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違法處分
沒判處刑罰,是可以保留公職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㈡ 一個人同時違法違紀怎麼處分
這個違法行為先處理,違紀是紀委根據違法情況進行黨紀處分。或者是違紀調查時發現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補充調查處理。
㈢ 幹部嚴重違紀但不違法一般最嚴重的處罰是什麼
幹部嚴重違紀但沒有構成違法的最嚴重的處罰是開除黨籍、撤銷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3)違紀違法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㈣ 警察違法違紀怎麼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內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容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非因工作需要攜帶槍支進入監區、勞動教養人員宿舍或者生產場所的;
(二)攜帶槍支飲酒的;
(三)有其他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為的。
㈤ 嚴重違紀和涉嫌嚴重違紀有什麼區別
嚴重違紀和涉嫌嚴重違紀的區別只有一個:嚴重違紀是已經違反法紀,而涉嫌嚴重違紀則是懷疑有違反法紀的行為,還需經過調查查證。
1、嚴重違紀是已存在事實,而涉嫌嚴重違紀是未證實事件。
2、違紀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3、涉嫌嚴重違紀則是涉入違背重大的紀律、法律中,違背了原則性的問題,一般指黨員違紀。涉嫌嚴重違紀需要接受國家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證據確鑿之後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予以處罰,一般為刑事處罰。
(5)違紀違法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㈥ 紀委通報嚴重違紀違法嚴重嗎
嚴重。
涉嫌嚴重違紀,指涉入違背重大的紀律、法律中,違背了原則性的問題,一般指黨員違紀。涉嫌嚴重違紀需要接受國家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證據確鑿之後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予以處罰,一般為刑事處罰。
(6)違紀違法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處分分為:
(一)警告;
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最輕的,它不影響黨員權利,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嚴重警告;
比警告重,但也不影響黨員權利。但受嚴重警告告,如不適合擔任現職務,可以調整。
(三)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四)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只要是違紀,一經發現就必然會按照相關的紀律規定進行違紀處分,如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紀的要按其情節輕重可以給與黨內警告,留黨察看,撤銷黨內職務,勸其退黨,開除黨籍;違犯國家機關工作人與紀律的會給與警告,查看,降職、降薪,撤職,開除公職,對國家、社會、民眾造成重大損失和情節極其嚴重影響十分惡劣者會交由司法機關進行法律懲處。
參考資料:網路-嚴重違紀處罰
㈦ 對違法違紀幹部的處理程序
處理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村處理違紀黨員幹部工作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實踐,特製定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制度。
二、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調查時,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結束後,整理調查材料,寫出調查情況報告和事實見面材料。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對檢舉材料和證人的證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二、切實掌握案情,聽取調查匯報,審閱調查報告、相關材料、主要證據,報告鎮紀委,並由鎮紀委與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時,要求違紀黨員幹部寫出書面檢查。
三、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根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召開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意見要寫明違紀黨員幹部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的時間、事實、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錯誤性質。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時,到會黨員需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同時,一般應通知違紀黨員參加。會議首先由黨支部通報對違紀黨員幹部的調查結論及處分意見,聽取本人的檢查或申辯,然後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允許到會黨員為其申辯;最後由到會正式黨員進行表決,作出處分決定。黨支部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根據處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由基層黨組織寫出呈送審批的請示,連同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事實見面材料、本人檢查、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一並報鎮紀委。鎮紀委審理並提出基本意見後,報鎮黨委研究審議,根據鎮黨委最後審議意見,由鎮紀委下達批復。根據有關規定,情況嚴重的,鎮黨委沒有處分許可權的,交上一級黨委、紀委審議決定。違反國家法律的黨員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黨支部應將鎮紀委的批復交違紀黨員幹部一份,同時將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宣布。如違紀黨員幹部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與上級黨組織規定不一致之處,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准。
㈧ 違紀行為,紀律責任,行政處分的聯系和區別
一、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二、紀律責任:有責任就要擔當。
三、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三者產生方式與調整對象不同;內容和層次不同;責任後果不同。