月日全額支付,立此單據為證,以便貴公司記賬。
公司(買方)
年 月 日
這種單據在送發票時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若對方表示拒絕,應當斷然拒絕對方「先出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
五、發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發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發票不能輕易就向對方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3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20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然而,在現實中,提前常見,滯後亦不罕見。總而言之,雙方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商業交易中,最為穩妥的解決方式便是依據相關規定,並輔以書面文字進行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