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違規
㈠ 在公司內部,舉報一個同事的違規行為 有哪些辦法呢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是我舉報的。
為什麼要舉報?私仇?那你還是別做,他第一個想到就是你舉報的。
公義?那你也很危險,太正直的人一般人際關系處的都不好,要麼就明面來,反而能取得一部分人支持 ,背後捅刀,尤其是對方人際關系比你好的情況下,你容易被人排擠出去。
舉報辦法很簡單,注冊個郵箱,往老大郵箱發個郵件。但是得用網吧電腦做。而且最好設置成定時發送,時間設置在你大家都知道你很忙的時候,尤其得讓老大看到你很忙。
㈡ 國企內部招標違規找哪個部門投訴
行政監督部門招標辦,法制監督部門監察部門,按照我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去投訴
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等部門都可以受理 此類舉報 (不過我覺得沒用,俺也是搞建築的 暗箱操作實在是沒法)
當前,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加大,建築行業日漸繁榮,建築市場競爭漸趨激烈。為保證工程質量,國家制定了《建築法》和《招投標法》,要求工程建設必須公開招投標,擇優中標。然而近年來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頻頻發生違法行為,使招投標這一"陽光作業"出現了"暗箱操作",為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據對河南省許昌市檢察機關自1997年以來立案查處的50起發生在建築工程領域的重大受賄案件和調查發現,85%的案件發生在工程的招投標承攬階段。工程招投標日益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部位。
違法招投標的表現形式
業主方明招標,暗定標。從招標的程序看,從送標書到開標都能按照規定做,投標單位誰分值高,誰中標,看不出任何破綻,然而其中卻隱藏著"明招暗定"的現象。如某水平一般的建築公司,有一單位要在其地界建綜合樓。按照程序,誰投標,誰中標,誰承建。但這家建築企業認為,工程在他們的地盤上,就該由他們承建。自己本身無實力,又想得到工程,還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於是便私下"活動"。最終在招標中"自然"中標。
工程主辦單位不能正確行使管理職能。在工程如投標過程中,業主因與某施工企業或是老關系、或欠有施工企業工程款、或業主建設資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業墊資等,從而與施工企業合謀,採取各種手段與主辦單位溝通。主辦單位在"權、錢、情"的誘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標,而是巧妙地讓業主和施工單位"夢想成真"。如許昌市一所中學教學樓招標前,業主方領導堅持讓工程主辦單位選定與他們關系密切的企業承建,同時向主辦單位施加各種壓力。主力單位不能堅持原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參加招投標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施工企業之間陪標現象嚴重。有些建築企業水平低,為使自己"合法中標",不借代價私下找幾個建築企業給其陪標。陪標表現一是參與投標的建築企業標書製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標書中預算造價;二是陪標單位不按評標辦法執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該市某施工企業為能承攬工程,先後找了一至三家同行為其陪標。經過"陪標"操作,80%的施工企業都能如願以償中標。"陪標"企業雖知道這種做法不符合規定,但由於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違心參加。有的陪標企業為脫身,開標前故意違反有關規定,法人代表不參加投標,參加投標的人又沒有委託書和授權書,故意棄權。
非法招投標的原因
管理部門規范有形建築市場意識不強。有形建築市場在全國整頓運行雖已有2年時間, 但由於宣傳不到位,各種相關配套措施不規范、不完善,致使大量建築企業對其所知甚少,認為不按照招投標程序承建工程也不算什麼大問題,沒有形成承建工程必須按投標程序中標的思想意識,致使違法現象大量出現。
主辦單位在建築企業中缺少權威性和公正性。主辦單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建築企業對其權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認為所謂招投標,不過是走過場,與其參加招投標,不如自找門路承建工程。
招投標工作效率低。建築企業對參加招投標能否中標心中無數,認為依靠中標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運動程序慢,時間來不及。就一邊參加招標,一邊私下活動,與業主達成協議,邊忙施工,邊辦理手續,工程進度上去了,施工單位也省卻了許多程序。多佔工程,先建後補,又受不到任何處罰,使得違反承建工程頻頻出現。
減少違法招投標的措施
強化有形建築市場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建立有形建築市場意識。檢察機關要發揮犯罪預防職能,結合具體案例和實際情況,向工程主辦單位、建築企業和業主大力宣傳《建築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宣傳違法的法律後果,對工程主辦單位、建築企業、施工單位經常以案釋法,做到警鍾長鳴。
發動各界力量,加強監督。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等部門要加強聯合,並設立舉報箱,鼓勵群眾,特別是對建築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的違規操作進行舉報,對經查證舉報屬實的,要給予物質獎勵。獎勵基金可在對違規者處罰的罰金中給付。
完善《招投標法》、《建築法》的配套措施,並加大對違法的執法力度。對在招投標過程中"陪標"、"補手續"的建築企業實行嚴厲經濟處罰,對主辦單位,建築企業違犯情節嚴重的直接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紀、黨紀處分,對於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的,要依法嚴懲。
㈢ 員工違規了公司規章制度,被罰款了還公布可以起訴他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所以,在實際中遇到公司對違反規章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㈣ 內部招標是否違法
從你說的情抄況我個人感覺他襲們有準備。前期通過資格預審的名義劃定投標人范圍(就是你說的那7個公司)。按照招投標法規定,採用資格預審的招標,只有通過了資格預審的單位才能參加投標。所以如果他們有資格預審手續的話這樣做是不能算違法違規的。很多行業和公司都有這樣的情況。
限定那7個人是因為資格預審文件里已經對這7個人進行授權,不能更改。
如果對方沒有發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就擅自劃定投標人為之前的7家,這種是明顯的違規(個人認為他們可能已經對這種情況有準備了)。可以投訴向建設廳、交通廳書面舉報,不過現在非實名舉報對方可以不接受不處理的。再就是這些公司里很可能有某一家甚至幾家跟局領導有關系,即便你舉報讓他重新招標也不會中標的,而你本身也沒有任何好處。
話說的比較直,希望你別往心裡去,但是確實是因為這種情況見的太多,好心提醒一下。
㈤ 員工將公司的內部違規文件遞交政府違法么
不違法
雖然違反你們公司的規章,但是,國家法律大於公司章程,員工內所為不違法。
剛剛容看到你的補充,我只好放棄我的首先回答,來繼續為你解答。
你的糾結很正常,因為你身在公司屋檐下,捧著公司的飯碗,拿著公司的薪水,做著舉報公司的事情。咱不討論孰是孰非,我只說一句,老毛說過:怕死就不幹革命。你既然選擇了追求真理這條道路,那麼,就勇敢的走下去。不要回頭。
還有,公司會以種種借口,給你穿小鞋,這時候,只能鬥智斗勇了,要是公司作出對你明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抓住要害,往死里楸。
㈥ 公司幾個人員私下成立公司,通過內部操作承接公司項目;是否屬於違規、違法行為
這個是不是違法行為的,要看他們對公司有沒有損害公司利益,如果他們利用在公司的便利,了解公司的各種資源,然後為自己謀取利益,這種情況是違法的。
㈦ 公司員工違紀處理決定的一般格式是什麼
公司員工違紀處分:
一、處理原則:
1、本制度要貫徹以協調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紀員工的處理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認真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自覺性,並要加強對全體員工的紀律教育。
2、給予違紀員工的紀律處分要本著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慎重恰當的原則,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3.3對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加重處理。
3、一般違紀事件可由事發部門進行協調解決;車間內無法協調的上報管理部進行處理;事態嚴重的由管理部報警,交予司法部門處理。
二、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部門內部協調處理
2、公司通告批評並罰款
3、撤職
4、開除
5、移交司法機關
(7)公司內部違規擴展閱讀:
要給予違紀員工尤其是一般違紀的員工申辯解釋的權利和渠道,鼓勵和幫助員工改正錯誤。一是讓員工擁有自我辯解的權利,在平等平和的對話中,即使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也能減少對立和對簿公堂的幾率;二是給予員工自我救贖的機會,充分利用員工晉升和加薪的心理,提供一個限期改正的方案,並對其行為表現進行跟進了解和各種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企業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等對員工有重大影響的處理決定,保全和收集證據至為重要。證據的收集要及時,應當第一時間搜集固定證據。照片、錄音、錄像、記錄證言、當事人的事件說明或者檢討書等等,這些都應當在員工違紀行為發生後第一時間搜集固定。 證據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證明員工違紀行為的證據主要有:
(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明;
(4)有關物證;
(5)有關書證及視聽資料;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司法實踐中,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材料往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樂於採納的最有力的證據。
參考資料:網路-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