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法情況
Ⅰ 學生違紀怎麼處理
在工作實踐中,抄我體會,要處理好學生的「違紀」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事件發生時,宜冷不宜熱。當學生的「違紀」發生時,不激動、不發火,是不可思議的,但必須顧及到自己的感情會帶來的後果,要以理智戰勝感情,冷靜處理。蘇霍姆林斯基曾說:「教師的職業意味著他放棄了個體喜怒哀樂的權利,應使自己胸懷寬廣。」
二、事發後,宜靜不宜動。一些教師在「違紀」事件發生後,急於解決。或找學生家長告狀,或到學校政教處尋求解決的辦法。在「違紀」事件發生後,大多數學生的心理會很敏感、很脆弱。如果再找家長和學校去刺激他,很容易產生更壞的結果。通過實踐,我覺得,事件發生後,不要急於採取行動,而要靜下心來思考。想一想,為什麼會發生「違紀」事件,自己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有哪些不足。如果自己能解決,就決不要找學校、找家長。
三、處理「違紀」事件,宜深不宜淺。學生很清楚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因此,一般情況下,學生發生「違紀」事件,都是事出有因的。我們在處理「違紀」事件時,應深入調查、了解,決不能敷衍了事。
Ⅱ 中學生中常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中學生常見的違法行為很寬泛,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盜竊、搶劫等等,都有可能犯的。
Ⅲ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Ⅳ 我們該怎樣處理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
在中考前一天的中午,初三的3個學生被初二(18)的幾個學生指認是偷車的學生。 那天,初二的學生下午就開始放學,他們要在中考期間休息三天。因為老師要布置作業及對學生三天在家的生活、學習的注意點進行交待,故初二的學生一般比平時要晚半小時左右放學。他們的教室與其班級停放自行車的車庫很近,十幾米左右,靠窗的學生在教室里就能看到自己的自行車。 就在初三學生放學時,這個班級正在發放作業,有些學生就望車庫里看。他們看到有3個初三學生到他們班級的車庫轉。初三的車庫與初二的不在一起。其中,有兩人在用身體做掩護,一人將他們班上的一輛上千元錢的新自行車推走。而這些,又碰巧被初二(18)班的5個學生看到。 放學後,初二的學生就找班主任反映這個情況。被偷車的學生也跟著找老師。 初二的班主任王老師先跟校長說明情況,校長忙,就讓王老師找初三的班主任韓老師把那3個學生找到辦公室。當時,辦公室里有幾個初三老師在忙著備課,我也在場,目睹了事情處理的全過程。 王老師把看到偷車全過程的學生找來,也把他們的家長找來。韓老師也把被指認的三個學生及家長找來。十幾個人聚在一處,王老師就叫初二的學生就指認初三的學生,兩方的學生當場指認、辯解。 當初二的最後一個來作證的學生來學校後,就進一步確定了偷車的學生。 在這種情況下,那偷車的學生還是不承認。韓老師也急,她是個剛工作不到三年的女教師,對她來說當然想偷車的不是自己班的。她也急著去教室管理學生啊!在學生不承認的情況下,她說:「是你偷的就拿出來,不要緊,就當沒有這事發生;如果不是你偷的也不要怕。」 當她說了這話後,被指認偷車的那個學生很很地一拍辦公桌,大聲吼道「我沒有啊!」,然後用手指著初二的學生威脅道「你們給我記住了!」 後來,王老師說:如果不交出自行車,就報警,讓警察處理;那時,要在派出所留檔案的,對你們以後有影響的啊! 那3個初三學生還是不怕,繼續抵賴。可憐的他們要維護自己的自尊啊!後果可以不顧。 老師的做法,這也是將學生向懸崖上推啊! 後來,在長達兩小時的指認過程中,沒結果。王老師因為要外出監考,去開監考老師會先走,委託韓老師解決。 在十幾個人在場的情況下,一個說是他偷的,一個說沒偷,說沒偷的理由是沒當場抓住他。這裡面有家長在參與說話。 韓老師沒招,她只好在請示校長後,讓雙方的家長協商解決。她就先回教室。 後來,事情的最終結果就是那個大吼」我沒有啊「的學生把自行車悄悄地推來交還給初二的學生。 目睹事情的全過程後,我發現並思考以下的幾點問題: 一、是對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時,要盡量保護學生的自尊心。此處理的過程中,沒有注意這一點。這也是學生死不承認的原因之一,是偷車學生要抵賴的原因,更是偷車學生要大吼的根源。這是對老師沒給他改過的機會的反抗啊!如果換個場所來悄悄地處理,就可能花的時間要少,動作也快。如果換一種方式讓他把自行車交出來,不就是更好嗎?可是,我們的老師沒給他這樣的體面的改過的機會啊!老師,你不懂學生的心理需要啊! 二、沒讓學生分開處理,讓雙方的學生面對面的說,可能會助長問題學生的僥幸心理。如果讓學生分開單獨寫這段時間的活動過程,有哪些人作證。就不會有學生統一口徑的機會,就會從三人寫的書面材料中看出破綻,有利於問題的快速解決。在這過程中,有個初二的學生在各方面(家長、學生)因素的影響下,後來就改口,不承認前面講過的話。這是家長當場教孩子的傑作啊!這將鍛煉了部分學生的說謊本領,會培養學生無理抵賴無理取鬧的痞子行為,是在害孩子啊! 三、一些老師對自己學生的過分相信、對自己學生的庇護,反而會助長學生的違法的氣焰,會害了學生。老師維護自己的形象,千萬不可用犧牲對學生的教育的辦法,不可用庇護、避諱的意識與方法來掩蓋自己的工作的不足與過失,用犧牲學生的誠實、人格及前途來維護自己的尊嚴是在誤人子弟啊! 四、處理問題時,尤其是有輕微的違法行為的問題,在調查時,最好要讓學生寫在字上,以防學生抵賴與不承認等現象 五、處理問題時,盡量從學生的長遠發展著想,從學生的未來的人生發展思考,可以私下個別解決的就不公開化,沒必要動用派出所的就不去動用警察。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來幫助學生,但是不能一味地去袒護、庇護,這樣做就是在害他們。
Ⅳ 學生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Ⅵ 學生高考出現違規現象怎麼處理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規范處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維護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發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教育部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一是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規范高校招生行為是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辦法》,有利於健全考試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觀管理和社會參與監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決突出問題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來,各地和各高校實行招生「陽光工程」,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錄取工作「十嚴禁」,有力維護了招生秩序。但是,個別地區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擴招、特殊類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問題,嚴重擾亂了招生秩序。解決這些問題,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關鍵是懲處,在社會上形成震懾力。制定《辦法》,明確違規行為和懲處措施,有利於提高對招生錄取領域的治理能力,維護公平公正的招生環境。
三是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法治化的需要。當前有關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規規范總體上供給不足。制定《辦法》,加強法治建設,有利於規范高校招生自主權的依法行使,有利於保持制度的穩定性、透明性,便於各地各校的遵守與執行,為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奠定法治基礎。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樣,環節復雜,涉及主體多元。《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了各類、各層次主體和招生工作各個方面。
一是從高校招生層次來看,《辦法》適用於高校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同時,附則規定,研究生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執行。
二是從高校招生類型來看,《辦法》適用於普通本專科和高職招生,同時涵蓋了統一高考[微博](微博)、省級專業統考、特殊類型招生、高等職業學校單獨招生等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各種招生方式。
三是從涉及的主體來看,高校、高級中等學校(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均適用《辦法》。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違規行為?
答:《辦法》根據違規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違規行為。
一是高等學校的違規情形。包括:違規發布招生簡章、虛假招生宣傳、未予信息公開、未按照計劃招生、未按標准錄取、向考生收費等。
二是高中的違規情形。包括:濫用推薦權、違規公示、弄虛作假、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規為考生填報志願、有償推薦或組織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試機構的違規情形。包括:未按照計劃和標准投檔、違反程序投檔、違規補錄、未予信息公開、監督不力等。
四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違規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違規、擅自改變招生計劃和類型、要求違規錄取、監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員的違規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對已錄取考生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違規請托、泄露信息、弄虛作假、違反迴避制度、收受賄賂、參與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違規情形。包括: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或優惠條件、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冒名頂替取得入學資格等。
同時,《辦法》在每一類主體違規情形的最後一項都做了兜底規定,從而涵蓋了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問:對於招生違規行為由哪些機構進行處理?
答:高校招生管理比較復雜,《辦法》在不改變目前體制的情況下,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管理職責,由主管部門處理相應的違規行為。一是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參與或直接進行處理。二是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其中,省級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三是明確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招生管理職責,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問:關於處罰措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於不同的違規主體,《辦法》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
高等學校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高中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招生考試機構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規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招生工作人員違規的,其所在單位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其他處理。
考生違規的,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對於以上主體的違規行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什麼是招生工作責任制?
答: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發了《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確立了招生工作責任制。《辦法》對招生工作責任制進一步確認。
一是明確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負責制。《辦法》規定,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招生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規定實行問責。
二是規定了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方式。由於招生違規主體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務員[微博](微博)、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及聘用人員,因此調查處理機構和處分種類不完全相同。因此《辦法》規定: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三是規定了其他人員干預招生工作的責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問:如何處理考試違規和招生違規的關系?
考試和招生緊密相連,很多招生違規行為也表現在考試環節。對於考試環節的違規行為,教育部已經發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予以規范。因此,《辦法》主要針對招生工作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考試違規行為不再重復規定。
問: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如何救濟?
尊重程序和給當事人救濟途徑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救濟途徑,包括公務員申訴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解、申訴和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學生申訴制度等。《辦法》規定,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復核或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Ⅶ 學生違紀怎麼處理
在工作實踐中,我體會,要處理好學生的「違紀」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事件發生時,宜冷不宜熱。當學生的「違紀」發生時,不激動、不發火,是不可思議的,但必須顧及到自己的感情會帶來的後果,要以理智戰勝感情,冷靜處理。蘇霍姆林斯基曾說:「教師的職業意味著他放棄了個體喜怒哀樂的權利,應使自己胸懷寬廣。」
二、事發後,宜靜不宜動。一些教師在「違紀」事件發生後,急於解決。或找學生家長告狀,或到學校政教處尋求解決的辦法。在「違紀」事件發生後,大多數學生的心理會很敏感、很脆弱。如果再找家長和學校去刺激他,很容易產生更壞的結果。通過實踐,我覺得,事件發生後,不要急於採取行動,而要靜下心來思考。想一想,為什麼會發生「違紀」事件,自己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有哪些不足。如果自己能解決,就決不要找學校、找家長。
三、處理「違紀」事件,宜深不宜淺。學生很清楚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因此,一般情況下,學生發生「違紀」事件,都是事出有因的。我們在處理「違紀」事件時,應深入調查、了解,決不能敷衍了事。
Ⅷ 學生對違紀的認識,近一年來的表現
網路這一類型的文章,結合你自己的經歷改一下,因為違紀情況不一樣不能隨便用,具體違紀情況寫自己的,表現的話看看哪些適合自己參考著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