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成立
⑴ 擅自組織成立業主微信群違法嗎
- 組織微信群不違法,但要告誡群里的同志,別發黃色和有關違法事例和言論,一但有人犯了法群主是有責任的。
⑵ 應注意違法事實「不清」與「不成立」的區別和聯系
首先,顧名思義,「違法事實不清」是指辦案機構在規定的案件辦理期限內(一般為九十日,案件復雜的可適當延期),無法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即既無法證實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也無法證實其沒有違法行為。而「違法事實不成立」則是指經辦案機構查明,當事人確無違法行為,即當事人原先涉嫌違法的事實不成立。
其次,無論是「違法事實不清」,還是「違法事實不成立」,都不得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其中對於「違法事實不清」的,辦案機構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報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後予以銷案;對於「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辦案機構則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報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後予以銷案。
再次,核審機構在案件核審時,發現擬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違法事實不清」的,應當依照《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辦案機構補正;發現「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依照《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辦案機構予以銷案。
第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或者下級機關已辦結的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中,存在「違法事實不清」甚至「違法事實不成立」問題的,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及時予以糾正。
⑶ 當事人違法不能夠成立的,行政機關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是正確的嗎
當嫌疑人犯罪證據不足時是不能構成行政犯罪的所以也無法處罰
⑷ 私自設立無線電為什麼違法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版頻率,干擾無權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⑸ 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案件應怎樣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專有下列情屬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⑹ 在大陸成立幫派犯法嗎
犯法
⑺ 自己成立國家犯法嗎
網路虛擬國不犯法,只要不觸犯國家法律底線
⑻ 公司違法設立的銀行賬戶(如經理以個人名義設立的)受法律保護嗎
不受保護,是違反公司法和會計制度的。《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2)項規定,董事、高管人員內不能將公司資容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公司在設立是需要進行驗資,向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如果是這樣的賬戶,申請登記是可能會因不符合而不能注冊,如果是虛假的驗資報告,那就有更多的責任了。
即使按照所說的賬戶設立後,根據公司法的理論,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因此所有的財產應該是登記在公司的名下,而不是股東等個人,即使是一人公司也不允許。同時,如果登記在個人名下,就有可能是利用公司有限責任和股東優先責任來規避法律,要適用公司法中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一旦承擔責任,就是連帶的。詳見《公司法》第20條。
⑼ 私自成立黨組織違法嗎
根據黨章規定不能私自成立黨組織,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批准,按照黨章規定經過一定的合法程序方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