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的處分依據
1. 單位私設小金庫,責任人被紀委處分,檢察院還能處理嗎
單位私設小金庫18萬多元,責任人被紀委處分,一般不涉嫌犯罪檢察院不介入。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處理處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該罰款的罰款;「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公告其行為及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 領導私設小金庫受處分會影響以後升職嗎
會的,影響以後升職,組織考察一般通不過。
私設小金庫的法律條例如下: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六、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准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准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七、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八、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九、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十、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從重處理。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十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解釋追究責任。
3. 私設小金庫的相關懲處規定有哪些
(一)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應按規定調整賬目、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外,還要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1—2倍的罰款。
(二)查出的「小金庫」問題,要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一律不得抵減所得稅應納稅額。
(三)「小金庫」資金已用於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發放實物的部分,應如數計入個人所得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三、對私設「小金庫」問題,在從嚴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要根據不同情節,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和經辦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四)對私設「小金庫」的有關責任人員,視金額和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金額較小、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金額較大、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記大過處分;金額巨大、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4. 設立小金庫在新紀律處分條例中違反哪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復律處制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5.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理中,財政財務處罰的主要依據是
小金庫問題的處理中,財政財務處罰的主要依據是?
對私設「小金庫」問題,要嚴格按照《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國辦發〔1995〕29號)精神從嚴進行經濟處罰:
(一)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應按規定調整賬目、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外,還要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l—2倍的罰款。
(二)查出的「小金庫」問題,要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一律不得抵減所得稅應納稅額。
(三)「小金庫」資金已用於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發放實物的部分,應如數計入個人所得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私設「小金庫」問題,在從嚴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要根據不同情節,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和經辦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一)對私設「小金庫」的有關責任人員,視金額和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金額較小、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金額較大、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記大過處分;金額巨大、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對私設「小金庫」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1.私設「小金庫」造成偷稅或截留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2.用「小金庫」資金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濫發獎金、實物、購買社會集團購買力專項控制商品等揮霍浪費行為的;
3.個人或少數人有侵佔、私分、貪污行為或將「小金庫」資金用於行賄等其它違法違紀活動的;
4、屢查屢犯,干擾、拒絕、對抗檢查、調查,有偽造、藏匿、銷毀賬目、憑證等行為的。
四、對私設「小金庫」問題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規定由市紀檢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http://www.cccz.gov.cn/
6.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理中,財政財務處罰的主要依據是
小金庫問題的處理中,財政財務處罰的主要依據是?
對私設「小金庫」問題,要嚴格按照《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國辦發〔1995〕29號)精神從嚴進行經濟處罰:
(一)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應按規定調整賬目、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外,還要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l—2倍的罰款。
(二)查出的「小金庫」問題,要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一律不得抵減所得稅應納稅額
7. 稅收征管法是小金庫處理處罰的依據嗎
1.依據來稅收征管法實源施行政處罰是對涉稅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如果設置小金庫不涉及稅收違法行為,是不能以稅收征管法為處罰依據的。
2 企業小金庫的形成,如果是其他收入所得·,如企業賣產品邊角廢料所得,那麼這種處罰就是依法處罰了。
8. 對設立巨額小金庫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罰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已經監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財政部2009年8月17日、審計署2009年8月2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第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准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規定之外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壓案不查、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十三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9. 單位私設小金庫按黨紀處分條例應如何處理
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准,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企業私設小金庫屬於單位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小金庫的處分依據擴展閱讀:
預防單位私設小金庫的措施
嚴明紀律,是懲治和預防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於「小金庫」問題成因復雜、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實踐中一些黨員幹部對「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夠。
同時,現行黨內法規中對「小金庫」問題的處分規定比較原則,沒有將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紀行為進行規定,致使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規定往往執紀不統一,影響了對「小金庫」問題的有效治理。
因此,很有必要起草制定專門規定,將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紀行為,明確涉及「小金庫」問題的處理依據。這將有利於加大懲處「小金庫」違紀行為的力度,有利於案件處理,也能夠更好地配合正在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為此,中央紀委制定了《解釋》。
"小金庫"不受財務制度的約束,使其流離於失控的邊緣,管理這些錢的人員如果廉潔自律性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極易控制不住金錢的誘惑,構成貪污、挪用等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設"小金庫"。
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小金庫"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擊手段單一,一般都是紀檢監察部門對其單位負責人進行黨政紀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很少出現移交檢察機關以單位受賄罪立案偵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